五华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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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深人规[200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分类和管理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

每一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

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

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拟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公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务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绩效,促进公务员队伍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而制定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公务员法》,进一步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二、公务员招录与选拔1. 招录对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划定的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招录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公务员招录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2. 招录方式公务员的招录方式分为公开招考和内部选拔。

公开招考应当通过网上申报、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进行,确保选拔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内部选拔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确保选优录用。

三、公务员职业发展与管理1. 岗位职责明确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职责范围,并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职责。

所分解的职责要与公务员在岗位表现、绩效考核、晋升等方面具有直接关联。

2. 职业培训与发展公务员应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根据公务员的岗位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3. 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业绩。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对于工作不力的公务员,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四、廉政和纪律建设1. 廉政管理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廉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对公务员廉洁教育和纪律监督力度,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纪律建设建立健全公务员纪律建设制度,明确各项纪律要求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纪律的公务员,依法严肃处理,形成严明的纪律约束机制。

五、公务员福利保障与退出机制1. 报酬福利公务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确保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公平合理。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四大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四大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

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规范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规范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规范公务员职务聘任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等方面。

公务员管理条例在规范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就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规范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职务聘任的程序1. 考核选拔公务员职务聘任的首要步骤是考核选拔。

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职务的聘任应当依据公务员的考核情况和择优录用原则。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包括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以全面评估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

通过考核程序,能够选拔出适合担任职务的优秀人才。

2. 职位公开为了保证公务员职务聘任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在聘任程序中要进行职位公开。

职位公开包括公示、报名、资格审查等环节,确保了符合条件的公务员都有机会竞争职位。

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公务员职位公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如媒体发布、政府网站公示等,以便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

3. 职权部门审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最后一步是职权部门的审批。

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职权部门应当根据考核选拔结果,结合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进行审批决定。

职权部门应当对聘任结果负责,确保公务员职务聘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公务员职务聘任的原则1. 专业素质原则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职务聘任应当以专业素质为基础。

职务聘任不仅仅是考察公务员的能力水平,更要考虑专业技能和知识背景。

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素质的公务员才能更好地胜任职务,并为政府部门的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2. 公平竞争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要求。

公务员职位公开的过程中,要确保各个环节的公平性,避免内定和人情世故的干扰。

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选拔出最适合的人才,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 任人唯贤原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强调,公务员职务聘任应当依据人才选拔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只有真正具备能力和潜力的公务员才能得到职务的任用。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二o—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一、引言公务员是国家公务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务员机关")专职从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审判、检察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和廉洁奉公的原则,制定公务员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内容和实施。

二、招录与选拔1. 公务员招录应当经过公开、平等、竞争的考试程序。

考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面试和体检等。

2. 公务员选拔工作应当坚持公正、科学、公平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以选拔符合岗位要求、品德优良、能力卓越的人才。

三、职位分类与晋升1. 公务员职位分为领导岗位和一般岗位,领导岗位由政府及其机关直接任命。

2. 公务员的晋升应当根据公务员绩效评价制度进行评定,重视公务员的实际表现和能力,避免晋升的任命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工作纪律与廉洁行为1.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公务员应当恪守廉洁奉公的原则,严禁收受礼品、礼金、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职务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3. 公务员应当坚持廉洁从政,自觉防止和抵制腐败行为,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五、奖励与惩处1.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压制正常行政运转、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务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3. 公务员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后,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在适当期限后重新评价其表现。

六、培训与发展1. 公务员机关应当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2. 公务员应当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七、权益保障与福利待遇1. 公务员应当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请假、休息等方面。

2. 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权要求公务员机关进行调查和给予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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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引进人才,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乐观稳妥的做好我区聘任制公务员工作,推动我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创新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昆明市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方法(试行)》(昆通[2022)49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五华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商联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依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我国行政编制、由我国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建设、交通、环保、农业、林业、水务等方面。

各单位涉及我国隐秘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分为非领导职位和领导职位。

第五条单位聘任公务员,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纳入聘任单位的编制管理。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履行公务员义务,并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

第七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和详细组织工作。

其次章招聘第八条聘任制公务员纳入聘任单位的编制管理,单位必需在空编的状况下才可以聘任公务员。

第九条单位聘任公务员一般实行公开聘请,也可以对某些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较少难以形成竞争,以及其他性质特别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直接选聘方式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第十条聘任制公务员应聘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拟聘任职位所需的专业资格条件,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力量、技术技能等;(二)聘任制公务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单位聘任公务员,须编制聘任职位说明书,向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聘任方案初审,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

聘任方案包括聘任职位、职位性质、职位职责、拟聘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聘期、薪酬待遇以及考试或考核方法、聘任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开聘请聘任制公务员或直接选聘方式聘任公务员,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聘任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聘任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十四条单位与拟聘人员依据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的聘任合同文本由单位和拟聘人员各执一份。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任关系相关的状况,双方均应照实说明。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状况;(二)合同期限;(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四)聘任职位及其工作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或绩效目标;(五)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六)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由聘任单位依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与拟聘人员协商确定。

聘任单位与拟聘人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须商定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由单位与拟聘人员协商确定。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有关事项应在聘用合同中一并明确。

第十八条聘任合同期满,单位工作需要、聘任制公务员聘期内工作绩效显著并情愿续聘的,单位应在聘任合同期满前30日内依据规定办理续签聘任合同手续。

聘任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九条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聘任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聘任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十条续签聘任合同以及变更聘任合同内容,均须在事前3-5天内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其次十一条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其次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应解除聘任合同:(一)试用期内不胜任聘任职位要求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三)因违反纪律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五)经考核不胜任聘任职位工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三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二)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连续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全都意见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单位依据本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其次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与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单位未能履行合同或违反我国有关政策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与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

聘任制公务员依据本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与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全都的,聘任制公务员应连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全都的,即可解除聘任合同。

其次十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一)在聘任单位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连续处理的;(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前款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给聘任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赔偿金标准由聘任双方在聘任合同中依法合理确定。

其次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一)聘任合同期满;(二)我国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消失;(三)聘任单位被撤销、合并、转换体制致使合同无法连续履行的;(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八条聘任合同期满,有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期限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有其中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依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单位应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聘任单位向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并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全都的;(二)聘任单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违反我国有关政策规定的;(三)聘任制公务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连续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因而解除合同的;(四)单位被撤销、合并、转换体制致使合同无法连续履行的;(五)聘任合同期满终止聘任合同的。

第三十条经济补偿金依据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单位连续服务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聘任制公务员1个月的月合同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前款所指月合同工资,以聘任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合同工资)计算;不满1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1个月的平均工资(合同工资)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平均工资(合同工资)计算。

第三十一条聘任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连续履行聘任合同的,单位有履行条件的应连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连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连续履行的,单位应依据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聘任单位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合同,商定服务期,但商定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商定的,应依据商定向聘任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双方在订立专业技术培训合同时商定。

第三十三条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后,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应为聘任制公务员准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按规定准时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聘任制公务员应依据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三十四条聘任单位应在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状况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工资福利保险第三十五条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工资制。

合同工资参照公务员工资待遇并上浮10—20%确定。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工资制。

合同工资参照同条件公务员工资待遇,相当于公务员科员职务上浮10%,相当于公务员副主任科员职务上浮15%,相当于公务员主任科员职务上浮20%确定。

第三十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工资,依据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公务员的休假制度。

第三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在我国有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前,依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并参照本市公务员的相关政策参与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期间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照公务员享受我国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四十条聘任单位应依据聘任职位工作职责的要求,为聘任制公务员供应必要的专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培训、嘉奖、公用经费以及单位按规定聘请、签订、解除(终止)合同等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任单位因违反本方法规定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所需的经费,从单位当年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培训第四十二条聘任单位依据聘任职位因具备的专业学问,为聘任制公务员供应必要的专业培训,依据工作实际状况支配培训时间;供应必要的专业培训后,合同期限在3年以下的,依据聘任单位的实际需要必需续签合同『3年。

第四十三条聘任制公务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全部日常培训工作纳入全区公务员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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