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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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公信力的建立、政策执行的效率以及国家治理的水平。

一、公务员选拔与录用制度公务员选拔与录用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基础。

为能选拔到合适的人才,公务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公务员考试应当拥有一套完善的考试程序和标准,确保选拔出的人才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道德品质和责任意识。

二、公务员职级与晋升制度对于已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职级与晋升制度也是必要的。

职级制度应当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专业能力和资历等因素,进行科学的评价和评定,确保能够合理激励和奖励优秀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发展空间和机会。

三、公务员培训与发展制度公务员培训与发展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在进入工作岗位后,应该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同时,公务员应当有发展的机会,通过一定的晋升渠道和选拔机制,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位和权力,并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公务员考核与绩效评估制度公务员考核与绩效评估制度是保证公务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应当通过一定的评估和考核程序进行评价,以确保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务员的工作绩效也应当与其晋升和奖惩挂钩,激励其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公务员纪律与惩处制度公务员纪律与惩处制度是维护公务员队伍纪律性和廉洁性的重要保障。

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组织纪律,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准则。

对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应当进行严肃的惩处和追责,以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和形象。

总结: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保障公务员队伍健康发展和有效履职的重要条件。

只有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制度,才能选拔出合适的人才、激励公务员继续提高、保持高效率和廉洁高尚的作风。

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确保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公务员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务员权益和行政效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务员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程序应当公开,确保公务员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在保障公务员权益的同时,强化对公务员的约束,促进公务员廉洁自律。

(四)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公务员工作特点,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以下日常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三)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五)团结同事,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索贿。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他人隐私。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五)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公务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三)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他人隐私。

(六)不得在工作场所从事政治活动、宗教活动或任何有损于公务员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需求导向原则:根据公务员岗位需求和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机构的工作变得越来越繁忙,公务员们的工作负荷也越来越大。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的工作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激励激励:要统一工作思想,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加强绩效考核,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和激励机制,激励公务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公平公正: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评价体系,公正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和表现,不偏袒,不搞门户之见,让每位公务员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发挥自己的能力。

3.规则规范: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公务员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使公务员的工作得到规范、有序、高效地展开。

4.奖惩分明:要建立一个奖惩分明的工作管理机制,对工作出色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公务员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5.监管把关: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二、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的内容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将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政府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再由各级各部门将任务分解到每位公务员,明确每位公务员应当完成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工作流程和程序:规定公务员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任务的分配、工作的执行、工作结果的评价等各个环节,使工作过程朝纲常、有序进行。

3.责任和权限划分:明确每位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权责相统一的原则,避免公务员在工作中出现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

4.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按照工作业绩和表现进行奖惩,激励公务员有所成绩,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工作纪律(1)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3)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办公秩序(1)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2)保持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不得堆放私人物品。

(3)保持工作场所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播放音乐等影响他人工作。

3. 公务出行(1)公务出行应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照规定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

(2)出差期间,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3)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按规定报销费用。

4. 考勤管理(1)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对公务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2)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考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5. 廉洁自律(1)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3)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6. 培训与考核(1)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单位考核。

三、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工作表现突出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务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单位利益的公务员,依法予以处理。

公务员队伍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员队伍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员队伍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改善公务员队伍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务员队伍的组织和管理1. 公务员队伍的组织(一)国家公务员队伍包括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和地方公务员队伍两大部分。

(二)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由各部委、直属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公务员组成。

(三)地方公务员队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组成。

2. 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二)公务员队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政府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遵纪守法。

(三)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岗位,加强绩效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公务员队伍的选聘和任用1. 公务员队伍的选聘(一)公务员队伍的选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二)选聘公务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聘公务员的公正和合理。

(三)公务员的选聘应当以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不得搞拉票贿选。

2. 公务员队伍的任用(一)公务员的任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被正式任用。

(二)公务员的任用应当根据其岗位和职责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公务员的任用应当体现能力、品行和政治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和提高1. 公务员队伍的培训(一)公务员队伍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培训内容应当与公务员的岗位和职责相适应,注重实用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形式应当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专业培训、外出培训等。

2. 公务员队伍的提高(一)公务员队伍应当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加强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二)公务员队伍应当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三)公务员队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完善自身素质。

第五章公务员队伍的激励和激励1. 公务员队伍的激励(一)公务员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公务员队伍积极工作。

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管理制度,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确保公务员队伍忠诚履行职责、廉洁奉公、高效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办法,并与该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培养忠诚敬业、廉洁奉公、服务人民的优秀公务员,构建过硬的公务员队伍。

第四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选拔考核、岗位竞争、轮岗锻炼等方式,优化人才配置,激发公务员队伍活力和创造力。

第二章公务员招录第五条公务员招录分为公开招考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

公开招考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内部选拔从机关内部干部中选拔。

第六条公务员招录应遵循择优录用原则,根据职位要求和能力素质,选拔合适的人才填补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招录的职位及条件应当公开公布,具体招考程序和选拔要求由主管部门制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社会。

第八条公务员招录的程序包括考试、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等环节,考核考察合格者方可聘用。

第九条公务员招录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严禁利用权力或关系谋取职位,对违规者将予以追究。

第十条公务员招录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招录程序公正透明,结果真实可信。

第三章公务员培训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应根据职务需要和个人素质制定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公务员培训应根据职务等级和专业特长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包括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和外语能力等。

第十三条公务员培训应注重实效性和操作性,结合实际业务和工作场景设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公务员培训应倡导学员互相交流学习,促进经验分享和团队合作,提高整体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公务员培训应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对培训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为培训提供持续改进的参考。

第四章公务员考核第十六条公务员考核是评价公务员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的重要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公务员管理制度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公务员选拔与任用制度公务员选拔与任用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核心。

公务员的选拔与任用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通过严格的招考和考察流程,评估候选人的能力、道德品质和背景等方面的条件,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该注重人才的培养与选拔,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公务员工资与福利制度公务员工资与福利制度是保障公务员权益的重要方面。

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其工作岗位和实际表现相匹配,遵循公开、透明、有序的原则,确保公务员工资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务员还应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奖惩制度公务员奖惩制度是激励和约束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机制。

对于履职尽责、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励其提高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而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的公务员,应予以相应的惩罚,确保行政机关的廉洁和高效运作。

四、公务员考核与晋升制度公务员考核与晋升制度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推动其职业发展的关键。

公务员应按照一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业绩、能力发展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表现,以便对其进行晋升或调整。

考核应注重实绩,重视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

五、公务员监督与问责制度公务员监督与问责制度是保证公务员遵守法纪和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应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机关的形象。

六、公务员培训与发展制度公务员培训与发展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公务员,包括领导成员、一般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管理政策执行;(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激励约束原则:通过考核、奖惩等手段,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四)勤政廉政原则:要求公务员勤政为民、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四条工作时间:(一)公务员实行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二)工作时间从上午8:30至下午5:00,中午休息1小时;(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勤制度:(一)公务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二)上班期间,公务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离岗、串岗;(三)因公外出需请假,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四)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手续齐全后方可离岗;(五)病假、事假等特殊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任务与职责第六条工作任务:(一)公务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二)积极参与部门、单位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七条职责:(一)公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二)公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三)公务员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为人民服务;(四)公务员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考核:(一)年度考核: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二)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不定期考核。

第九条奖惩:(一)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务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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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制度导读:本文公务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务员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录用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考核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

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一)转换职位任职的;(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五)退休的;(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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