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支付部分 工伤待遇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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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1年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补偿类别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退岗后按月1级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90﹪2级25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5﹪3级23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0﹪4级21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75﹪5级18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70﹪(保留劳动关系才享有)6级16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60﹪(保留劳动关系才享有)7级13个月本人工资8级11个月本人工资9级9个月本人工资10级7个月本人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补助金说明:1、本人工资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但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2、对于农民工的本人工资应依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保险暂行办法确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因工死亡6个月的统筹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工亡其他供养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由所在单停工留薪期间的2011年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及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长沙市2010年月平均工资暂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由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没有的,可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需要配置,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本人工资24个月本人工资30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5个月本人工资15个月本人工资10个月本人工资10个月本人工资8个月本人工资8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本人工资医疗补助金时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法确定》湘劳社政字(2005)22号文件伤残医疗补助金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配收入的20倍: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或孤儿可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所在单位按实际情况支付目及标准资暂时只能依据08年发布的数据确定为2653元/月。

工伤待遇明细表(广东)

工伤待遇明细表(广东)
一 二 25 三 23 四 21
二级
三级
四级
50%
五 18 六 16 60%
40%
七 13 八 11
30%
九 9
伤残等级 伤 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 27 伤残津贴
90% 85% 80% 75% 70%
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 十 遇。 7 按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4级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限退休前,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收入的20倍。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 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为 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评定伤残等级之前)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按当地护工劳动报酬标准支付)
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
生活护理费 (自理障碍等级)
一级 60%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文吴京堂王英伟[摘要]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指职工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职工可以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制度.这项制度相当于国家对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法律保证。

这项制度充分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关爱和救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给遭受工伤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时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为执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配套规章,具体规定了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程序等具体操作内容.自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法定形式确立。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有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

国家在2006年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税,同时还对农民种田进行各种补贴,当时的社会背景就是三农问题已经到了极其严峻的境地.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便是考虑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恶化、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以及对劳动力密集型与高能耗型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需要。

2011年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也是同样,这一制度便是针对城镇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缺位,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而设立。

这次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设立没有像几年前取消农业税时那样大张旗鼓地宣传,也没有像《劳动合同法》通过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该制度框架背后的法律关系变化对巨大的社会价值再分配与相关纠纷处理程序却影响重大。

笔者在欣喜之余也曾担心本制度实施后是否会影响到社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是否会对其他缴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对不能向企业追偿的垫付款如何核销?笔者相信,立法者对这些问题应当是充分调研论证了,但是对本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社保基金先行支付限制条件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先行支付:(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三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工伤保险条例》明起实施三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条例规定,以前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公布了本市的暂行标准。

此外,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及社保系统完成升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齐”。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每人每天可补200元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明天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并授权北京市政府规定具体标准。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宣布,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实报实销。

按照规定,5至10级伤残职工可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上述三个标准只是暂行的;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还需进行相应调整。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精神,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是: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所需资金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一次性趸缴费用有困难的,也可以和统筹市州、县(市)工伤保险部门签订协议,按照增加缴费费率等形式分年缴纳。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最新修改版)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最新修改版)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最新修改版)一、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下同)第30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第30条第4款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住院期间。

3、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食宿、交通费第30条第4款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30条第6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符合规定的。

(五)辅助器具费第32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六)停工留薪第33条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生活护理费第33条第3款,第34条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8条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全国工伤赔偿条例

全国工伤赔偿条例

全国工伤赔偿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制定了全国工伤赔偿,下面是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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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部分)
待遇名称享受对象支付标准支付形式1 医疗费工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
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实报实销
2
生活护理
费工伤职工已经评
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需要生
活护理的
全部护理的50% 河北省上年
度月平均工
资×系数
按月
大部分护理40%
部分护理30%
3
伤残津贴伤残1-4级一级90% 基数:本人
伤前12个
月平均缴费
工资按月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4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一级27 六级16 基数:本人
伤前12个
月平均缴费
工资
二级25 七级13
三级23 八级11
四级21 九级9
五级18 十级7
5 丧葬补助

工亡职工亲属唐山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 一次性
6 工亡补助
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
7 供养亲属
抚恤金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
工资,配偶40%,其他人员30%,孤寡老人和孤儿加发
10%
按月
8 辅助器具
配置费需配置的工伤职

按市规定标准执行实报实销
9 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5-10级自谋职业
的(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五级44 九级14 河北省上年
度月平均工
资×系数
六级38 十级8
七级26
八级20
(单位支付部分)2011-7-6
待遇名称享受对象支付标准支付形式1 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职工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70%
2 停


薪期
工伤职工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待遇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护理
由单位派人护理,经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
同意,用人单位也可
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
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3 转外地治疗的交
通、住宿费工伤职工需要转
外地治疗的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

4 伤残津贴伤残5-6级不能
安排工作的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
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五级70%,六级60%
按月
5 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伤残5-10级,自
谋职业的(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
系)
五级22个月唐山市上
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
六级16个月
七级10个月
八级8个月
九级6个月
十级8个月
说明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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