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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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

业务知识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非银行机构比较研究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何处?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一、基本含义

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同质化的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拍卖行、典当行、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各类机构的基本含义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独立企业法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或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担保公司: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及相关中介服务,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可以分成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大类。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是指为放款人(即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即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第三方保证,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还包括履约担保、诉讼担保等。

拍卖行: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

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典当行:是指专门从事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活动的企业法人。

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或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风险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异同比较

在设立门槛方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发起人可以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发起人不超过2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超过15%,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

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在业务经营范围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在收入和盈利来源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利息收入和咨询费收入。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基本一致。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贷款利息收入及部分中间业务收入。担保公司有保费和中介业务收入、资本金投资收益。

在归口管理部门方面,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均由银监会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由当地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拍卖行由商务部监督管理,典当行由商务部、公安部监督管理。

三、特点分析

通过将小额贷款公司与上述银行、非银行机构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机构在市场准入门槛、公司治理、业务经营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但在业务性质、支持对象和服务领域等方面也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其主要异同特点比较分析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小贷公司与上述相比较的银行、非银行机构均是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虽然投资主体有所不同,但均必须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并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另外,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或控股的还必须符合银监部门相关要求。

2、经营资金来源存在明显差异。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资金互助社只能吸收社员存款),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吸收“境外股东及集

团在华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融资租赁公司允许吸收股东1年以上定期存款。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拍卖行、典当行规定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其业务经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注册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按规定向金融机构融资等。

3、业务经营模式和规模受一定限制。与持金融牌照的村镇银行等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贷款等授信业务相比,担保公司只是为融资提供保证服务的中介机构。拍卖行、典当行则主要是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平台。同时,各机构业务开展不同程度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如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对同一借款人和集团(含关联企业)客户贷款余额均要求控制在其资本净额一定比例内,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占其资本金有一定限制,拍卖行也明确规定了中止或终止拍卖的行为,典当行则按不同抵(质)押品确定不同综合费率。

4、大多具有专门的业务支持和服务领域。小贷公司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消费金融公司均具有区域化经营的特点,且其服务对象都主要是“三农”和中小企业等特定需求群体;而汽车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拍卖行和典当行虽然没有严格的业务经营区域要

求,但是其服务对象也基本是有特殊需求的客户,且汽车金融公司、拍卖行和典当行的业务开展往往与实物物品相关联,实物所有权会随着资金缴割业务完成而转移。

5、部分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除汽车金融公司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外,部分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比较高的贷款利率,其中除了农村信用社执行同期中央银行法定基准利率0.9倍(下限)和2.3倍(上限)外,其他均可控制在0.9倍和4倍之间。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费率、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以及拍卖行收益率则按由其自身业务特征并结合市场化情况计算确定。典当行则按照中央银行6个月法定利率及当期折算。

6、业务操作具有小额、分散、灵活等特征。由于上述机构多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以及广大特定客户群体,相比传统商业银行,“小额、分散、灵活”是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同时,鉴于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尚不够及时充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因素,目前上述机构会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盈利压力。

另外,近年来一直处于改革之中的邮政储蓄机构也将资产业务的“触角”延伸至“三农”和小企业,邮储机构可

以农户保证、商户保证、农户联保和商户联保贷款等形式面向农户(最高5万元)、商户(最高10万元)发放期限在1年之内的小额贷款业务,上述业务不仅为“三农”和小企业增加了资金“血液”,也为农村邮储机构吸收的大量存款回流农村作出了有效尝试。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现就小额贷款公司开户、结算、资金监测事宜,达成如下服务合作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合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等金融服务。 乙方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人员培训服务。 二、丙方委托乙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收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报告: (一)无合理款项收支情况说明的资金流入或流出; (二)发生大额或短期内频繁的现金交易; (三)与非甲方业务经营区域内的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经营过程中正常采购发生的款项支付除外; (四)多方开户,或借用、冒用他人账户从事业务活动; (五)基本结算户资金余额小于或等于200万元; (六)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甲方承诺自觉依法合规使用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或一般账户,不利用在乙方开设的账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贷款发 —1—

放、收回及利息收付均通过在乙方开设的账户进行。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的资金收付及结算服务时,乙方有权拒绝,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承诺积极争取为开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最高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甲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严重的,乙方可以拒绝再继续为其提供开户、结算服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监管部门可要求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另行更换开户银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提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追究其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如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而使本协议内容与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方各执一份,报市金融办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年月日 —2—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所需的六大条件(精)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六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是“只贷不存” 。 【设立】必须符合六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想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具备六大方面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 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0 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 2 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 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试点范围】涉农地区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 (县级市以及各市的涉农区设立,非涉农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 (涉农区域内经营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服务对象】“三农”和中小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 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 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 册资本总额的 20%, 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要求满足:“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两年连续赢利,且两年累计 净利润总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条件。 【经营】只贷,不存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充分体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 的贷款发放原则, “三为农” 和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5%,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20%。同时,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 及流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下限限定 小额贷款公司有自己经营的灵活性, 不过虽然它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 4 倍 , 下限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 0.9 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小额贷款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

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006]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

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和目的

摘要:为促进农村发展,我国近年来借鉴国外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发展了中国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但我们经过实践发现,农村小额贷款在国内的实施并不乐观,除去几个试点,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并不普及。 本文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小额贷款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农村小额贷款的概况和国内外现状。第二部分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所学知识,从农户和银行两个角度总结小额贷款在大兴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农户方面存在对贷款需求少、信用等级差和认识误区等问题,银行方面存在宣传不足、贷款风险大等问题。第三部分根据上一部分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理程序、及时下放贷款和政策导向,希望能帮助农村小额贷款顺利实施,真正发挥作用。第四部分对实践进行总结。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国内外担保质押信用等级小额信贷风险 一、农村小额贷款概况和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农村小额贷款的产生、发展和现状 1.国外小额贷款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迅速发展,通过国有农业开发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将大量的补贴性资金投放到农村地区。由于这些国家的农村金融环境中具有许多不利因素,而实施的传统的农村金融政策又未准确认识本国农村经济和金融,因此这些实践并未获得成功,反而造成了负面影响,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此后,这些国家不断摸索新的发展方法,小额信贷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最初是一种“发展金融”的模式,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演变成为小额贷款的模式,目的仍然是消除农村的贫困。小额贷款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作为一种发展工具,为解决农村发展和减少贫困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案。因此小额贷款在过去三十年多年里迅速发展,已经从世界的某些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遍及亚、非、拉美等地。在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典型的小额信贷机构有孟加拉乡村银行、孟加拉社会进步协会、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等,都在扶贫开发方面取得了相当成就。 2.国外农村小额贷款的未来趋势 随着小额贷款的不断发展,其未来走向逐渐显现。首先,低收入客户不仅需要传统的小额贷款,对全面的金融服务也有很大需求,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将逐渐过渡到微型金融。其次,传统的小额贷款被称为“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因其首先关注社会发展,并通过员工激励和严格财务制度等手段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将会被以商业可持续性为首要目标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所取代。第三,关于小额信贷行业监管原则的一致意见将会形成,不断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监管制度,但对于其的利率管制将会逐步放松。最后,小额贷款通过帮助贫困人口和中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将会发挥越来越多的社会和经济作用。 (二)国内农村小额贷款产生背景和发展现状 1.国内小额贷款的产生和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

业务知识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非银行机构比较研究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何处?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一、基本含义 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同质化的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拍卖行、典当行、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各类机构的基本含义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独立企业法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间贷款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别

民间贷款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别 贷款的时候,除了银行,大家可能想到的就是民间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对于二者的区别却是傻傻分不清。还有到底是民间借贷好还是小额贷款公司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它们放贷时间和办理流程有所不同。在贷款历程中,民间借贷的流程容易且快速,所需资料没那么复杂。而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所走流程、所需资料较为复杂,一般最快都在10天左右才能放款。 第二、办理贷款的门槛有所不同。民间借贷门槛较低,而小额贷款公司门槛较高。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时候,向来申请者需提供一系列贷款所需资料才能申请到贷款; 第三、是风险不同。民间借贷交易成本向来较高,且涉及部分利息高于国家规定,正因如此,民间借贷的风险较高。而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都是走的正常程序放款,大大降低了钱风险; 第四、是贷款利率有所不同。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定,所以没有固定的利息标准;而正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利息,一般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幅10%--15%; 第五、它们的手续费不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产生的手续费较低或者几乎没有;而小额贷款公司手续复杂,涉及到评估等高额手续费,正因如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手续费一般都会较高。 纵观民间贷款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别,不难看出,民间借贷的风险大,利率高,但是借款简单,放款快。所以如果不是迫不得已还是不太推崇,最好选择各大银行或者正规金融机构。更多关于贷款的问题,请详询小顶网,免费为您解答。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和目的_0

---------------------------------------------------------------最新资料推荐------------------------------------------------------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和目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和目的一、农村小额贷款概况和国内外现状(一)国外农村小额贷款的产生、发展和现状 1.国外小额贷款的产生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迅速发展,通过国有农业开发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将大量的补贴性资金投放到农村地区。 由于这些国家的农村金融环境中具有许多不利因素,而实施的传统的农村金融政策又未准确认识本国农村经济和金融,因此这些实践并未获得成功,反而造成了负面影响,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此后,这些国家不断摸索新的发展方法,小额信贷也于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最初是一种发展金融的模式,到了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演变成为小额贷款的模式,目的仍然是消除农村的贫困。 小额贷款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作为一种发展工具,为解决农村发展和减少贫困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案。 因此小额贷款在过去三十年多年里迅速发展,已经从世界的某些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遍及亚、非、拉美等地。 1 / 19

在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典型的小额信贷机构有孟加拉乡村银行、孟加拉社会进步协会、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等,都在扶贫开发方面取得了相当成就。 2.国外农村小额贷款的未来趋势随着小额贷款的不断发展,其未来走向逐渐显现。 首先,低收入客户不仅需要传统的小额贷款,对全面的金融服务也有很大需求,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将逐渐过渡到微型金融。 其次,传统的小额贷款被称为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因其首先关注社会发展,并通过员工激励和严格财务制度等手段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将会被以商业可持续性为首要目标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所取代。 第三,关于小额信贷行业监管原则的一致意见将会形成,不断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监管制度,但对于其的利率管制将会逐步放松。 最后,小额贷款通过帮助贫困人口和中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将会发挥越来越多的社会和经济作用。 (二)国内农村小额贷款产生背景和发展现状 1.国内小额贷款的产生和发展随着小额信贷在国际范围内的蓬勃发展,中国也出现了这方面的实践,并从只借鉴个别技术转变到试图全面引入小额信贷制度。 在联合国 20 世纪 80 年代援华项目中,中国进行了初期的小额贷款扶贫试点实践,吸纳了其中的个别技术或组织环节。

邮储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模式比较分析

邮政储蓄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模式比较分析 ——以温州ⅩⅩ县为例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县域经济发展为依托,以“小额、分散、流动”为原则,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新型的小额信贷主体及其管理模式蓬勃发展。我县现阶段并存了两种新生的小额贷款模式(历史悠久的县域农村合作机构不作比较分析)---由总行主导型的“邮储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和以小法人形式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本文在比较两种不同模式的基础上,分析新型金融服务主体在县域社会经济的适应情况,并对构建适应县域特点需要的小额信贷模式提出对策建议。 一、两种小额信贷模式简介 (一)邮政储蓄银行模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被称为继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后的第“五大”银行。作为其县域分支机构之一——邮政储蓄银行ⅩⅩ县支行于2008年5月底挂牌成立,由单一吸收存款机构转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拥有13个储蓄营业网点,分布在全县八大集镇。 贷款市场定位:为广大中小企业、个私经营者、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贷款操作流程分以下两种:一是小额(商户、农户10万元以内)贷款流程:申请受理—现场调查—签约发放,最快需要2天才能办结。二是抵押贷款(5-150万元之间)流程:申请受理—现场调查—上报审批—抵押登记—发放,最快需要5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邮政储蓄银行是以中小企业、个私经营者、农户为服务对象,以生产经营为基本条件,信贷产品以总行开发并试点后推广或经审批推行为主要途径,担保发放的小额贷款模式。成立一年多来,贷款进度较慢,市场份额较低,截至今年9月末(9月份后,国有银行实行贷款规模控制,抵押贷款转向邮政银行增多),各项贷款余额19013万元,存贷比为14.6%,贷款余额仅占县域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0.73%,大量资金一时无法及时投放于县域当地。 (二)小额贷款公司模式 ⅩⅩ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由本地资金雄厚的民营企业浙江天信仪表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ⅩⅩ县域内12家企业法人入股组建,注册资本1亿元。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在18%到20%之间。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贷款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和财务部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市场定位: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步骤:一是以熟人社会为基础,以保证贷款为主要担保方式,通过其合作银行的个人征信查询系统查询贷款人的信用记录,确定初步受理对象。二是转交风险管理部对贷款申请者进行贷款用途真实性、信用及风险进行评估审核。三是审核通过后,报副经理、经理或贷审委员会按不同权限进行审批发放。四是贷后管理专人负责,其职能包括随时跟踪企业运营及财务状况,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对企

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别

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别 | 业务范围 村镇银行是由银监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办理存贷业务的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工商局领取执照,只能用自己的资本金来办理贷款业务、不办理存款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两者之间既竞争又互补——村镇银行可存可贷,像一个综合性的小银行,直接面向“三农”,贷款额度比较小;而《试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的贷款主要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特别是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因此,两者之间在小额信贷方面有所竞争。 利率 目前按照银监局的要求,通过试点单位两三年的发展,可以根据要求将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国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用来引导民间资本,成立贷款机构,从而正确规范民间信贷市场。民间信贷公司甚至有高达70%、80%的利率,而《试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按照国家规定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但办法也兼顾了市场原则,“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从其他已试行的省份情况来看,最低的利率在15%,最高到25%。平均定价水平在20%左右。 而村镇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情况下是参照农信社,在国家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允许上浮不超过40%的幅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的确要高于村镇银行,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私人资本金作为信贷资金,没有村镇银行烦琐的借贷审批程序,更为方便快捷。 贷款比例 村镇银行的贷款额度按照金融监管的贷款比例为: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试行办法》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模式构想——基于战略联盟的视角

2012年第1期下旬刊(总第469期) 时 代 金 融 Times Finance NO.1,2012 (CumulativetyNO.469) 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模式构想 ——基于战略联盟的视角 郭玉磊 (重庆工商大学商务策划学院,重庆 400067) 【摘要】中小企业面临筹资难、筹资成本高的困境,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要求较高,使得一些中小企业无法获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限于规模、资金瓶颈,无法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本文试图建立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战略联盟,尝试解决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矛盾,实现多方共赢。 【关键词】中小企业 商业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 战略联盟 一、引言 发生在江浙地区的中小企业倒闭潮,中小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似乎告一段落,多数企业老板也都选择留下继续经营。事情虽然看似已经平静,但事件背后却隐藏着重大的问题,暴露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不完善,凸显了目前中小企业生存的艰难。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引发一系列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借贷市场的思考。目前,中小企业贷款主要通过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然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有着严格的要求,一些中小企业由于无法提供抵押担保导致贷款申请被拒;小额贷款公司虽然经营灵活,有时可能不需要中小提供抵押资产,因而受到中小企业的欢迎,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可谓是有心无力。在这种情况下,尝试在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加强彼此间的合作能够为解决现阶段的困境提供一定的思路。 二、文献回顾 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的概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 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格尔(R. Nigel)提出,他们认为,战略联盟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着共同战略利益和对等经营实力的企业,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协议、契约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生产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一种松散的合作模式。 David J.Teece(1992)认为,战略联盟在群体间制定了一种双边协议的,在支持创新性活动上方面正变的越来越越重要,这种联盟方式能够使复杂的协作关系变的简单,而这些都是价格体系所无法解决的,同时它还能够避免由于等级关系而产生负面影响。Xu Jiang,Yuan Li(2008)提出了理解战略联盟发展动力的理论框架,通过一体化进程模型分析了战略联盟稳定性的概念性特征及其前身,并通过四个发展阶段识别了影响战略联盟稳定性的一系列内在因素。潘思谕(2010)通过研究中国与东盟企业的国际战略联盟指出这种模式能够产生联盟的价值创造效应,最终实现联盟绩效。虽然战略联盟能够实现联盟绩效,但是Kale,Prashant(2009)也指出,联盟给企业带来了一个问题,一方面企业都努力加入联盟以不断发展并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联盟的成功率却很低。 目前在我国,存在官方的正规金融机构和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即存在两者并存的现象,这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农村存在着典型的二元信贷市场。在正规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向借贷双方提供中介,并收取很低的利率,而这个利率通常得到政府的资助;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货币是由私人进行贷放的,包括职业放贷者、交易者、中间人、地主、亲戚和朋友等之间的借贷”。而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存在表明其有一定的市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建立战略联盟的可能性分析 战略联盟强调通过契约约束,发挥联盟中成员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商业银行放款条件要求较高,往往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这就使得一些中小机构借款人无法及时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小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方面要求不高,放款期限较为灵活,他们与贷款人接触较多,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对贷款人更加了解。凭借与贷款人之间长久的合作关系或是信任关系就能发放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能够填补商业银行业务的空白,这也为其自身的发展提供的空间。商业银行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具有规模大、资本雄厚、管理先进等特点,这使其相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具有先天的优势,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模有限,资本不足,很难与大的金融机构相抗衡,因此在两者的竞争中,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处于被动的局面,加之国家在政策上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限制,这都严重束缚了作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仔细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一方面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原因,其经营管理还不规范,往往以关系、信任取代抵押担保,对外放款存在较大的风险,导致其贷款失败的可能性很高,这无疑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倒闭风险;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规模还较小,资本有限,无法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尤其是在中小企业密集的江浙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商业银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不断的扩展业务领域,小额贷款市场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服务对象的数量上看,都是不容忽视的,只是由于小额贷款的主体相对比较分散,且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集中于向大型企业、大型项目贷款,在经营中小企业贷款上经验不足,没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灵活性,导致其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经营成本较高。同时中小企业无法做到像上市公司或者某些大型企业那样,及时对外披露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业绩,其信息往往不对外公布,由于其信息的不完全与不透明,导致商业银行在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时需要花费更大的成本,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了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中小企业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差,随时有关门停产的可能性,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收回或无法按时收回贷款,形成坏账,增大了商业的银行的风险敞口,因此商业银行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还存在很多阻碍,有较大的风险。这无疑束缚了商业银行开拓小额贷款市场的脚步。 当然这为探索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创造了空间。通过将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联合,把商业银行在资本与管理上的优势资源部分转移给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小额贷款公司必要支持,同时,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上所具有的信息收集成本低、与客户关系密切、贷款与还款方式灵活等优势,实现两者的有效连接,转变之前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为合作关系,实现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共赢的局面。 四、联盟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传统模式是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都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 Times Finance 135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1-

第二章融资业务准入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 (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 (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 (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 (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2020年(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

(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壹、小额贷款X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X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X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X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X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X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X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X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X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之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X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壹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壹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X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X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且领取营业执照。此外,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会计业务处理

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发放贷款时,财务部门依据贷款合同和《贷款发放审核表》等相关原始凭证,做以下会计分录:借:贷款;贷:银行存款。如果贷款属于抵押贷款,则要对抵押内容在备查账中予以登记。 贷款收回时,做以上相反的处理。如果收回的款项中含有以前预提的利息,应同时给予冲销;属于本期的利息,计入本期的营业收入。借:银行存款;贷:贷款(本金),应收利息(预提利息),营业收入(本期利息)。 二、贷款计息 贷款利息可以采用分次结息和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分次结息又分为按月结息和按季结息。在实际操作中,为降低贷款风险,无论采取何种结息方式,小额贷款公司都应该按月计息,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计息时:借:应收利息;贷:营业收入。收回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三、贷款的期末计价 小额贷款公司至少应当在每年年末对尚未收回的各项贷款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回收风险的贷款,根据其可能的回收金额与贷款额之间的差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一定要按照当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的要求计提,其账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 对已经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以后其可能回收额得以增加的,在原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金额范围内,按增加的金额对“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转回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和计提相反。借:贷款损失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转销。转销贷款的会计分录如下:借:贷款损失准备;贷:贷款。 四、银行借款 当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在各地规定的范围内向银行拆借。借入资金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拆入资金。归还银行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向银行拆借的借款利息,不是计入“财务费用”,而是计入“利息支出”,会计分录如下:借:利息支出;贷:应付利息。 应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利息也不冲减“财务费用”,而是计入“营业收入”之中。借:银行存款;贷:营业收入。 以上四项业务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一般企业所独有的业务,除了这四项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核算方法,按照一般企业的核算方法即可。○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业务 会计核算流程 贷款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所谓逐笔核贷,是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逐笔填写借据,经信贷人员逐笔审核,一次发放,约定期限,一次或分次归还的一种贷款方式。发放时,贷款应一次转入借款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收回时,由借款单位开具支票,通过银行转账办理。贷款利息一般按月(季)计收,个别为利随本清(即还本时同时结清利息)。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首先向公司提交借款申请书,经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审会审议通过后,双方商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用途、利率等,并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填写一式四联借款凭证。其中:第一联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信贷部门留存,第四联借据。客户在在第二联、第四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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