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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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

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1。

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2. 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3。

分类干预(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流程图

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流程图

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流程图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流程根据《指南》和卫生部发布的3个肺结核病临床路径(2012年版)要求,规诊断、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

(一)肺结核患者发现1.检查对象(1)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咯血或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此外,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为肺结核患者的其他常见症状。

(2)密切接触者对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家庭成员、同学、同事和邻居等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检查。

2.问诊对初诊患者应详细询问:是否有咳嗽、咳痰或咯血、低热、胸痛、盗汗、乏力、食欲减退等症状,症状持续时间,既往史(结核病史、结核病用药史、肝肾病史等),是否已在其他地区登记和治疗,与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等容。

已诊断为肺结核患者时,应询问患者是否在疾控中心(结防所或防疫站、CDC、定点医院等)治疗过,是否服用过板式药品或其他抗结核药品,治疗是否超过1个月,治疗效果如何等。

对推荐或转诊来的患者要询问诊疗经过、诊断结果和治疗情况,并保存其推荐信或转诊单。

门诊医生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胸部X线检查及痰涂片检查,并按照我省结核病患者诊疗减免政策给予补偿。

3.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凡初次就诊的患者都要在《初诊患者登记本》上登记。

《初诊患者登记本》由门诊接诊人员填写。

(二)肺结核患者诊断1.肺结核诊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指南》和原卫生部发布的3个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要求进行诊断。

2.肺结核诊断流程(1)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①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②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③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①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PPT课件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PPT课件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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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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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 1.筛查及推介转诊
2.随访管理 3.追踪
三、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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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内容
筛查及推介转诊
5.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肺结核患 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存入患者的健康档案, 并将该信息与上级专业机构共享(复印一份上交)
6.管理期间如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 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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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7年考核指标
1.肺结核患者管理率=已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 /辖区同期内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通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 X 100% 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0%) 考核时限:本年度 数据来源:确诊且在辖区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 数;患者健康管理“随访记录表”
明原因消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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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其到结核 病定点医疗机构 检查 2.填写转诊单 3.一周内电话随 访
4
随访管理 1.第一次入户随访 2.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以上填写3种表格: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 访记录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 肺结核患者服药卡)、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 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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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评估后指导
是否具备患者单独居住 在一个卧室的条件
• •
有条件,患者应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 无条件,尽可能与配偶分床睡(床位应处 在下风向);或头脚睡
患者家中是否能够保持 通风良好
居住房间需定期开窗通风 •南方地区及北方地区的夏季建议通过经常开 窗通风的措施预防传染,每次通风时间应不 少于60分钟。 •北方地区冬季可增加换气扇,换气扇通风方 向应由内向外通风;每日至少早晚通风2次, 每次通风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

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

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1。

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1(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 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3。

分类干预(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 掌握 1 掌握 1 掌握 1 掌握 1 掌握 1 掌握 1 掌握 1 掌握 1 掌握
地点:
时间:
年月日
2 未掌握□
2 未掌握□
2 未掌握□
2 未掌握□
2 未掌握□
2 未掌握□
2 未掌握□
2 未掌握□
2 未掌握□



六、附 件
1.本表为医生在首次入户访视结核病患者时填写。同时查看患者的“肺结 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患者查看“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
三、服 务 流 程
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流程图
接到上级专业机构 管理肺结核患者通 知
72小时内访视患者 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 家属。若选择家属,则须对家属进行培训。与患者确定服 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服药人员服 务记录卡的填写方法、取药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 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 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异常时及时就诊。 5.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专业 机构报告。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结核病防治策略
以控制传染源为核心的控制策略 早期发现:识别可疑症状者 联合用药:4种一线抗结核药品 规律服药:全程(6-8个月)按时服药
一、服 务 对 象 二、服 务 内 容 三、服 务 流 程 四、服 务 要 求 五、工 作 指 标 六、附 件
一、服 务 对 象
0 没有症状 1 咳嗽咳痰
2 低热盗汗 3 咯血或血痰 4 胸痛消瘦 5 恶心纳差 6 关节疼痛 7 头痛失眠 8 视物模糊 9 皮肤瘙痒、皮疹 10 耳鸣、听力下降

肺结核服务规范

肺结核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 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 72 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

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

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 小时内 2 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1.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 1 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 10 天随访 1 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 1 个月随访 1 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 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结核病管理各科室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结核病管理各科室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结核病管理各科室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一、门(急)诊1、发现和诊断结核病人后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报院感染管理科。

2、及时将肺结核病人转至本院主诊医师诊治,并在门诊病历上注明疫情已报日期。

3、肺结核主诊医师,接诊病人后按临床常规处置,对诊断的肺结核病人,按如下要求处置:(1)及时将病人登记在门诊结核病人登记簿中,内容要包括病人年龄、性别、职业、住址及电话。

(2)对病人进行痰抗酸杆菌以及X线等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

(3)对发现和诊断为肺结核的病人,在报告的同时,对非住院病人填写三联转诊单,并向病人进行必要的宣教工作,说明转诊的目的和意义,将病人转诊至县疾控中心归口管理。

对病情需住院的病人应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住院治疗。

(4)三联转诊单中,第一联交病人带至县疾控中心,第二联及时交院感染管理科,第三联存根。

二、医技科室(X线、CT、检验、B超等)1、确定1名科室兼职报告责任人,具体负责报告及登记工作。

2、对诊断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及时转给本院主诊医师(殷卫东主任)诊治,同时上报院感染管理科。

3、将病人诊断登记在放射科(CT、检验、B超)结核病人登记薄上,并注明疫情已报。

4、开展痰抗酸杆菌检查。

检验科要按照《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检查,并做到:(1)将检验病人登记在痰涂片检验登记薄中;(2)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要及时填卡报告院感染管理科;(3)保存所有的阳性和阴性痰涂片三个月以上备查。

三、病区1、对在住院时确诊或门诊未报告结核病人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院感染管理科。

2、及时将病人转入县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指肺结核患者)。

精品四、院感染管理科1、检查、督导全院各科结核病报告及转诊工作。

2、及时收集各科报告的结核病报告卡,并核实其填写项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

3、合并各科报告的相同病人报告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及时报告。

4、将已报告病例登记在院结核病总登记薄上,并保存结核病报告卡,作为对各科报告情况考核依据。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

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

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1. 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 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3.分类干预(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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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流程根据《指南》和卫生部发布的3个肺结核病临床路径(2012年版)要求,规诊断、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

(一)肺结核患者发现1.检查对象(1)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咯血或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此外,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为肺结核患者的其他常见症状。

(2)密切接触者对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家庭成员、同学、同事和邻居等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检查。

2.问诊对初诊患者应详细询问:是否有咳嗽、咳痰或咯血、低热、胸痛、盗汗、乏力、食欲减退等症状,症状持续时间,既往史(结核病史、结核病用药史、肝肾病史等),是否已在其他地区登记和治疗,与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等容。

已诊断为肺结核患者时,应询问患者是否在疾控中心(结防所或防疫站、CDC、定点医院等)治疗过,是否服用过板式药品或其他抗结核药品,治疗是否超过1个月,治疗效果如何等。

对推荐或转诊来的患者要询问诊疗经过、诊断结果和治疗情况,并保存其推荐信或转诊单。

门诊医生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胸部X线检查及痰涂片检查,并按照我省结核病患者诊疗减免政策给予补偿。

3.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凡初次就诊的患者都要在《初诊患者登记本》上登记。

《初诊患者登记本》由门诊接诊人员填写。

(二)肺结核患者诊断1.肺结核诊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指南》和原卫生部发布的3个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要求进行诊断。

2.肺结核诊断流程(1)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①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②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③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①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②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③确诊病例ⅰ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ⅱ仅培阳肺结核。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ⅲ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3)通过以上检查仍无法确诊者,可进行以下检查以协助诊断及鉴别诊断:①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②结核抗原、抗体检测;③胸部CT(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或胸片显示不良者);④支气管镜检查(怀疑存在支气管结核或肿瘤者);⑤痰结核杆菌定量PCR;⑥肺组织活检。

(4)痰涂片检查的登记①镜检结果,应及时记录在化验报告单和《痰涂片检查登记本》上。

②痰涂片化验单应包括痰标本的性状。

阴性结果应填记“阴性”不得以“-”或“(-)”表示。

③300个视野仅见1~8条抗酸杆菌者,应在报告单上注明条数,医生可结合胸片进行判断。

必要时再取标本复查证实,仍见1~8条抗酸杆菌/300个视野,该病例可确诊为涂阳患者。

标本应在送检48小时报告结果。

(5)诊断及分类①诊断分类:按照2001年国家结核病分类标准进行填写。

原发性肺结核(简写为Ⅰ)血行播散性肺结核(简写为Ⅱ)继发性肺结核(简写为Ⅲ)结核性胸膜炎(简写为Ⅳ)其他肺外结核(简写为Ⅴ)注:如果是单独的Ⅰ、Ⅱ、Ⅲ、Ⅳ、Ⅴ型患者按各自分型填写;如果Ⅰ、Ⅱ、Ⅲ合并Ⅳ、Ⅴ填写合并Ⅳ或Ⅴ。

只对初治的Ⅳ、Ⅴ型患者进行登记,复治的Ⅳ、Ⅴ型患者不重新进行登记。

肺结核的记录方法为:病型+部位,如“III”型两上肺结核写为:III上/上(分子为右肺,分母为左肺)。

若有空洞,在病型部位的右上角打“О”,如“Ⅲ上О/上”。

②治疗分类:ⅰ初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初治:从未因结核病应用或试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的患者;正进行标准化疗方案规律用药而未满疗程的患者(登记分类以治疗开始时为准);不规则化疗未满1 个月的患者。

ⅱ复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复治:因结核病不合理或不规律用抗结核药物治疗≥1个月的患者;初治失败和复发患者。

③登记分类ⅰ新患者:从未应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应用抗结核药物化疗不足一个月(因其他疾病应用抗结核药物治疗除外)或首次进行标准化疗方案规律用药而未满疗程,并从未在疾控中心登记过的肺结核患者。

ⅱ复发:指过去有明确的结核病史,完成规定的化疗疗程后医生认为已治愈,现在痰涂片又出现阳性的肺结核患者。

ⅲ返回:指疾控中心确诊的患者治疗≥1个月,中断治疗≥2个月后再次到疾控中心接受治疗的患者。

ⅳ初治失败:新涂阳患者治疗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的患者。

ⅴ其他:除上述4项以外的患者,包括其他初治和其他复治。

④痰菌分类ⅰ涂阴:痰液检查: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阴性。

ⅱ涂阳:痰液检查: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阳性。

ⅲ菌阳痰液检查: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或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⑤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依据ⅰ临床症状:可出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

部分患者可无临床症状。

ⅱ体征:可出现呼吸频率增快、呼吸音减低或粗糙、肺部啰音等。

轻者可无体征。

ⅲ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ⅳ痰液检查: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等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⑥涂阴肺结核诊断程序ⅰ涂阴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必须由放射医生和临床医生联合病案讨论确认,必要时请涂阴诊断小组会诊后诊断;ⅱ对暂时不能确诊而疑似炎症的患者可进行诊断性抗生素治疗(一般观察2周)或使用其他检查方法进一步确诊,此类患者可暂不在“结核病患者登记本”中登记。

诊断性抗生素治疗不应选择喹诺酮类、氨基糖甙类等具有明显抗结核活性的药物;ⅲ对经抗生素治疗仍怀疑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可进行诊断性抗结核治疗,推荐使用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治疗方案,一般治疗1~2月。

此类患者可登记在“结核病患者登记本”中,如最后否定诊断,应变更诊断。

三)肺结核患者的登记、报告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断的肺结核患者的登记、报告和转诊均按照国家《传染病报告法》的规定并符合《指南》的要求。

1.患者登记(1)登记责任人患者的主管医生(或科室指定人员)负责分管患者的登记,医务科(或其他指定科室)负责全院患者登记工作的质量。

(2)登记对象结核病定点医院所有诊断治疗的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此外,下列患者应进行重新登记:①本院已登记,丢失并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初治肺结核患者;②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③涂阴转为涂阳的肺结核患者;④疾控中心登记的复发肺结核患者。

以上登记对象均应使用《结核患者登记本》进行登记,以便全面掌握定点医院患者的治疗管理信息,对结核患者总体治疗结果进行对比、总结和分析,确保结核患者的规治疗和管理。

(3)登记要求①填写完整。

符合国家规划指南要求,免费治疗的肺结核患者的填写容必须完整,其中包括:初诊检查结果(含痰菌及影像)和诊断;痰菌随访检查结果(初治患者2月末、5月末、6月末,复治患者为2月末、5月末、8月末;2月末痰菌检查结果阳性应在3月末加查1次);患者转归情况,包括治愈、完成疗程、死亡(结核、非结核)、失败、丢失、其他(误诊、不良反应、拒治、转入耐多药治疗)。

②每次随访检查结果(含疗效、是否间断治疗、有何毒副反应及肝功能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应详细记录在病案上并将痰检结果记录在《结核患者登记本》上。

③患者随访复查时必须按要求进行痰结核菌检查,确实无痰的患者,可在病程记录或痰检报告单上注明“无痰”字样,不进行痰检,完成疗程临床诊断治愈的按照“完成疗程”转归。

2.疫情报告(1)责任报告人结核病定点医院感染科(或医院指定的其他科室)为责任科室,科室主任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指定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法》规定和国家结核病控制中心有关要求,在完成确诊检查后24小时,对于所诊断的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均实行网络直报;结核病定点医院不允许上报疑似病例。

(3)信息录入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含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直接进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即网络专报)的信息报告,不再进行网络直报。

(四)肺结核的化学治疗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指南》的有关要求为肺结核患者提供规化、全疗程的肺结核化学治疗。

1.化疗方案推荐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其中对于初、复治方案所使用的一线药品是免费的。

①初治(涂阳和涂阴)肺结核:2HRZE/4HR。

②复治(涂阳)肺结核:2HRZES/6HRE或3HRZE/6HRE。

有药敏试验结果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以及既往用药史制订治疗方案。

如果患者为多次治疗或治疗失败病例,可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制订经验性治疗方案,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③新确诊肺外结核:2HRZS(E)/10HRE或3HRZ S(E)/9HRE。

④耐药、耐多药结核病耐H:2RZE/7RE或2RES/10RE耐HS:2HRZES/1HRZE/6RE耐HE或HS:3RTH(o)ZS(KM/AK/CPS)/6RTH(O)耐HR:3THOEZAK(SM/KM/CPM)/18THOEP耐HRE,耐或不耐S:3THO(或Lfx)CS(P)ZS(KM/AK/CPM)/18THOCS(P)未获得药敏结果:3THZOS(KM/AK/CPM)/18THO或:3THOEZSM(AK/KM/CPM)18THOE(P)全球基金推荐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方案:6Z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 (5)注意事项①对于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预后的合并症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②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孕妇、使用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③在进行化疗的同时,可针对患者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治疗。

④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给予正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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