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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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和相关标准,经社会组织自评、专家组实地考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现确定36家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如下:一、5A级社会组织(2家)1. 上海市大学生体育协会2. 上海市长宁科技进修学院二、4A级社会组织(15家)1. 上海锦江国际理诺士酒店管理专修学院2. 上海贝尔语言学校3. 上海德威英国国际学校4. 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5. 上海市登山运动协会6. 上海市中学生体育协会7. 上海市农民体育协会8. 上海市足球协会9.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10. 上海长宁区逸仙第二敬老院11. 上海青聪泉儿童智能训练中心12. 上海市民办新世纪中学13.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14. 上海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15. 上海虹桥敬老院三、3A级社会组织(11家)1. 上海市健步球协会2. 上海市蹦床、技巧协会3. 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4. 上海市保龄球协会5.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6. 上海中华武术会7. 上海市棒球协会8. 上海市垒球协会9. 上海市残疾人体育协会10. 上海市钓鱼协会11. 上海市门球协会四、2A级社会组织(7家)1. 上海市射击运动协会2. 上海市鉴泉太极拳社3. 上海市射箭协会4. 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体育协会5. 上海市板球协会6. 上海市排球协会7. 上海市体能协会五、1A级社会组织(1家)1. 上海市曲棍球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自律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8.07
•【字号】沪民社团〔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民社团〔2008〕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市政府《上海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中加强对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的引导,探索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总结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2022-02-21
法定代表人
林奇
王佶
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51310000501782688G
名称
上海市农业青年人才协会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2022-01-04
法定代表人
刘晓娜
徐豪
业务范围
开展与“三农”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三农”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开展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乡村振兴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上海市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51310000501779323L
法定代表人
李倩
吴志勇
2022-01-06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51310000501776958K
法定代表人
周杰
金文忠
2022-01-06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友会
51310000501776659M
法定代表人
何星海
张怡
2022-01-06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
5131000050177360XQ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号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号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建,并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团体进行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同时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指导。

第五条(管理原则)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成立登记)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或跨区、县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区、县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建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与答复)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发起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三)章程;(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五)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六)成员人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根据《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浦委发【2009】122)精神,现就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新认定下列机构为本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一)新区金融服务局、新区商务委员会、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区农业委员会、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教育局、新区体育局、新区卫生局、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区监察局、新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新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下列机构不再作为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一)原新区经济委员会、原新区人事局、原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新区社会发展局、原新区监察委员会、原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原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原南汇区社会组织所属的各业务主管单位。

三、调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各业务主管单位,或部分政府部门职责调整的业务主管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其所属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重新认定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程序为相关社会组织换发登记证书。

四、监管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共浦东新区区委办公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委办(2001)28号)的要求,结合本区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沪人社奖[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沪人社奖〔2012〕8号)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社团局: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市社会组织不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树立社会组织典型、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弘扬社会公益文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组织在服务上海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皆可参加。

2010年已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参与此次评选:1、2006年以来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有任一年年检不合格的;2、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3、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4、已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在3A以下(不含3A)的。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社团局在推荐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要统筹兼顾。

(二)表彰名额。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技[2000]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
【发布日期】2000.11.06
【实施日期】2000.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0]52号)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第226号令)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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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沪民社工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既是上海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社会工作人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精细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活力,依据《上海“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上海的社会工作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不断加强,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出台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试行办法》,涵盖初、中、高三个层级的完整职业资格序列全面构建。

本市高校每年输送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1000余人。

各部门对在岗社会工作人员开展岗位轮训,依托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者)协会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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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浦东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布部门】80903I00880903I060
【发布日期】2010.02.25
【实施日期】201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浦东新区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将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社会组织)实施2009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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