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沪民养老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4〕15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上海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沪民养老发〔2023〕7号),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制定了《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行动方案(2024—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4年9月6日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上海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沪民养老发〔2023〕7号),推进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聚焦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以筑牢安全底线为基本原则,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氛围为发展方向,切实提升居家安全关爱服务水平。
至2027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数据信息持续精准完善,关爱力量队伍进一步充实壮大,智能关爱服务进一步丰富多元,老年人居家环境安全性和适老化水平不断改善,老年人安全防护意识持续提升,全社会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氛围更加浓厚。
二、行动任务围绕总体目标,重点推进关爱力量“聚爱行动”、智能预警“智爱行动”、居家环境“筑爱行动”、宣传教育“敬爱行动”等四项行动。
(一)推进关爱力量“聚爱行动”1.组建“1+4+X”居家安全关爱队伍。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关爱功臣活动”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关爱功臣活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沪民优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关爱功臣活动”的指导意见沪民优发〔2015〕44号各区县民政局:“关爱功臣活动”自2013年9月启动以来,受到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的欢迎。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联动的上海特色的优抚安置服务管理体制”,扩大受益面,提升服务质量,结合《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的通知》(沪民优发〔2013〕24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开展“关爱功臣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以政府主导推动为原则,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在开展“关爱功臣活动”过程中,要坚持“政府主导推动原则”,形成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方面协同配合、社会力量有效介入、服务对象踊跃参与的“关爱功臣活动”服务体系。
在依托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同时,每逢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介入,把握政治方向,切实让优抚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要帮助社会组织破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瓶颈和难题,深度挖掘社区资源和优抚安置对象中的人才资源。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化、精细化的特长,精心策划各项活动,切实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的满意度。
同时,要积极提倡领导干部、公务员、明星、企业家、知名学者、大学生等积极参与“关爱功臣活动”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关爱优抚安置对象,并通过强化舆论宣传,提高公众对“关爱功臣活动”的认知程度,积极营造支持“关爱功臣活动”,关爱优抚安置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以优抚对象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项目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年龄的优抚安置对象,需求、诉求存在差异。
要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优抚安置对象实际需求情况,通过设立优抚之家、服务站、联系点等形式,搭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员的服务平台。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沪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了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支持引导居民参与葬式葬法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服务工作实际,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1.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人员、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实行遗体火化,可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2.补贴项目(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2)遗体存放费(五天内普通冷藏、冷冻柜);(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4)骨灰寄存费(不超过一年)。
3.补贴标准上列项目的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980元/具,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贴项目,丰富惠民形式。
(二)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本市户籍人员过世后,丧事承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堂选择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和家庭成员合葬等节地葬式,每具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加快建立老年人家庭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为一体的“9073”养老格局,健全新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机制,完善具有新区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以及《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浦东新区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事业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要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集约化、项目化发展,加快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中介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和机构自主运行、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关系和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一月四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政府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要求,为保障新区实事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强实事项目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新区确定的实事项目和由新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第三条实事项目的立项,要切实贯彻实事工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通过实事项目的实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四条新区实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五条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区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总体协调。
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负责对实事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服务。
新区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实事项目规划、计划和财力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承担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新区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新区政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实事项目计划。
要严格执行年度实事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申报的项目材料必须完整、详细,有明确的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及进度安排。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沪民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的通知沪民殡发〔2020〕2号相关区民政局:公益性安葬设施是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殡葬公共服务设施。
多年来,我市公益性安葬建设在当地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的支持下,得到了发展,有效满足了农村居民的殡葬服务需求,但也存在部分设施落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违规运营行为查处相关区民政部门要部署开展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重点对公益性安葬设施违规经营谋利、擅自对外出售、超标准建墓等行为进行整治,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所在地政府,拉单挂账,督促整改,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的设施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相关区摸排整治情况请及时上报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二、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日常监管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安葬设施的行业指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各乡、镇和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公益性安葬设施服务规范,明确对象范围、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大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要坚持公益属性,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资金、人员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公益安葬和服务水平。
相关区民政局要牵头建立日常抽查检查机制,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贯彻落实殡葬法规和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治违规行为;要指导公益性安葬设施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加强土地集约使用,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沪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执法总队: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7月1日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了规范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就《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具体裁量基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1.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小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1.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d882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e8.png)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正文:----------------------------------------------------------------------------------------------------------------------------------------------------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0年4月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民政部门积极推动下,各地又纷纷出台了一批新的惠民殡葬政策,对辖区居民、农村居民或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对公益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
这些惠民殡葬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上报材料统计,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底全国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新增了356个,涉及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2个地级市、287个县(市、区)。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出台惠民殡葬政策,民政部决定对天津市等111个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先行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先行做法,将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为民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惠民殡葬政策,为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一、对辖区所有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44个)天津市河北省宣化县河北省迁西县河北省临漳县黑龙江省黑河市江苏省南通市江苏省海门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桐庐县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海宁市浙江省义乌市江西省瑞昌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西省瑞金市江西省宁都县江西省信丰县江西省大余县江西省龙南县江西省上犹县江西省崇义县江西省兴国县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新密市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濮阳市河南省淮阳县河南省新野县河南省西华县河南省济源市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辰溪县湖南省吉首市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贵州省湄潭县贵州省余庆县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大姚县云南省红河县二、对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1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吉林省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友谊县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南省义马市河南省宝丰县河南省方城县湖南省石门县贵州省正安县贵州省平坝县三、对城乡困难群众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级市以上地区(29个)江苏省山西省晋城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毫州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济宁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潮州市广东省汕头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珠海市四川省遂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四、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或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的地区(27个)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东光县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牡丹江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扬中市江苏省泗洪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武夷山市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安溪县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枣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宾川县——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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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
为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解决“死有所葬”,浦东新区汇龙园、华南公墓、海港陵园、乐乡公墓会同本市18家经营性公墓推出“二万五工程”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即提供25000平方米公益性墓地的墓葬和寄存格位,解决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骨灰安葬,详见附件1)。
同时,海港陵园还推出公益性节地生态葬(即集约型草坪葬,详见附件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09年1月1日后去世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以下对象:(1)低保家庭人员;(2)支出性贫困人员;(3)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和老
复员军人等。
二、项目收费
1、墓葬:单穴1000元以内(0.3㎡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双穴2000元以内(0.5㎡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2、寄存格位:单格200元以内(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
3、海港陵园节地生态草坪葬:980元。
三、申请材料
1、死者状况证明材料。
低保对象由街镇民政部门核实;支出性贫困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大病重病医疗费证明材料,或由死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优抚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相关证书。
2、死者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
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
四、项目选择
符合条件对象的申请代理人既可以在浦东新区提供殡葬公益服务项目的4家公墓中选择相应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也可以到外区县的18家公墓中进行选择。
经当事人实地察看后,确认一家公墓来承办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
一旦确认,不予变更。
五、受理审核
申请代理人携上述申请材料到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浦东新区公益性骨灰安葬申请表》。
街道(镇)民政部门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复印留存。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收回《申请表》,并通知承办公墓取消申请资格。
六、办理安葬
申请代理人凭经街道(镇)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浦东新区公益性骨灰安葬申请表》,到确认的公墓办理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购置手续,签订购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根据承办公墓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七、相关信息
1、本通知有关业务由我局下属浦东新区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联系电话:68651299,58981518。
2、本通知及其附件可从浦东新区民政局政务网站“浦东民政”http:
///下载。
3、有关海港陵园公益节地生态葬的信息可登陆上海福寿园海港陵园网站http:
//,或拨打联系电话:58063440。
附件:1、“二万五工程”公益性骨灰安葬项目
2、海港陵园公益性节地生态葬简介
3、浦东新区公益性骨灰安葬申请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二万五工程”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