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
上海丧葬费领取流程

上海丧葬费领取流程丧葬费是由政府提供的一项救济性补助金,用于帮助家庭在亲人去世时支付相关的丧葬费用。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也为市民提供了丧葬费的领取服务。
下面是上海丧葬费领取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核实申请资格在上海申请丧葬费之前,需要核实自己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丧葬费:1.上海户籍居民或在上海拥有稳定住所的外地户籍居民。
2.去世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承办并且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3.去世人员未享受其他公共丧葬救助补助的。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准备好以下材料:2.去世人员与继承人或承办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3.去世人员的死亡证明。
4.去世人员的医院账单、处方单或其他相关费用明细单据。
第三步:填写申请表第四步: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材料和申请表一同提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
递交材料时,务必保留好自己的复印件。
第五步:等待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核实。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等待审核结果。
第六步:领取丧葬费如果审核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会通知申请人前往领取丧葬费。
在领取时,申请人需准备好以下材料:2.领取通知书原件。
3.银行卡或存折。
第七步:确认收款并签字到达领取现场后,工作人员会支付给申请人相应的丧葬费金额。
申请人需要确认收款金额是否正确,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丧葬费的金额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而定,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调整。
此外,丧葬费的申请和发放都必须在去世后的一年内完成,逾期将无法申领。
以上就是上海丧葬费领取的一般流程。
申请丧葬费可以减轻家庭在丧葬期间的经济负担,但也要注意申请资格和所需材料的准备,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5号)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13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起始时间在本区范围内,下列对象经新区人事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认定后,享受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对象享受本试行意见医疗补助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19日。
二、医疗补助的形式采取单位补助和区集中统筹补助相结合的形式。
三、医疗补助费的筹资标准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的4%。
其中,单位补助费为2%,集中统筹补助费为2%。
四、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符合第一条规定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
每年由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人事局核定当年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和享受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数额。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7〕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7〕6号松江区民政局、静安区民政局: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松江区、静安区开展“桥计划”——以儿童为重、家庭为本、社区为基、预防为先的社会工作综合服务试点项目,探索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的有效途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目标(一)探索建立需求发现和评估机制。
全面了解和掌握贫困家庭经济、健康、家庭功能等方面的信息,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以便实现精准救助。
(二)建立救助服务研发和实施机制。
在需求评估的基础上,划定贫困家庭救助类别,定制个性化的救助方案,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并构建社区照顾及支持系统,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内在功能的改善。
根据贫困家庭需求和社区实际情况研发实施各类救助服务项目和产品,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资源参与社会救助。
(三)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发挥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各自优势,构建“社工+义工”的工作团队,培养救助社工、社区救助条线干部和志愿者队伍,为社会救助储备、优化人力资源。
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需求评估、救助方案制定、资源整合、政策咨询方面的作用,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专业导向。
综合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的方法,为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实现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工作的系统性和服务的专业性。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沪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执法总队: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7月1日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了规范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就《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具体裁量基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1.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小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1.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06]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8.09【实施日期】200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8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对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子女,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从2006年8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并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八月九日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浦东新区调整征地养老等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浦东新区调整征地养老等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浦人社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浦东新区调整征地养老等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浦东新区征地养老等人员的月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浦东新区集中管理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征地养老人员月生活费增资如下:1、基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3、按本人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4、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202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8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区集中管理的未达到领取职保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月生活费标准调整为2498元。
2017年4月1日后征地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月生活费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相关资金由征地养老专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24年7月17日起施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7月17日。
上海老人故世后丧葬费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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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镇: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号)的精神,结合静安区情实际,现将调整完善的《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对照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2017年5月24日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号)的精神,结合静安区现行的有关救助帮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
第三条部门职责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帮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指导居委会落实好居委会帮困工作。
第四条对象及救助范围(一)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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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13.07.0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民政科,各镇社区办:
为减轻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治丧的经济负担,浦东新区于2007年试行帮困济丧补贴政
策,并于2011年7月进行修订,印发《关于修订〈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的
通知 》(浦民〔2011〕128号)。鉴于帮困济丧补贴政策试行6年来效果较好,我们根
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211号)精神,在
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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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
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缓解治丧的经济压
力,浦东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困难居民和特定对象
亡故后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实施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
疾人、低保家庭成员等。
二、补贴项目
普通车遗体接运、三天内遗体冷藏、普通告别礼厅租用、普通炉火化等四项基本殡仪
服务项目。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补贴,限额1000元。
四、申领程序
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道、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代发补贴费。具体申请、
审核、发放程序如下:
1、补贴申请。帮困济丧补贴由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在补贴对象遗体火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与死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烈属证、伤残军人证、劳动模范证、残疾证等)、火化证明等,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
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审核。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
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并盖章,复印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代理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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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贴发放。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申请的
街道、镇民政部门代发补贴费,由代理人签收。代理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书面委托死
者其他亲属代为签收。补贴签收人在签收时应出具身份证。
4、审批付款。街道、镇民政部门在代发帮困济丧补贴费后,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
下旬集中将帮困济丧申请表原件及申请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补贴汇总表送交(或邮寄)新
区殡葬管理所审批。经复核无误的,新区殡葬管理所将同意盖章的申请表复印件退回街
道、镇民政部门,并结算拨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管理
1、为建立帮困济丧长效机制,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并纳入新区民政局
部门预算。帮困济丧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由新区民政局委托新区殡葬管理所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监
督。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新区财政局委托审计专业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
审计。
3、帮困济丧补贴费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先行垫付,事后与新区殡葬管理所按实结算,
每年清算两次(6月和12月)。
4、对丧事承办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费的,应予以追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本市制定同类补贴政策,新区将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3、《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沪浦民〔2011〕128号)执行至2013年12
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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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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