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区别]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政策
![[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区别]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d858e211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4f.png)
[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区别]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政策北京市稳岗补贴政策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据了解,末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31%,裁员率低于该数据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承诺书;(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
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
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从源头上推动数据中心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支撑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引导数据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全市碳减排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年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含,电力按当量值计算)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适用本规定。
包含机柜等建设内容且机柜及其制冷部分能源消费量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视同数据中心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用于支撑“四个中心”建设,保障“四个服务”功能,增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未来竞争新优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京发改[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1]19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削减中心城交通流量,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21:00)收费标准。
为保障停车收费调整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区县属地责任。
调整非居住区白天停车收费标准是本市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各区、县特别是城六区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政策实施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并按照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专项实施工作小组,缜密筹划、细致安排,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牵头领导、实施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请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送我委。
二、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区、县要认真落实经营性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审核、统一编制辖区内停车场信息及编号,在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并及时更新完善本单位政务网站停车场管理专栏,公示本辖区各经营性停车场相关信息,方便社会查询。
督促辖区内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停车收费标准变更手续,按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及时更新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相关内容。
三、配合落实好各项区县政策。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区、县政府缓解交通拥堵和优化停车管理的各项具体政策。
对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部分居民小区,经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确认并公示,可以在居民小区周边占道停车场划定一定区域,当地居民小区的居民在此停车执行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6-03-27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北京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八条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企业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试行 》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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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1]8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1]85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要求,现将本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健全节能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并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节能工作。
要依法设立能源管理
岗位,做好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
要完善节能工作激励约束制度,实行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单位各内设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奖惩。
二、制定并落实“十二五”节能规划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十二五”节能规划,并分解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各年度节能目标及措施。
加强各项任务措施的督导调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
三、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2006)》(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
要突出强化能源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积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
四、积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各重点用能单位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经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研发、制定实施节能技术进步措施。
要积极采用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实施、运行项目。
五、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要加强本单位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努力形成全单位共同推进节约能源的工作氛围。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统筹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动态管理工作,将根据本市用能单位用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备案,同时应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和服务,切实推动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