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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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感谢吴欢老师组织这次会议,让我能深入地思考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借此机会重见老朋友,认识了新朋友。

下面我抛砖引玉地讲几点。

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

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
后 继续 行 使代 理 职权 , 能 出于善 意 : 可 或者 为 了被代 理行 政 机关 的利 益 , 者 为 了维 护公 共利 益 , 或 或者为 了保 护 相对 人 利益 。这种情 况 下 , 代理 行 政机关 很 可 能愿 意 为越权 代理 行政 行 为承担 责任 , 被 承认 它 的效力 。在 道 义上 , 代理 行 政机 关也 应 当这样 做 。此 时 , 被 法律 就不 应 绝然 地 否定 行 政越 权 代 理 行 为 , 而应 为 被代 理 行 政 机关 规定 一 个灵 活取 舍 的渠 道 。如果 行政 法 承认 追认 制度 , 好可 以解 决它 们 的难题 。但 遗憾 的是 , 国 正 我 行 政法 律 中 尚不 能 找 到关 于追认 制 度 的规定 。这 样 , 民法上 的追 认制度 可 否应用 到 行政 法 中 , 就需要 进 一步
表 见 代理 制度 则难 以在 行 政法 中应 用 。民法建 立表 见 代理 制度 的 目的在 于 由被代 理人 对其 过错 承担法
律 责任 , 好地 保 护相 对人 的信 赖利 益 。行 政委 托遵 循公 开 原则 , 托行政 机 关应将 受 委托 的组织 和委 托事 更 委 项予 以公告 。 如果公 告 的委 托事 项 易引起 误 解 , ④ 或者 委托 关 系解 除后 委托 机关 未 解 除公 告 , 民极 有 可能 人
关 键 词 : 政 委 托 ; 权代 理 ; 越 职 权 ; 行 越 超 追认 制 度 中 图分 类 号 : DF3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8 X( 0 2 0 — 0 40 1 0 —7 8 2 1 ) 40 7 — 5


行 政 越 权 代 理追 认 制 度 的 缺失
行政 代理 越权 不等 于行 政超 越职 权 , 于行 政 法 上 一种 特 殊 越权 现 象 。行 政 委托 ①中 的越 权 可分 委 托 属

行政法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定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在我国,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较大的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较大的市)、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法的灵魂1.法律创制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二)合理行政原则指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主体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比例原则含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历史: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

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

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行政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研究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等内容。

而民法典则是民法的总称,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虽然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但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如何对行政法进行衔接,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1. 行政法与民法典的互补性行政法与民法典存在一定的互补性。

行政法主要关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而民法典则规范了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到民事权益,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此时,民法典作为基本的民事法律,对行政法的衔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民事关系的规范,能够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2. 民法典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在行政法中,民法典可以作为辅助法律适用。

行政法往往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规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例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要涉及合同、侵权等民事关系的处理。

这时,可以直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裁决。

民法典的适用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可以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民法典在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性民法典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约束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而民法典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涉及到民事权益时,必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合法、公正的处理。

民法典对行政行为的约束,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行政法对民法典的影响行政法对民法典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往往需要借鉴民法典中的某些规定。

行政法主要侧重于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责任以及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这些内容在民法典中可能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规定。

通过吸收和借鉴民法典的规定,行政法能够更好地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

2016・10(上)◆法学研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张尧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民法规范在社会生产生活当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民法与之相关的行政法规存在差异,但也有互通之处,如果行政规范不适用,为了保持法律的正义性与公平性也可以使用民法替代,这就需要结合行政需求判断。

行政法领域中的一些法律规则、制度以及条例同时也适用民法,但在民法规范上不能直接采用,需要结合法律原则,不管是适用还是推广试验,前提都是不能存在行政规范漏洞。

本文将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范围作者简介:张尧,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007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立法,制定更加科学、公平、规范的法律。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从属地位体现在国家机关、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当中,但是,不同法律约束的领域也不同,类别也多种多样,在功能上千差万别。

民法、行政法是两大法律门类,两者的关系是:其中一个出现漏洞,另一个可以填补,但是不仅体现在简单的义务上,社会中出现的行政争议并不少见。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深入探究。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意义(一)中国缺席的私法精神让民法规范适用成为可能在我国,私法自治一直是法治建设所追寻的,私法精神要想体现出价值就要依靠私法自治,但是需要满足一个前提,那就是独立人权。

在古代,人类没有人权,公民不享有独立人格,即使在家庭中血缘关系也被认为是义务;到了计划经济体时期,市场逻辑逐渐被国家观念所埋没,集体或者国家能够扼杀一切,公民作为集体中的一份子,独立人权不曾享有。

进入到市场经济时期,尤其是我国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这让公民的独立人格得以重塑,即使私有精神一直没有崭露头角,但是公民的社会作用得以体现,只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可以获得更多人的尊敬,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体现。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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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小编精心为你整理了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1、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2、行政法的治理逻辑3、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5、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6、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7、美国规制影响分析与行政法的发展8、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9、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10、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11、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12、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13、行政法的适用14、国家建构与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15、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6、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17、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18、公共行政变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19、经济行政法理论探源——经济法语境下的经济行政法20、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2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22、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2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24、行政法案例的'范畴及价值研究25、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的整合26、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27、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28、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29、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30、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31、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32、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3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34、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35、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36、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37、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8、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39、行政法基本原则重要性与确立标准之再认识40、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基于新过失论的阐释41、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42、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43、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44、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45、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46、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47、海事行政法论纲48、行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49、行政法中的不和谐因素研究50、论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全球化51、论行政法的惠民理念52、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分析53、治理语境下的多元行政法54、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裁判的一般方法初探——以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55、论行政法与公共道德——兼及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相互转化56、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57、论社会行政法58、住宅权之行政法保护59、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60、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61、论行政法的合作理念62、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之反思63、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64、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65、论宪法与行政法的统一与互动——兼谈宪法与行政法在公法体系中的地位66、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67、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68、论行政法对公产的积极保护69、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吗?——透视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70、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71、WTO基本法律原则与中国行政法72、作为私权担保性质的行政法——兼及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7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74、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7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路与反思——兼谈宪法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76、论“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77、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78、诚信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证成79、行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80、论行政法教义学——兼及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81、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上)——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8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83、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84、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8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究——以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为视角86、论行政检查与行政法实施——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真正落实为视角87、论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88、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89、全球行政法的进路——基于两篇经典文献的诠释90、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分”与“合”91、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92、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93、全球行政法的兴起:背景、成因与现状94、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品质塑造——诚信理念之确立95、认真对待利益——利益的行政法意义96、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宪法学解读97、法院如何发展行政法98、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99、论私法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100、行政法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两原则比较研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一、单项选择题1.习惯是一种()。

A.具体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个别性调整2.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是()。

A.大陆法系B.英美法系C.中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3.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是()。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4.一国两制的前提是()。

A.一个国家B.一种社会性质C.两种制度D.两个地域范围5.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和阶级性得以统一的可靠政治保证是()。

A.共同的政治基础B.共同的经济基础C.共同的社会基础D.共同的公共生活规则6.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公布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国务院总理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D.全国政协主席7.在法律意识系统里,可以自发形成的是()。

A.社会法律意识B.法律思想体系C.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D.法律心理8.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该规范的()。

A.假定部分B.处理部分C.制裁部分D.后果部分9.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文件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D.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0.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法律规定称为()A.限制行为能力人B.无行为能力人C.有行为能力人D.法人11.有一法学流派认为,应当区分“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强调“行动中的法”才是真正的法。

这一法学流派是()。

A.自然法学B.分析法学C.社会法学D.行为法学12.最早依法建立和维护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制度的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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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一)内容概要: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法学问题。

本文在论述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分析,并具体阐述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可能性,必要性,条件,范围民法早在3世纪的古罗马时期就已经较为发达,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建立了近乎完美的理论体系和完整的规则体系。

而行政法直到自由资本主义末期才产生,是近代宪政发展的产物。

行政法在新中国的发展更是不过短短的二十年。

所以,行政法在理论上的缺陷性以及法律规定上的不完整性似乎不可避免。

问题的关键是,落后的行政法在适用上所发生的问题能否以先进的民法规范为依据来解决呢?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上适用的可能性虽然作为私法的民法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天壤之别,但我们认为,两者还是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并从现代法律进化的趋势来看,民法在行政法上的适用还是有可能的。

理由具体阐述如下:(一)“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是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现实基础。

应当指出的是,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划分并不是无可非议的逻辑前提或者绝对必需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不管公法案件还是私法案件都由普通法院受理,但在他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律的实际运用当中,以往和现在都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

即使在有公法和私法划分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这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也产生了动摇。

基于对社会公益的尊重和促进,先前被断然隔绝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打破原有疆界而彼此渗透交融,出现了“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变迁趋势,与之相适应的是,法律秩序中亦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交融发展的趋势。

在作为传统私法领域的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社会性原则的引入,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的社会性修正和大量强行规范的充斥,以及在作为传统公法领域的行政法中大量弹性规则的引入,行政指导、行政计划、以及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方式广泛流行。

正如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所说,“行政并不仅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而是使用各种手段来实现其目的”。

在这种公法与私法交融发展的前提下,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甚至有趋同的倾向,这为作为私法的民法规范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中适用创造了可靠现实基础。

(二)私法与公法的共通性是民法规范能在行政法上适用的理论前提。

在我看来,公法与私法,因其法律主体不同,虽各有其特殊性,但是公法与私法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生活中的规范,都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公法与私法之间应当存在一些共同的观念,并适用一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民法与行政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参见本文的第一段)也说明了先进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能性,对于落后的行政法来说,要实现行政法治现代化,必须借鉴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些成功经验,切莫闭门造车。

如果行政法对民法几千年积累的经验置之不理,一切从头开始,那只会拉大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差距,延缓行政法治进程。

另外,民法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其在市场经济当中所逐渐形成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很多是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范),它们对于完善行政法(特别是经济行政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既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适用具有可能性,那么,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民法规范是否有必要在行政法中适用呢?(一)私法精神在中国的缺席使得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成为必要。

私法精神的精髓是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的前提在于独立人格的存在。

然而,在古代中国,公民没有独立的人格。

家庭之内,只有血缘关系和天然义务;国家之内,皇帝和“青天大老爷”成为了全体臣民幸福的寄托,臣民被看作还处于幼稚的状态中。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膨胀的国家观念吞并了市场的逻辑,抹杀了市民社会的重大作用,国家和集体仍然主宰一切,公民仅能作为团体的一分子,当然也未能取得独立的人格。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这种局面有了巨大的改变,但真正的私法精神却始终没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的作用,尊重市场逻辑,其意义非常重大;加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使私法精神渗入到公法领域,在现阶段更是不可或缺。

(二)服务与合作的行政法新理念的确立是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必要性的另外一个理由。

斗争和对抗并不是主体对行为的唯一选择,也并不是社会交流的主流。

而且,当阶级取得政权后,如果继续强调利益的关系的冲突性及行为关系上的斗争性,必将导致社会动荡和政局不稳。

因此,在和平建设时期,应有不同于革命时期的价值判断,那就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及行为关系的相互合作。

在此基础上,行政主体的服务和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也就成为行政法的新理念。

正是在这种新理念的感召下,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的行政方式正在逐渐的减少,而非强制性行政方式(或以私法方式执行行政任务)却异军突起,例如行政指导、行政计划以及行政合同等。

这种行政方式,强制色彩大为减弱,而更多是体现一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

这使得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空间增大,而且,行政法对于这类非强制性行政方式大多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时,在行政法中类推适用民法规定显然是必然要求。

(三)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是避免行政机关进行部门设租或部门寻租的有效手段。

比如说,有些特别法成为了部门非法寻租的保护伞,就《邮政法》来说,该法似乎就有过分保护邮政部门利益的嫌疑,而忽视了广大老百姓应有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凡邮件丢失的,只赔5元,但有些邮件对收件人来说是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如大学入学通知书以及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准考证对于考生的意义。

如果邮政部门在投寄过程中丢失上述证件,只赔5元,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的。

我们认为,对于邮件本身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邮政法》,而对于邮件以外的事由引起的赔偿应当优先适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而不适用《邮政法》,从而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行政主体利用其职权牟取暴利。

另外,有些行政机关为了谋取自己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及其他局部利益,通过制定特别法(主要是指规章)的方式来进行非法的部门设租,从而达到规避适用普通法律的目的,如行政审批制度。

同时,在中国,“法”的范围过于宽泛,不仅包括行政法规,而且还包括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尽管这类规范的效力要低于“法律”,要符合高一级的法律(宪法第5条),但这些规范的总体并非依照行政法中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来制定的。

著名的德国行政法学家卡尔。

施米特(Carl.Schmitt)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把任何当权者发出的每一个理解为‘法’的话,那么依法行政就变成彻头彻尾的专制行政了。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的“法”的范围要逐渐减少,至少规章不能认为是一种“法”。

因此,为了避免行政法规范规避法律,有时我们应更多地在行政法中优先适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而不适用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规章。

(四)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以及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行为的存在使得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成为了必要。

基于减少诉讼成本和减轻法院、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行政和司法两个法律概念被完美地结合起来,行政司法行为也就应运而生。

我们认为,不管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还是行政调解,针对的主要对象都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不是一般的行政争议(即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而不以行政主体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然而,行政司法行为针对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以及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行为时,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以民法规范为依据。

这时,民法规范在该类特殊行政行为的适用就理所当然了。

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与范围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那么。

是不是所有的民法规范都能在行政法中无条件适用呢?(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我们认为,只有在符合下列的条件下,民法规范才能在行政法中适用,具体阐述如下:1.某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

这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虽然在民法中得到完善和明确,但它们并不专属于民法,而是属于所有的法律部门。

因此,它们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中当然也就直接有效。

2.可以以类推的方式将特定的私法规定适用于公法领域。

条件是:(1)行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该漏洞不可能通过适用公法规定予以弥补;(2)必须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础。

(3)比照民法中类似的、可以包括某一行为或事件的基本原理、原则或具体规定来处理。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范围行政法和民法虽然具有共通性,但是它们也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功能。

民法以个人意思自治为出发点,其任务是调整公民之间潜在或者已经发生的利益冲突;而行政法以行政主体的意思先定为原则,其任务是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基础和界限。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能够以私法形式活动,但决不允许行政机关实行“私人自治”。

因此,对于纯粹生长于自由主义思想上的民法规定(如意思自治原则等)是不能在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行政法中适用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应当是有范围的。

我们认为,仅在符合行政法特殊性的范围内,才能适用民法规定。

那么,民法的哪些规定,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呢?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类民法规定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法规范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

就财产关系而言,财产权不仅包括民法上的财产权,而且也应当包括行政法上的财产权。

行政法与民法对此具有类似的性质,而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受到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因此,在财产关系上,除了行政法因其公法性质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民法规范都能在行政法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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