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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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有效利用电子卷宗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依照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卷宗,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所形成的诉讼档案,需要进行电子化处理的,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管理子系统制作、存储、交换、使用电子卷宗。

人民检察院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诉讼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工作,有效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文书在生成诉讼档案电子版中的作用。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真实。

制作、提供使用的电子卷宗,应当与纸质卷宗的内容、形式、顺序等保持一致。

(二)规范高效。

相关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制作、规范使用电子卷宗,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三)安全保密。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电子卷宗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依照规定开展电子卷宗相关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将统一受理的案件材料制作成电子卷宗并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接收、上传随案同步移送的电子卷宗,并对电子卷宗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二章电子卷宗的制作第六条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一)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三)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四)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六)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对照2022年5月最高院印发的互联网庭审直播工作相关规定,

对照2022年5月最高院印发的互联网庭审直播工作相关规定,

对照2022年5月最高院印发的互联网庭审直播工作相关规定,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以下原则:(一)高效便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一网通办、一站通办、一号通办等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注重实效。

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完善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审判执行活动,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统筹共享。

加强顶层统筹规划,优先建设和使用全国法院统一信息系统,持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兼容共享。

(四)创新驱动。

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大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力度,推动业务流程、诉讼规则、审判模式与时俱进。

(五)安全可靠。

依法采集、存储、处理和使用数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信息安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用以支持在线司法活动的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二、系统建设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

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核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支持业务协同办理。

第五条智慧服务系统在互联网运行,与法院专网安全联通,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调解、咨询和普法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智慧服务系统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子送达平台、在线保全系统、在线鉴定系统等。

关于“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市__区人民法院__区人民法院院长姚生友(2022年10月25日)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对区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汇报,请予审议。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新形态。

我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的有效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改善软硬件设施,初步实现了“审判管理网络化、庭审活动数字化、司法政务信息化、诉讼服务便民化”,有效推动了法院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一、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批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法院,我院受案数量连续几年程大幅增长趋势,2022年受理__余件,2022年受理__件,收案数位居全市第一,全省第二。

今年截止到8月31日,共受理案件__件,其中民商事案件8471件,执行案件6034件;我院目前共有入额法官40人,人均收案380件。

面对繁重的办案压力,我院按照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关于“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是司法事业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河北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坚持转变思想观念,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向现代信息技术要生产力,通过信息化提升审判质效,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一)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全力打造阳光司法近年来,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逐步完成了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庭审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公开平台四大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并全部投入使用。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通过整合系统资源,实现了以审判流程管理平台系统为主线,诉讼调解对接、数字法庭、数字审委会、审判辅助办案、执行查控为分支的审判流程办案系统,确保每一案件从进入法院申请立案登记到结案、归档等全业务纳入办案系统,网上办理,全程留痕,实现了全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动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建成支持全国四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有力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简要介绍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

一、建成智慧服务系统,让司法服务触手可及人民法院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人民群众提供集约集成、在线融合的司法服务。

一是建设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支撑构建在线多元纠纷解决新格局。

发挥平台集成主渠道功能,打破部门、区域和层级信息壁垒,构建“法院+”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广泛汇聚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基层干部、网格员等解纷力量,推动建立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解纷服务。

截至2022年9月,全国四级法院以及9万多个调解组织、35万多名调解员入驻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解纷服务,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几万件纠纷在平台进行调解,让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解决在诉前。

二是全面推广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做到诉讼服务全天候。

研发上线覆盖四级法院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立案、开庭、送达等在线服务,老百姓办理诉讼事务可以全流程、全天候“掌上办”。

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从平均往返法院近6次减少到只需要1至2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加速推进,2021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143.9万件,实现疫情期间“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广饶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设备项目

广饶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设备项目

广饶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设备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一、采购用途:用于广饶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设备项目。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满足该项目采购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满足相关国家安全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供货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本项目的工作。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考核、验收。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附件1。

附件1:项目需求和方案要求一、建设目标卷宗深度应用当以电子卷宗为根,实现精准辅助办案。

服务法官办案全流程。

改变法官办案过程中查找类案、典型案例、串案及相关知识;减少法官在文书制作上的重复劳动,根据法官需求,自动生成裁判文书;避免法官办案过程中出现“同案不同判”问题,助力审判规范化,为法官和院庭长提供全方位立体化辅助服务。

二、系统架构要求(一)架构设计应充分考虑前期“山东高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建设的情况,确保深度系统的可靠性、可扩展性以及业务操作和数据查询的执行效率;(二)系统应采用构件化设计理念,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以适应业务和管理需要。

(三)系统必须支持Oracle、SQL Server、MYSQL等常用关系型数据库;三、技术及功能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8•【文号】法〔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6〕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深化司法公开力度,促进审判流程再造,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和调卷难等难题,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工作理念,深入贯彻《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和《人民法院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着力推进诉讼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全面开发和支持电子卷宗在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的深度应用,为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打造智慧法院提供核心支撑。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全国法院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

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诉讼文件能够随时电子化并上传到案件办理系统,经过文档化、数据化、结构化处理,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各类业务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为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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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项目建设方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 (1)1.概述 (1)2.需求分析 (1)2.1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业务流程及需求分析 (1)2.2随案同步生成的详细需求分析 (2)第二章方案总体设计 (4)1.建设目标 (4)2.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总体框架 (4)2.1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业务流程设计 (5)3.系统部署架构 (6)3.1.卷宗随案同步生成部署架构 (6)3.2系统架构要求 (7)第三章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建设方案 (8)1.卷宗随案生成系统建设方案 (8)1.1创建电子卷宗 (8)1.2智能扫描识别 (9)1.2.1集中分散双扫描模式 (9)1.2.2图像处理 (9)1.2.3自动剔除空白页 (10)1.2.4卷宗高速上传、断点上传 (11)1.2.5高速扫描、高清拍摄 (11)1.3电子卷宗智能编目 (12)1.3.1自动编目及命名 (12)1.3.2目录调整 (13)1.3.3目录自定义 (14)1.3.4目录检查 (14)1.4电子卷宗目录管理 (15)1.5电子卷宗智能校对 (15)1.6智能关联匹配 (16)1.7二维码应用 (17)1.8案件要素回填 (18)1.9电子卷宗生成 (19)1.10卷宗版本控制和访问留痕 (19)1.11电子卷宗评查 (19)1.12电子卷宗自动归档 (19)1.13电子卷宗借阅服务 (19)1.13.1经申请公开 (20)1.13.2主动公开 (20)1.14电子卷宗调阅服务 (20)1.15日志管理 (20)2.系统技术性要求 (20)3.系统技术指标 (21)4.系统安全性要求 (21)5.培训要求 (21)6.售后服务要求 (22)7.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配置方案及预算 (22)8.绩效目标 (23)第一章项目概述1. 概述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法(2018)21号),在总结各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技术要求》,从建设和应用角度提供指导;编制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管理要求》,从组织实施角度进行规范。

同步下发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技术要求以及管理要求》,文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也提出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过程中新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时间节点,文件要求2018年年底前全国法院全部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

本次建设主要针对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为下一步的深度应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2. 需求分析2.1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业务流程及需求分析诉讼案件伴随着业务流程进展,所产生的卷宗随案扫描、应用如下图所示:系统建立在以法官办案为中心的数据提取、分析和应用体系,从起诉状、答辩状等电子卷宗材料中提取案件关键信息,实现立案要素回填,程序性文书一键生成,简单案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复杂案件裁判文书辅助撰写。

通过智慧阅卷实现卷宗手写批注、关联案件查询、案例推送等功能,最终实现卷宗一键归档。

同时以电子卷宗为基础,实现在线诉讼服务功能。

实现当事人线上办理材料转接、阅卷、签收部分法律文书。

2.2随案同步生成的详细需求分析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依托人民法院海量卷宗数据信息,结合OCR识别、深度数据挖掘、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以“卷宗数据”为核心,以“办案过程”为主线,将办案过程中各个应用节点产生的纸质卷宗进行扫描、OCR识别、卷宗校对、卷宗自动命名和分类、自动编目、自动归档、卷宗和案件自动匹配,同时将电子卷宗进行数据化、结构化处理。

通过数据抽取,采集、清洗、分析、关联和流转,打造一套覆盖法院各类审执业务应用系统的“卷宗综合管理应用系统”。

从而实现纸质卷宗电子化、电子卷宗数据化、卷宗数据结构化。

利用海量卷宗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为建设“智慧法院”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

随案同步生成详细需求分析:(一)卷宗采集专业化应对诉讼卷宗材料进行大批量集中式采集,同时根据法院实际业务情况,在诉讼档案各流程节点上实现卷宗材料实时、分散采集。

通过专业扫描设备及软件,实现诉讼档案材料单张扫描、批量扫描、正反面同时扫描且去空白页、拍照、人工图像处理、自动图像处理等诉讼档案材料的信息采集功能。

(二)卷宗处理精细化应具有卷宗内容OCR精准识别引擎作为核心支撑,可对起诉状、各类制式文书、各类证照中的全部文字内容进行精准识别和信息提取;基于AI深度学习算法,针对复印件底色干扰、复杂版面、印刷手写混排等材料,具有良好的算法自适应能力;对卷宗内容的识别结果颗粒度达到单字符内容、单字符像素坐标级抽取;充分满足各审判业务系统对卷宗文本内容进行深度复用的要求。

(三)卷宗形成智能化基于强大的OCR识别引擎提供的数据基础,结合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LP),能够实现诉讼档案材料关键信息自动抽取及结构化存储、诉讼卷宗材料智能校验、扫描材料自动编目等功能;系统后台应提供强大的自定义设置功能,应具有卷宗目录模板自定义、编目规则自定义、借阅管理流程后台自定义功能;具有前台展示层面支持结构化数据智能回填,同时支持法院工作人员根据相应权限,实现对电子卷宗的线上借阅审批、浏览、下载、打印、全文检索等功能。

第二章方案总体设计1.建设目标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实现全面支持法官网上办案。

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服务;通过文字和语义识别技术,完成电子卷宗文档化、数据化、结构化,辅助法官复用卷宗文字,智能辅助生成法律文书。

2.实现合议庭内部卷宗流转。

实现电子卷宗流转、合议庭成员网上阅卷,优化电子卷宗的浏览、操作体验,电子卷宗的文字可复制、大小可缩放、内容可检索、卷宗可标记等。

3.实现审委会讨论审理。

审委会系统实现使用电子卷宗进行讨论审理,在讨论过程中可随时查看案件电子卷宗详情,实现每个用户在电子卷宗上进行灵活批注。

4.实现法院内部审判管理。

审判管理平台实现使用电子卷宗进行案件网上评查,通过审判管理平台全面掌握案件材料及办理情况,提高审判管理效率,提升审判管理质量。

5.实现法院间查阅电子卷宗。

实现通过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电子卷宗集中和案件上诉、移送、再审查阅,原审法院收到查阅要求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报送工作,纸质卷宗调取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6.实现诉讼参与人网上查阅电子卷宗。

及时为当事人、律师提供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的在线浏览、借阅等服务。

7.实现审判流程实体信息公开。

及时为当事人、律师提供案件卷宗可公开信息的全面公开。

8.实现电子卷宗归档。

通过对电子卷宗进行检测和比对,在符合相关归档要求的前提下,将电子卷宗转化为电子档案,内容要与纸质卷宗保持一致。

2.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总体框架对于电子卷宗的随案生成,系统为法院不同用户提供纸质文档采集路径。

立案、庭审、结案等各个诉讼阶段,司法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系统对纸质材料进行扫描,同时对扫描图片进行OCR识别。

为保证电子卷宗生成的准确性,识别完成后支持对识别结果进行人员校对,以目录的形式展示完整的电子卷宗材料。

最后系统支持结案后根据既定规则,将电子卷宗自动转化为电子档案。

对于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系统为审判业务等提供数据基础来服务于法院工作人员。

支持通过数据接口方式为立案要素回填、电子卷宗调阅、智慧阅卷、类案推送、关联案件推送乃至文书生成等提供服务。

系统以全新的理念,打造可以覆盖法院诉讼全过程的智能化业务系统,系统建设总体框架如下:2.1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业务流程设计随案同步生成的前提是电子卷宗的采集及识别,识别成可编辑可复制的文字。

目前法院的卷宗来源分为立案阶段与审理阶段,立案时原告或公诉机关等提供诉讼材料,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答辩状或证据材料等。

在法院案件流程节点中也会涉及到不同的用户,应用场景也不同。

(1)立案庭扫描人员:由立案庭扫描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审查是否满足立案基本要求完整,满足要求的交由扫描中心扫描材料,并生成生成案件唯一标识的二维码,并打印二维码贴于纸质卷宗之上,交于当事人。

(2)立案法官:立案窗口法官持二维码扫码枪扫描二维码,完成材料与案件信息的挂接,立案信息与当事人确定无误后,实现立案信息回填。

纸质卷宗可经由文件收转柜传递到审判部门。

(3)审判部门:审理阶段需要扫描的材料,审判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扫描审理阶段卷宗材料并完成挂接、归目。

(4)档案部门:与办案系统无缝衔接,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可一键归档,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档案卷皮、目录、电子页码,操作便捷。

3. 系统部署架构3.1.卷宗随案同步生成部署架构随案同步生成系统支持全省集中部署、中院分布式部署及法院单独部署,但考虑到后续深度应用,采用中院集中部署模式,部署模式如下图所示。

图 1 系统部署图中院集中部署电子卷宗管理系统、OCR引擎、存储设备,对中院及其下辖基层院的电子卷宗进行集中识别、集中管理、集中存储。

3.2系统架构要求(1)架构设计应充分考虑威海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建设的要求和网络分布情况,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可扩展性以及业务操作和数据查询的执行效率;(2)系统应采用结构化设计理念,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以适应业务和管理需要。

(3)系统必须支持Oracle、SQL Server、MYSQL等常用关系型数据库。

(4)支持集中式、分布式及混合模式的部署。

第三章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建设方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各类办案过程中手机和产生的诉讼文件能够同步电子化并上传到案件办理系统,经过文档化、数据化、结构化处理,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各类业务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为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此次建设主要包括卷宗扫面、智能编目和卷宗应用三个方面。

1.卷宗随案生成系统建设方案卷宗随案生成主要是将案件的纸质卷宗转换为电子卷宗文件,具有卷宗批量扫描、OCR识别、卷宗校对、卷宗自动命名和分类、自动归档、卷宗和案件自动匹配、阅卷辅助等功能。

1.1创建电子卷宗在立案窗口增配专业扫描人员和扫描设备,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副本、答辩状、委托书函等案件材料,进行集中快速扫描。

符合技术要求的,作为电子卷宗自动引入,减少重复扫描,实现对纸质诉讼文件的扫描采集,并通过文本识别技术将扫描生成的图片格式的诉讼材料转换为可选择、可复制的文档格式,根据立案庭或办案庭室的扫描的案件,对每个案件的编号创建唯一的电子卷宗标识,保证一案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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