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Monday, May 04, 2020
投保人 的诚信 义务
投保以前的“告知义务 ”
保险合同双方 的诚信义务
投保以后的“保证义务 ”
保险人的 诚信义务
对保险条款
“解释说明 ”
的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
1. 在私法的范围之内,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理 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 务(作为)的自由,也有不作为的自由。
Monday, May 04, 2020
2. 意思自治原则对应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其 基本理念在于保障和鼓励人民依照自己的意志参 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 由选择。
3. 意思自治来源于立法者对公民行使私权的 信心。“公权力(国家)对公民个人理性的估计, 构成了公权力整体思路和运作上的基础”。
4.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之内,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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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意思自治的具体内容包括: (1)所有权自由:当事人对自己财产占有、使
1.人身:人格: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 上的人的状态。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与后天的活动, 在人类社会组织结构中所处的地位。
2.财产 三要素: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 财产≠商品
3. 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处于同等的地位,保 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4.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范围 5.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
1. 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 “商业道德”,区别于传统文化意义上的“圣中讲究“诚信”,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保持“交易的连续性”。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内容有什么?

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内容有什么?2017年的重大新闻中恐怕还是以民法总则的颁布为首,最新的民法总则中除了规定了平常生活中最基本的事项,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关于商业方面的规定,这说明了我国在将民法和商法融合渗透的进程中更进了一步。
下面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内容有什么?▲一、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内容有什么?《民法总则》首次明确了“营利 - 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从而,确立了商事 / 商法的核心范畴———“营利”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虽然,部分民法及商法学者对此并不认同,但此乃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律”方式对“营利”范畴进行界定,该范畴又是商法中最核心的基石概念———商法的许多内容,无论是商主体( 企业) ,还是商行为( 营业行为) ,都是在“营利”基础上衍生而出。
因此,此种法人类型区分标准充分凸显了“商法思维”,可谓《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
法人概念究应如何构造,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包括独立责任是否应是法人的本质特征也不断有人质疑。
在传统上,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非企业法人”。
而西方国家传统民法典则多采“社团 - 财团”法人分类标准,由此,我国民法学界也多主张以该种西方经典分类作为我国民法典法人的基础分类,此种观点甚至还成为学界通说进入了教材。
然而,如同卢曼所言: “在制造一系列教条式的基本原理或者判决规则方面,任何一种尝试与立法在同一水平上进行竞争的努力,都将是一种无益的运动。
”在此次《民法总则》起草、制定过程中,同样存在多种关于法人分类体系的主张,有继受理论传统,主张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有主张尊重立法沿革,将其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或者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或者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的; 有主张从法人财产性质及责任是否独立的角度对法人类型进行区分; 还有主张回到公法与私法的元分类,采公法人与私法人分类的,等等,不一而足。
民法总则12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12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我国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非常高,不管是在刑法还是民法上都有不同种类的设置,其中民法总则的第129条就是对于民众的相关内容的特别规定,那么民法总则12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我国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非常高,不管是在刑法还是民法上都有不同种类的设置,其中民法总则的第129条就是对于民众的相关内容的特别规定,那么民法总则12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一、《民法总则》对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主要规定《民法总则》关于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民法总则》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民法总则》129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特别规定。
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在性质上如何定位,尚无无定论。
这些法律均涉及对某一类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这些权利又基本上是民事权利,将它们作为民法特别法,通过这一链接条款,使之成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民法总则》123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该条还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民事权利,历来与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并列在一起,属于民事权利的六种基本类型。
[1]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各国民法典一般不将其纳入到民法分则之中,而是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加以规定,构成民法特别法。
在比较立法例上,也有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特例,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法、育种成果的权利、对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权利、生产秘密权、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个别化手段的权利,以及统一技术中的智力活动成果权。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商业活动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道德行为。
2.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市场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存在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3.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4. 法律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5. 保护原则:商法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6. 合同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合同。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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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在经济生活中,商主体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通常指的是各类企业。
在传统的商法中,商人也就是商主体。
我国民法总则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响很大,这是一部关于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了解。
在经济生活中,商主体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通常指的是各类企业。
在传统的商法中,商人也就是商主体。
我国民法总则2017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响很大,这是一部关于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了解。
一、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1、民法总则是私法的基本法,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在采纳民商分立的国家,学者也大多认为民法是普通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法是私法的核心。
民法与商法都是规范、调整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在性质和特点等方面并无根本差异,两者实际上还都具有共同的调整手段和价值取向,都以调整市场经济作为其根本使命。
但民法总则应当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可以说是私法的基本法,民法总则的这一固有属性和地位决定其可以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法总则可以有效地指导商事特别法。
民商合一体例并不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民法总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
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的指导,使各商事特别法与民法典共同构成统一的民商法体系。
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各组成部分及对商法规范的高度抽象,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
另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统一调整民商事活动,不需要制定独立的商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更为抽象和一般的规定,为其在商法领域内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在商事特别法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或者创造新的商事法律规则,弥补法律漏洞。
民法典商业法规要点

民法典商业法规要点一、引言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典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商业领域的经营者和从业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就民法典商业法规的要点进行详细讨论。
二、1. 契约自由原则民法典强调了契约自由原则,即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约定、修改、终止合同。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守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合同的自愿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精神和约定,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平等交易原则民法典规定了平等交易原则,禁止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消费者权益。
商业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平竞争的态度,遵守市场规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3. 商业秘密保护民法典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保护规定,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披露或者篡改商业秘密。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定合理的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侵权。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不正当竞争规定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正当垄断等行为。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6. 经济责任规定民法典明确了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对于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商业风险的识别和管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经济责任风险。
三、结论民法典商业法规对于商业经营者和从业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规范了商业行为,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商业从业者,应当深入理解和遵守民法典商业法规的要求,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推动商业领域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商法法条定位

商法法条定位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商业主体、商业活动、商业合同、商业诉讼等多个方面。
商法法条是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确保了商业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法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商法法条规定了商业主体的种类、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商法法条还对商业主体的注册登记、资本金、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商法法条对商业活动中的诚信原则、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法法条还规定了商业秘密、商业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3. 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商法法条对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法法条还规定了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4. 商业诉讼的法律规定:商法法条对商业诉讼的适用程序、证据、判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法法条还规定了执行程序、仲裁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商法法条是商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商法法条的内容和定位,才能更好地运用商法法规,规范商业行为,促进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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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这也得力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的市场秩序运行顺利,同时也促进了良好经济的发展。
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商事主体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这也得力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的市场秩序运行顺利,同时也促进了良好经济的发展。
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商事主体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一、对商事主体的界定
在我国,商主体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学理上也存不同的定义。
商主体,是依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依赖于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
从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历史源头来看,没有商人就没有商法的,也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启商事法律活动具有“发动机”的意义。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颇不一样。
在现代商法上,商事主体指的是企业。
” 从商事主体的表现形态上讲,以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主体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其中商个人具体表现为商自然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商合伙具体指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商法人具体表现为公司,呈现为民营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民法总则中构造商事主体制度规范的基本方法
将民商事主体制度如何确立下来,形成纸面上的规范,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所在。
这个确立和形成需要符合民商法的理念和精神,也要符合法典编纂的体系,还要回应我国民商事主体实践的要求和发展,体现我国的时代生活秩序特征,更要符合立法的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三、民法总则草案及现行法种关于商事主体的规范
(一)有关商个人规范的构造
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四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规定了个人合伙。
在专家稿中,第二章自然人第五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
商主体。
(二)有关商法人规范的构造
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三章法人的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企业法人。
在专家稿中,第三章法人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社团法人,其中指出营利法人指的是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对于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登记采用的“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规定了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
在民法通则中对于商事主体进行了鉴定,并且民法总则中对于商事主体,即商个人和商法人进行了规范的构造,这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商主体的规范。
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一定要遵循商法的规定,要遵循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