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是一项针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管理规定,旨在合理利用退休人员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
下面将介绍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退休人员返聘的条件。
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退休人员返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但对于某些特殊岗位或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其次,退休人员返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在职业道德、身体状况等方面符合相关岗位的要求。
最后,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和批准。
其次,退休人员返聘的岗位安排。
退休人员返聘的岗位安排需要根据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进行合理的安排。
对于专业技术岗位,可以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对于管理岗位,可以担任一些领导职位,提供指导和经验分享;对于一些需求较为紧缺的岗位,可以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安排。
再次,退休人员返聘的劳动合同。
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对于某些特殊岗位或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退休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并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
最后,退休人员返聘的待遇保障。
退休人员返聘的待遇应该与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贡献相匹配。
一般来说,退休人员的工资水平可以与在职职工相当,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同时,还需要重视退休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培训,为其提供进修、培训等机会,提高其专业和技能水平。
总之,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利用退休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支持。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

1.用人单位应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返聘期限为一 年。
2.用人单位应对返聘人员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 发放和续聘的依据。
3.返聘期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并在协议期满前 30 天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4.返聘人员的薪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协商确定,具体 标准在返聘协议中明确。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业务专长,依据国家 有关劳动用工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人员返聘坚持工作需要、个人自愿和谁聘 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男性 65 周岁及以下,女性 60 周岁及以下。 2.个人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3.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 4.公司紧缺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并提供指定医院体检报告。 2.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3.公司职能部门审核。 4.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5.公司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6.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 7.公司董事长审批。 8.签订返聘协议。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返聘协议,并报 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及薪酬:
感谢你的支持与配合,祝你生活愉快!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因甲方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自愿遵守本协议内容。
第一条 聘用期限
本聘用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聘用岗位及工作内容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12.03•【文号】•【施行日期】198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1983年12月3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时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体年龄的最高期限。
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
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1.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业优势。
2.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稳定劳动力市场。
3.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延迟退休年龄及条件
1.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延至65岁。
2.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a.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b.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鼓励高级专家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为单位和国家争取更多荣誉。
3.对在延迟退休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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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高级专家在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创新、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才流失等问题,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经验和技能,提高国家竞争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7.加强对高级专家的人文关怀,关注其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五、监督管理(续)
4.建立健全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评估机制,定期对高级专家的工作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5.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6.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对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高级专家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其经验和技能对于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

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为更好地发挥离退休高级专家的作用,规范离退休教师延聘、返聘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高级专家是指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延长到60周岁退(离)休。
针对我院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延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教授、研究员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返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学院人事处在每年的1月份把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各有关部门,各部门在收到通知的同时即应考虑有关人员的延聘、返聘问题。
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即延聘(一) 延长退(离)休年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教授、研究员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3、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
4、本单位编制允许,延聘的高级专家占用本单位的编制;5、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 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最高年限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首次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年,如需继续延长必须再次报批。
(三) 延长退(离)休年龄报批程序由所在部门或本人在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前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1、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一式3份,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交学院人事处。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 %。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
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医院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更好地发挥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原则:退休人员返聘必须以科室业务需要为原则。
二、返聘对象:医院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临床医技专业技术人员。
已退休的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不返聘。
三、返聘人员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敬业精神强,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且本人愿意被返聘并接受医院、科室的管理与考核。
2、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3、所返聘的岗位必须专业对口。
四、返聘人员待遇1、返聘费标准:正高职称人员1000元/月,副高及以下职称人员700元/月。
按照返聘人员实际的出勤情况计发。
2、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由科室按照科室人员考核结果发放;年终满勤奖按实际出勤计发。
3、福利待遇: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待遇。
4、其他:享受相应岗位卫生津贴和防暑防寒费。
返聘人员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五、返聘人员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与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医院、科室的统一管理与考核。
3、严格履行返聘岗位职责,完成科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4、完成医院、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返聘审批程序1、申请:由拟返聘对象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交医务部,申请应在拟返聘对象退休或返聘期满前1个月提出。
2、论证:医务部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相关科室,根据其科室业务发展、人员结构及岗位与编制情况,进行全面论证,确定是否需要返聘,并将论证意见报分管领导,由人力资源部汇总。
3、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分管院领导签署的意见,将符合返聘条件的拟聘人选,报院务会审批。
4、返聘:人力资源部与受聘人员签订《返聘合同书》。
七、返聘人员的考核与管理1、返聘人员由医务部和用人科室共同管理。
2、医务部负责制定考核方案与细则,用人科室根据考核方案与细则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3、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如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医院将立即中止返聘协议;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医院立即中止返聘协议外,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医院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高级专家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高级专家在各个领域的作用,同时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他们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高级专家可以申请延迟退休,以继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具体规定如下:1. 延迟退休申请条件高级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延迟退休:(1)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2)延迟退休后能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2. 延迟退休审核程序高级专家申请延迟退休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1)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根据高级专家的工作能力和贡献情况评估并提出意见;(3)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 延迟退休工作安排高级专家获得延迟退休的批准后,应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工作安排事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
二、退休后返聘规定对于已经退休的高级专家,为了继续发挥他们的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提供了返聘机会。
具体规定如下:1. 返聘条件原高级专家退休后,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返聘:(1)退休后在相关领域依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和经验;(2)申请返聘的单位有返聘的需求和岗位空缺。
2. 返聘方式高级专家退休后返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发挥顾问作用,为单位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2)参与相关项目的专业研究和咨询工作;(3)担任相关领域的兼职职务,传授经验和技术。
3. 返聘程序高级专家申请返聘时,需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和聘任:(1)填写返聘申请表,注明返聘意向、工作内容和返聘期限等;(2)相关单位或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3)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和聘期待遇等相关事宜。
三、高级专家待遇保障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保障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特殊的待遇保障政策:1. 经济待遇高级专家在延迟退休期间和返聘期间,享受与工作岗位相当的薪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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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周岁。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
第七条延迟退休条件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周岁;
.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周岁;
.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周岁;
.“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
.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