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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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3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3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事务所性质事务所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事务所注册事务所依法在[注册地]注册成立,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第四条:事务所宗旨事务所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合伙人会议1.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2.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a. 选举管理合伙人;b.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c.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财务预算;d. 审议并决定合伙人分配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层1. 事务所设有管理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2. 管理合伙人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3. 如管理合伙人因故不能履职,由合伙人会议选举其他管理合伙人代理履职。

第七条:律师团队1. 事务所设有律师团队,律师团队成员由合伙人会议聘任。

2. 律师团队负责事务所的法律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业务范围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代理;b. 法律顾问服务;c. 参与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d. 公证服务;e. 法律培训等。

第九条:业务拓展事务所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合伙人权利1. 合伙人有参与事务所管理的权利,并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管理合伙人的权利。

2. 合伙人有分享事务所盈利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伙人义务1. 合伙人有遵守事务所章程和法律法规的义务。

2. 合伙人应当积极参与事务所的发展,共同维护事务所的声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1. 事务所财务独立,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2. 合伙人会议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分配方案。

3. 合伙人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具体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所/合伙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本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业,勤勉尽责,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本所由以下律师发起设立:[列出所有发起律师的姓名]第七条本所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名称]批准设立,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本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所变更登记事项、派驻律师以及负责人,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机关收回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应当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

本所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本所终止。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第十一条本所负责人由[负责人姓名]担任,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选举/推选产生,任期[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拟订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提名副职负责人人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六)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按照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的决议,对外代表本所签订有关协议、合同;(七)批准本所日常财务开支;(八)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详细版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事务所的名称及主体 Qualifications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称为本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主体资格:1. 本事务所为开办者以出资共同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 本所全体合伙人必须持证从业且具备专业律师资格,且须具备并证明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本所依法设立,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登记在法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所的地址:(事务所地址)第六条本所的营业范围:1. 法律服务(包括投资、借贷、融资、财务、税务等领域)。

2. 法律咨询。

3. 合同审查、起草及代理。

……(继续其他相关业务)第三章合伙人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比例共同确定。

合伙人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使权利,并对事务所的合伙责任和利润分配承担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共享事务所的利润;2. 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亏损;3. 合伙人有权对重大决策提出异议并参预商议;4. 合伙人有义务履行事务所的相关经营规则。

……(继续其他相关合伙人权益和义务)第九条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应遵循以下准则:1. 合伙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不得伤害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2. 合伙人应保护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赋予他们和他们从业务所获得的任何信息;3. 合伙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对他们在从业务所期间担任的所有职务和业务不得利用该等职务和业务予以他们不正当的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继续其他相关合伙人准则)第十条合伙人的变更和退出:1. 合伙人如有变更,应经其他合伙人允许并报备事务所。

2. 合伙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允许退出事务所。

普通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普通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与名称: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二条宗旨:本所宗旨是依法开展律师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组织形式: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办公地址:本所办公地址为:[具体地址]。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3.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4. 获得合伙人同意。

第六条合伙人权利:1. 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2. 分配事务所的收益;3. 优先选择事务所的业务领域;4. 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合伙人义务:1. 按规定缴纳合伙出资;2. 履行律师执业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4.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负责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业务委员会: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业务范围: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担任法律顾问;2. 代写法律文书;3. 提供法律咨询;4. 代理诉讼;5. 代理仲裁;6.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独立。

事务所的财务活动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事务所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

第十五条章程的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程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程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程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程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制定的一份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以下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程的典型内容:
1. 事务所名称:合伙人商定的事务所名称。

2. 合伙人:列出所有的合伙人姓名及相关信息。

3. 合伙期限:规定事务所的合伙期限(可选择有限期或无限期)。

4. 合伙人权利与义务:详细说明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决策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等。

5. 各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说明每个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例如贡献资金、提供专业技能等。

6. 利益分配: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工作量、业绩等因素进行分配。

7. 决策程序:规定事务所的重大决策需要经过何种程序(例如一票否决权、多数通过等)。

8. 合伙人退出和终止合伙: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和终止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9. 争议解决: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例如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10. 知识产权归属:规定事务所业务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例如专利、商标等。

以上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程的一般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添加其他条款。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章程是合伙关系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保证事务所的正常运营。

律所的章程

律所的章程

律所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XX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本所的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参与调解和仲裁,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结构第四条本所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由若干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设主任一名,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设立资产与来源第六条本所设立资产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额和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七条本所的资金来源包括:合伙人出资、业务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负责人职责与变更第八条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和业务拓展;(五)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支出;(六)其他由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主任的变更应当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开。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获得合法报酬;(三)参加本所的内部管理和决策;(四)享受本所提供的学习和培训机会;(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维护本所的声誉和利益;(四)完成本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详细版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下称“本所”。

第四条本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代理、仲裁、诉讼等。

第五条本所的办公地质为(办公地质)。

根据业务需要,本所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所实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制,合伙人享有过半数持有的股权,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均应符合《律师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本所设立合伙人大会,负责决策重要事项并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

第九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解释本所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所设立管理团队,由管理委员会推荐并合伙人大会选举任命,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所设立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管理团队管理。

第十二条本所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具体职责由管理团队规定。

第三章合伙人权益和义务第十三条合伙人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决策。

具体参与方式和程序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合伙人在本所享有平等的股权比例,并有权根据自身的业绩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分红。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义务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律师与事务所关系第十六条律师与本所建立合作关系,根据相应的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服从本所的管理,参与本所的业务工作,并按照本所的规定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本所有权对律师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有权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本所的经费来自于律师提供的业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条本所设立财务审计制度,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向合伙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所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按照管理团队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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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职业道德,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的性质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任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为:[详细地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负责对本所的财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监事若干名。

第三章合伙人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同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出资后,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本所的重大决策;(二)分享本所的收益;(三)使用本所的设施;(四)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活动;(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二)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四)承担本所的经营风险;(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业务与活动第十七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理仲裁等法律服务;(二)开展法律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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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名称: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执业场所:第三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1.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2.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3.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第四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本所经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律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律所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第八条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设行政主任一名。

第四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第十一条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由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按以下比例出资:1.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元),占比%;2.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元),占比%;3.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元),占比%。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二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本所主任的变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由本所聘用,负责本所所有行政日常事务。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1.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3.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4.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5.决定合伙人的入伙;6.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7.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8.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9.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1.第十五条第5、7、8项由参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2.第十五条第1项由参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3.第十五条第2、3、4、6、9项由参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本所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所业务拓展、案件审批、组织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研究等。

第十九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行政主任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所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机关登记后设立,本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律师的权利1.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2.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3.律师有权参加本所的民主管理;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律师的义务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根据本所的发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订。

第二十五条根据发展的需要,本所接收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习。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照规定指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担任实习律师指导,完成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实习结束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1.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3.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4.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员费;5.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6.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

第三十条本所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所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二条本所总收入由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益组成。

第三十三条本所建立成本统一支付制,该成本包括业务提成;办公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办公费用;行政辅助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用;培训费;营业税及附加费;会员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律师责任保险费用;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法律政策允许的事务所其他开支。

本所主任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本所下年度预算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执行预算方案中,在不超过预算 %的幅度主任有权调整,超过 %则应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日内,主任应向合伙人会议作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按合伙人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基金提取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本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本所分立、解散时,作为本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可分配利润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其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的,则由合伙人平均支付。

第三十七条亏损承担如年度的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吸收专职律师为合伙人条件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2.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3.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4.承认本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6.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第三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合伙人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退伙财产处理1.退伙时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2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持有 %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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