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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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采购询价制度范本

国有公司采购询价制度范本

国有公司采购询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公司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防止和消除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询价,是指国有公司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向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并根据报价结果确定供应商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询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采购询价制度,明确采购询价的程序、方法和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采购询价程序第五条采购询价的发起。

国有公司根据采购计划和需求,编制询价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采购询价的发布。

国有公司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询价公告,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第七条供应商报价。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包括报价单、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报价文件的审查。

国有公司应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采购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报价对比和分析。

国有公司应对合格的报价文件进行对比和分析,确定采购对象。

第十条采购结果的公示。

国有公司应将采购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

国有公司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购询价管理第十二条国有公司应设立采购询价小组,负责采购询价的具体实施。

采购询价小组由公司内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采购询价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采购询价过程中,采购人员和评审人员应保持独立,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国有公司应对采购询价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单位采购询价议价制度范本

单位采购询价议价制度范本

单位采购询价议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购询价议价制度是指在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进行调查、询价、比较、评估和议价,以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的过程。

第三条采购询价议价制度适用于我单位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采购活动。

第四条采购询价议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采购询价议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采购询价议价活动。

采购询价议价小组由单位相关负责人、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等组成。

第六条采购询价议价小组的职责:(一)制定采购询价议价方案;(二)组织采购询价议价活动;(三)评审供应商报价,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四)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五)向单位领导报告采购结果;(六)建立和维护供应商档案。

三、采购询价议价程序第七条采购询价议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询价议价方案,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采购询价议价小组通过市场调查、查阅资料、咨询专家等方式,收集潜在供应商的信息,编制供应商名录。

第九条采购询价议价小组向潜在供应商发送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

第十条采购询价议价小组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报价完整性、技术响应性、服务承诺等。

第十一条采购询价议价小组根据评审结果,与供应商进行议价,争取最优采购价格。

第十二条采购询价议价小组综合考虑报价、质量、服务、信誉等因素,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

第十三条采购询价议价小组将采购结果报告给单位领导,经批准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采购询价议价活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严禁违规操作、滥用职权、泄露采购信息等行为。

第十五条采购询价议价小组应建立健全采购档案,保存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便于监督检查。

公司工程询价制度

公司工程询价制度

公司工程询价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工程询价活动,提高询价过程的效率和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到工程询价的活动。

三、工程询价的定义工程询价是指公司在开展各类工程项目时,为了确定工程施工费用和相关细节,向合格的供应商发送询价函,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最终确定合适的供应商以及合理的报价。

四、工程询价的流程1、确定询价范围和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询价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询价的具体要求。

2、编制询价文件:由询价部门负责编制询价文件,包括询价函、招标公告、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

3、选择供应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确定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进行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评估。

4、发送询价函:将询价文件发送给确定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交报价。

5、组织评标:由询价小组组织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分、排名,确定中标供应商。

6、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合作细节和责任。

7、监督执行: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五、工程询价的原则1、公开透明:询价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标。

2、诚实守信:公司和供应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交流,相互信任。

3、合理高效:询价过程应当合理高效,避免拖延或浪费时间。

4、保密性:公司应当保护供应商的商业机密,确保询价信息不被泄露。

六、工程询价的责任分工1、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工程询价制度,并对询价结果进行最终批准。

2、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工程询价制度,保证询价活动的顺利进行。

3、询价部门:负责具体的询价工作,包括编制询价文件、选择供应商、组织评标等。

4、供应商:负责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交报价,并遵守合同履约的义务。

七、工程询价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公司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对询价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评估:公司外部委托专业机构对询价活动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对公司询价流程进行优化。

询价制度

询价制度

1. 询价制度,是指在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上发行新股时,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并决定对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差别发售不同数量的新股。

其制度优势在于发现市场价格、降低新股发行抑价。

2.固定价格方式(中国的网上定价发行)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享有价格的确定权,而投资者按照其确定的价格申购的定价配售制度。

超额申购时,以“比例配售”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认购者。

3.竞价发行,是通过投资者竞价、按照价高者优的原则决定中标者的定价配售制度。

竞价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表达投资者需求,市场化程度高,透明度高。

这种发行方式也使得其定价最有效率。

但是竞价方式发行中承销商缺乏一定的分配股票的权利,会导致“不能选择理想的股东结构”的后果。

4.协议方式,此方式主要存在于新股发行中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中。

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投资者。

而对于战略配售而言,各国监管者都会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如果我国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而战略配售的方式就是协议。

5.所谓新股发行抑价,是指在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中,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相对其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不论在经济上还是统计上都存在显著为正的平均超额收益的现象。

为了鼓励机构投资者如实报价,承销商可以根据机构投资者报价情况决定分配给其股份的数量。

以此奖励真实报价、遏制虚假报价。

6. 回拨机制,指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确定价格,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根据一般投资者的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二、我国的询价制度我国关于询价制的规定,全部体现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位阶较低。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0 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10 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目前存在的发行方式为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询价配售”、即所谓询价制度)、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向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的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网上定价发行”,即固定价格发行)。

工程用品询价制度

工程用品询价制度

工程用品询价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统一公司对工程用品的询价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所有工程用品的询价工作。

第三章询价流程3.1 询价需求提出公司各部门及项目组提出工程用品的询价需求,需明确询价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要求的交货日期等信息。

3.2 询价人员确定根据询价需求,确定由哪个部门或项目组负责询价工作,并指定询价人员。

3.3 询价范围确定询价人员根据询价需求确定询价范围,包括询价的供应商范围和询价的方式等。

3.4 发送询价函询价人员向确定的供应商发送询价函,询价函中应包括询价物品的详细信息、询价时间、询价截止时间等内容。

3.5 收集报价供应商在询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发送给询价人员,询价人员将所有报价进行整理汇总。

3.6 报价比对询价人员对收到的报价进行比对,选取最具竞争力的报价作为参考。

3.7 报价评审询价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最终报价及供应商。

3.8 确定采购方案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的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数量、价格协商及合同签订等。

第四章评价标准4.1 价格价格是评价供应商报价的首要标准,要保证询价在一定的价格范围内进行。

4.2 质量质量是衡量供应商的重要标准之一,要检查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

4.3 交货期交货期是评价供应商的重要标准之一,要根据公司的需求确定供应商的交货期。

第五章审批流程5.1 询价审批经过评审确定的最终采购方案需要经过审批流程,由相关部门领导签字盖章才能最终确定。

5.2 合同签订签订合同前需经过公司法务部门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六章其他事项6.1 监督检查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程序合规。

6.2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采购流程,改进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调整或修订,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为工程用品询价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公司的严厉处理。

询价规章制度

询价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询价行为,确保询价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询价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章询价组织与实施第四条询价小组的组成:1. 询价小组由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

2. 询价小组组长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询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询价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公正、客观地评价供应商的报价。

第五条询价程序:1.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询价要求、报价截止时间等。

2. 询价通知书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3. 供应商在公告期限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向询价小组提交报价文件。

4. 询价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报价文件符合要求。

5. 询价小组组织召开询价会议,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质询,并记录质询内容。

6. 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质量、服务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

7. 询价小组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8. 询价小组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给采购管理部门,由采购管理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询价监督与纪律第九条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 公正、客观、公平地评价供应商的报价。

3. 不得泄露询价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4. 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形式的馈赠。

5. 不得利用询价工作谋取私利。

第十条询价监督:1. 采购管理部门对询价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询价过程符合本制度规定。

工程公司询价和招投标制度

工程公司询价和招投标制度

工程公司询价和招投标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公司的询价和招投标活动,提高询价和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工程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询价和招投标制度。

第二章询价制度1. 询价对象:工程公司在需采购设备、材料或服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2. 询价方式:工程公司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同时要求供应商按照要求的时间提交报价。

3. 询价内容:询价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要求。

4. 报价评审:工程公司应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严格评审,选择最具竞争力的报价作为中标方案。

第三章招投标制度1. 招标对象:工程公司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应向公众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有资格的供应商参与。

2. 招标方式:工程公司可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在指定的招标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同时需设置招标文件获取渠道。

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供应商了解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

4. 投标流程: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5. 中标公示:工程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同时通知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

第四章发包制度1. 发包对象:工程公司在进行发包活动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格的承包商进行发包。

2. 发包方式:工程公司可通过邀标、限标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发包,确保发包活动公开透明。

3. 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应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件、付款方式、工期等内容,确保承包商了解发包项目的具体要求。

4. 承包流程:承包商应按照发包文件要求准备承包文件,并提交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应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承包文件的评审。

5. 中标公示:工程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同时通知中标承包商进行合同签订。

第五章监督管理1. 监督机构:工程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询价和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活动的公正透明。

企业内部询价制度范本

企业内部询价制度范本

企业内部询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询价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对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议价等环节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企业内部询价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或者采购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内部询价活动。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业务;(二)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和供应商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三、询价程序第六条采购部门在进行询价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供应商的市场行情、产品质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询价清单,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第八条采购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发布询价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第九条供应商应按照询价清单的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包括报价单、产品说明书、相关资质证明等。

第十条采购部门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报价文件的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比价、议价,根据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信誉等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事项。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对询价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四、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部门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询价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采购部门进行考核,评估采购活动的效果和效率,不断优化采购流程。

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供应商违反本制度的,企业有权取消其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审批,采购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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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基本概念1. 询价制度:所谓“询价制度”,是指在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上发行新股时,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并决定对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差别发售不同数量的新股。

其制度优势在于发现市场价格、降低新股发行抑价。

2.固定价格方式固定价格方式(中国的网上定价发行)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享有价格的确定权,而投资者按照其确定的价格申购的定价配售制度。

超额申购时,以“比例配售”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认购者。

3.竞价发行竞价发行是通过投资者竞价、按照价高者优的原则决定中标者的定价配售制度。

竞价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表达投资者需求,市场化程度高,透明度高。

这种发行方式也使得其定价最有效率。

但是竞价方式发行中承销商缺乏一定的分配股票的权利,会导致“不能选择理想的股东结构”的后果。

4.协议方式协议方式,此方式主要存在于新股发行中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中。

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投资者。

而对于战略配售而言,各国监管者都会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如果我国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而战略配售的方式就是协议。

5.新股发行抑价所谓新股发行抑价,是指在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中,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相对其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不论在经济上还是统计上都存在显著为正的平均超额收益的现象。

为了鼓励机构投资者如实报价,承销商可以根据机构投资者报价情况决定分配给其股份的数量。

以此奖励真实报价、遏制虚假报价。

6. 回拨机制指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确定价格,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根据一般投资者的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二、我国的询价制度我国关于询价制的规定,全部体现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位阶较低。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0 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10 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目前存在的发行方式为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询价配售”、即所谓询价制度)、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向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的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网上定价发行”,即固定价格发行)。

战略配售确定的价格为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之价格。

网下询价配售是主体发行方式,最主要的表现为其他发行方式的价格也依此确定。

“网下”是针对“网上定价发行”而言的,如前文所述,“网”是一种媒介,故其实质是询价配售。

按照我国现有规章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

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1.询价对象询价对象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能够成为“询价对象”的机构投资者的条件。

对于满足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2.初步询价初步询价是为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为后面的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做好准备。

但新股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发行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在初步询价阶段,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需要向证监会发行部提交书面报告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经核准后,公告招股意向书、刊登初步询价公告,披露参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数量和结构、核准文号、拟发行股数、向询价对象发行数量及比例、初步询价时间安排等。

之后,主承销商向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询价对象向主承销商报价,并提供报价依据,包括报价考虑的主要因素、采用的主要定价方法等。

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询价对象的反馈意见、报价结果及报价依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最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将价格区间结果公告、报备。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 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 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3.累计投标询价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是根据初步询价阶段确定的价格区间,接受询价对象申购报价,确定发行价格和配售数量。

初步询价结果公告的同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刊登累计投标询价公告(简称“网下发行公告”)。

网下发行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发行价格区间,网下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累计投票询价的具体方式和价格确定方式,股票配售方式,发行时间安排,投资者申购程序及方式等。

累计投标询价期间,询价对象投标申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接受申购报价单,冻结申购资金、簿记登记、推介活动。

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对簿记结果进行分析,并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同时,发行人及期主承销商将其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确定依据报证监会备案,刊登定价公告和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三、我国询价制度的问题我国的询价制是不完全的询价制。

当网下配售比例超过发售数量时,主承销商没有自主分配股票的决定权,而是按照“比例配售”的原则发售。

一方面,承销商无法选择投资者,更无法实现对投资者的激励;另一方面,比例配售使得投资者没有如实报价的动机,大量的“搭便车”现象使得询价制流于形式。

此外,我国的询价比例小。

在新股发行中,询价制的制度价值就是发现市场价格。

而较小的询价比例很难达到询价制的这一功能。

同时,对于询价制度本身而言,初次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二分法,使得初次参与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

根本原因是没有理顺询价机制,束缚了“承销商主导的询价制”的手脚。

有关法规证监会公告[2009]13号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机制、提高发行效率,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一)改革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基本内容。

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预期目标。

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

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

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

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其他改革措施,在统筹兼顾市场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的基础上,择机推出。

三、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提高认识,制定相应方案,周密部署,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发行人应当树立发行上市的正确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水平,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承销商(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经营活动中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

具体工作中要在机构、人员、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改进和适应,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询价对象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从而形成对市场的理性引导。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部分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总结相关自律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参与新股发行的承销商、询价对象、股票配售对象、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2009年6月10日,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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