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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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学院教学工作领导体制,提高教学决策和管理水平,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序稳定,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措、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表决;(二)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应讨论的议题;(三)听取和审议教学副院长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总结。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教育理论;(三)广泛征集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任务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指示;(二)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三)负责学院重大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四)参与学院组织的人才市场的调查,对专业设置和专业改造提出建议和意见;(五)参与有关教学工作方面先进的评比;(六)指导学院教学检查工作及有关教学评估工作;(七)受理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组织原则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在广泛征求各系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聘期一般为四年,在聘期内可按具体工作需要,划分为若干研究内容。

各负责人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交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才能作出决议。

中国物理学会物理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物理学会物理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物理学会物理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0年6月4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国物理学会物理教学委员会为中国物理学会下属的工作委员会之一,接受中国物理学会领导,遵守中国物理学会章程,
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条物理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80—120名,秘书2名。

由上一届物理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
请,任期四年。

第三条物理教学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广大物理教师及从事物理教学的工作者开展物理教育和物理教学方面的研究,
向广大青少年普及物理学科学知识,与国际物理教学进行学
术交流。

第四条物理教学委员会的经常性工作由主任、副主任会议研究部署,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重大的全国性活动需报请中国物
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召开。

第五条国际物理交流工作是物理教学委员会的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每年的国际物理教育交流活动应在上一年作出计划,报请中
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中国物理教育网是中国物理学会物理教学委员会为适应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要求,专门设立的物理教学资源网,面向全国
广大物理教师和物理教学工作者,是联络广大物理教师和物
理教学工作者的纽带,为物理教师、物理教学工作者和广大
喜爱物理科学知识的青少年提供物理教学交流服务,提供物
理教学信息资源。

第七条物理教学委员会的经费少量由中国物理学会资助,主要部分自筹。

第八条本条例每四年修订一次,报请中国物理学会批准生效。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为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成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院开展面向高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我院的教学改革和建设。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办公室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成员由各系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为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院热心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名单报院领导班子会议通过。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

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院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

第七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专业设置计划、专业招生计划、专业教学计划;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中医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医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医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成立XX中医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制订其工作条例。

第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由学校授权,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旨在确保教师在大学教育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听取学生的意见与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在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XX中医药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

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委员由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我校具有高级职称、长期从事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工作且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专家以及各院(部)院长(或主任)兼任。

此外,还邀请学生代表2名、用人单位代表2名参加会议。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代表原则上由研究生、本专科层次的学生会主席分别担任,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推荐;毕业生用人单位代表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核推荐。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四年换届。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人应列席每次会议。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按规定指导、审议和监督各项教学工作,主要包括:1.审议本年度的教学工作计划、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2.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决策服务,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办学方向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指导并进行审议。

3.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运行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4.负责对学校各层次、各专业的教学质量定期进行调研、评价。

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云大教〔2016〕101号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云大教〔2016〕101号

云南大学文件云大教〔2016〕101号关于印发《云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各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现将《云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大学2016年9月28日云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云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云南大学第八届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现组建云南大学第八届学术委员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咨询、指导作用,使教指委有序、高效、规范地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一、“教指委”的性质教指委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教指委做出的有关决议即为校学术委员会最终结论,结论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教指委”的组成根据《云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云南大学第八届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教指委”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五个专门委员会之一,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原则上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各委员均来自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酝酿,协商产生。

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为教指委当然委员;一般情况下,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和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教指委成员由校长颁发聘书聘任,每届聘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学院(部)成立院级教指委,在院学术委员会和校教指委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并对院学术委员会和校教指委负责。

三、“教指委”的主要职责1.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

2.把握国内外有关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一、总则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织,旨在加强教学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成员选拔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事项,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结构1.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各学院院长等相关负责人为副主任,各学院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为委员组成。

2.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三、职责权限1. 审议并制定学校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管理政策,提出教学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

2. 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监控,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 审核学院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学大纲等教学管理文件,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组织教学培训和教师发展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5. 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6. 指导学院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推动教学创新和教学成果的转化。

7. 审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四、成员选拔1.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任命,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并经教务处批准。

2. 委员由各学院推荐代表,推荐人选需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经教务处审核后确定。

3. 办公室成员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讨论通过,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

五、工作程序1.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主任主持,副主任或者秘书负责会务工作。

2. 会议议程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制定,并向委员会成员发出通知。

3.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要和决议经主任签署后生效。

4. 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议题和建议,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5. 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预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对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案。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工学结合、院企合作,加强专业建设,推进专业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专业设置,是学院专业建设的指导咨询机构。

第三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和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议事原则第四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学院领导、系(部)主任、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专业(学科)带头人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

委员会由专业所在系负责组建,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设置。

第五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

院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人为来自行业或者企业的专家。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由学院颁发聘书。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补聘或者解聘。

第六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有关各系,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讨论决定问题可以采用议决制或者表决制。

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并得到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委员会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教育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积极探索和完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对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规格设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指导。

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专业建设中、长期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审,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

(二)研究指导专业教学改革,对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审议并指导实施。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工作领导体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对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研究、指导、评议和决策机构,执行校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对学校在人才培养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评议;2.研究和决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以及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4.审议学校的专业、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建设;5.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对各教学部门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6.审议与认定校级教改立项、教学研究成果、校级优秀课程、校级优秀教学质量奖等,并负责向上级组织推荐。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至2名,委员若干名。

委员由各教学系(部)、教务处、成人教育处、督导室、学生工作处、科研处、人事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医学教育研究室、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负责人,以及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因岗位、职务变动等因素不能或不宜再担任委员工作的,经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下可成立临时性评议组、审议组或专题组。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

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XXXX 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章总则第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直接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议和督导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各学院参考本条例,根据学院具体情况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院的教学工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组成。

委员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全局观念强,热心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活动,身体健康。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

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专题组等。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一届任期内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要调整时,由教务处提出新的人员组成名单,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报校长审批。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八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专业的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模式等重大问题给以指导并提出建议。

(二)对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等方案进行审议并监督执行。

(三)对学校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进行审议并监督执行;教材立项和优秀教材奖评审推荐。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为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教学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咨询指导机构,为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与教学管理有直接联系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任副主任。

教务处、评建办、院校研究所、人事处、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和各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秘书处工作由教务处兼理,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长,教务处副处长兼任副秘书长。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1、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2、为学院实施重大教学改革举措、制定与修改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重点项目建设方案提供咨询指导;3、为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方案、教学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提供论证与修改意见;.4、审查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系部教学评估评审(估)结论;5、受理并仲裁教学管理中因文件精神理解与执行、管理职责、管理流程等产生分歧所致的争议;6、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确有必要时,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聘请委员以外的院内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八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由秘书处提出并报主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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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学院教学工作领导体制,提高教学决策和管理水平,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序稳定,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措、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表决;
(二)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应讨论的议题;
(三)听取和审议教学副院长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总结。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教育理论;
(三)广泛征集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任务
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指示;
(二)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学院重大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参与学院组织的人才市场的调查,对专业设置和专业改造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有关教学工作方面先进的评比;
(六)指导学院教学检查工作及有关教学评估工作;
(七)受理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在广泛征求各系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聘期一般为四年,在聘期内可按具体工作需要,划分为若干研究内容。

各负责
人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交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才能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施民主集中制,经全体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对有异议的少数意见,可保留在卷,不作否决论处。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会内讨论的情况及不同意见,除要求传达者外,一律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五章会议及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同教务会议联席召开。

第十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也可约请有关教师和办事人员参加。

如情况特殊,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增加会议召开次数。

第十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长负责整理议题,并检查决议贯彻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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