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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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1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防质量事故,保证成果产品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质量,是指项目实施的各项业务活动和成果符合标准规范、符合“五问”评价标准、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和特性。

第三条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非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对承担的项目及其委托业务全面质量把关,对项目实施中各项业务活动和成果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实施的完整性。

根据需要,可按独立地质调查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或工作单元部署推进项目工作,但不得将项目整体委托,不得因人或因单位设立委托业务,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规定,将一项业务“碎片化”分解委托。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地质调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调局相关技术要求施工,保证地质调查与编录齐全、准确、真实、可靠,自检、互检及时到位,检查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野外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日常资料整理、登记及时、规范,阶段性综合整理及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样品采集符合项目研究需要,测试样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采集、整理、标识,确保样品无污染。

原始数据采集真实、有效,数据整理、分析处理及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成果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工作和成果,项目原始资料与最终成果吻合。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托地质调查业务管理系统,定期报告项目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情况。

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及委托业务质量负责。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3〕15号),结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调查专项。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地调局对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重点围绕用户及需求、目标任务及预期成果,科学设定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对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地质调查项目/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子项目”)为单元,与立项论证、(中期)评估、成果评审等管理环节同时进行,基本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保证措施等。

第五条绩效评价采用专家评价法,由技术和经济专家共同开展,并建立专家信誉管理制度,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强化专家评审责任,提高项目绩效评价质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地调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项目/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六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及中国地质科学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工程主持单位负责分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协助项-2-目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自评及实现,负责分解落实子项目绩效目标,协助项目办开展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子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子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自评及实现,配合做好子项目绩效评价、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法
逐项审查法是将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全过程、全部构成内容逐项核对、审查,从而确认项目设计预算是否合理。 第九条 审查项目设计预算的经济监审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客观、公正、负责地对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审查;要 指导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单位做好项目设计预算的修改和调整工作,完善项目设计和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工作;要严格审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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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管理,提高国家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设计预算的合理性,保证项 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 第三条 项目设计预算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按照规范和规定,如实审查核实项目费用;坚持量(设计工作 量)、价(预算标准)、费(单项费用)和设计技术方案同审;充分协商,解决好技术、经济以及被审单位的协调关系。 第四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有资格的经济监审专家开展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工作。项目设计预算审查与项目设计 技术审查同时进行。审查时,经济监审专家人数不少于 2 人。
第五条 接受审查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送审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书; 2、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设计书的初审意见书; 3、其他应送审的材料。 第六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按下列依据进行项目设计预算审查: 1、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地质调查项目任务书; 2、《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 4、国家、国土资源部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颁发的其他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七条 项目设计预算审查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 1、检查送审材料是否齐备; 2、是否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3、项目设计预算是否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要求; 4、项目设计预算中计算的量化指标是否与设计技术方案相符,项目设计预算与项目的工作任务及工作量是否平衡 一致; 5、编制项目设计预算所采用的预算标准是否合理、正确; 6、复核项目设计预算表各项计算是否准确无误; 7、确定审查结果,编写并签署审查意见,填制《项目设计预算审查调整表》。 第八条 项目设计预算审查的方法,主要采用经济类比法或逐项审查法。 经济类比法是将要审查的项目设计预算与已有、相类似的预、决算进行经济类比,从而确认项目设计预算是否合 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家地质调查事业的主管单位,具有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地质调查工作的职责。

为了保证地质调查工作的高效进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了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地质调查项目的实施。

二、项目立项地质调查项目的立项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立项阶段,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提出:项目的提出主要由地质调查单位和相关地方部门联合完成,同时需要提交项目的基本信息、调查目的和任务、调查区域等内容。

2. 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召集,由专家组成,对项目提出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立项。

3. 项目批准:项目批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

三、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需要进行详细的实施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如下:1. 项目计划制定:地质调查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包括调查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配备和资源需求等内容。

2. 人员培训:在项目实施前,地质调查单位需要对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调查实施:根据项目计划,地质调查单位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记录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4. 项目监督:中国地质调查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监督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报告、现场检查等。

四、成果评估和报告编制项目实施完毕后,地质调查单位需要进行成果评估和报告编制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技术评估:地质调查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技术评估,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 综合评估:中国地质调查局对调查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调查目的是否达到、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3. 报告编制:地质调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调查报告。

报告应该包括项目概述、调查方法与过程、调查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院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煤田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院")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院属各勘探队和机关相关科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二)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三)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设计书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院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初审;(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批;(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五)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六)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七)院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二)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三)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四)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五)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六)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设计书审批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院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批;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院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审查依据(一)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如油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为了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合理地使用,在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管理制度尚未正式颁发之前,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启动,特对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提出暂行要求。

一、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专项用于国家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二、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经费的直接使用者,对管好用好项目经费负有如下责任:1.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2.按本要求正确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3.对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项,要及时报告、纠正和查处。

三、项目经费实行计划用款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在季度开始前十五日内,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土资发[1999]181号)的要求,各省(市、区)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建地调院。

尚未正式成立地调院,也未开立帐户的,中国地质调查局首次拨款暂拨入其主管单位帐户暂存,待地调院筹建组开立银行帐户后再转拨。

地调院筹建组必须立即在银行开立帐户,核算项目支出,并以文字形式将开立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及行号)告知中国地质调查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按照本要求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管理项目经费,正确核算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

六、凡工作手段、技术方法单一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计算成本;凡采用多种工作手段、技术方法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计算成本。

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工作项目计算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工作项目包括: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物探,4.化探,5.遥感,6.槽探,7.浅井,8.坑探,9.钻探,10.岩矿测试,11.其他地质工作,12.工地建筑。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提高地质调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地质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规范操作,严格监督;(三)注重质量,追求实效;(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地质调查局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地质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

第五条项目立项应经过以下程序:(一)项目建议书编制;(二)项目评审;(三)项目批准。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实施计划及预算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地质调查局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设计书进行工作,确保项目质量。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条地质调查局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开展项目质量自检和互检。

第十二条地质调查局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成果管理第十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成果应进行科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地质调查局应加强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地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地质调查局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提高成果报告的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检查的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范围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专业。

第三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工作依据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项目设计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地调局负责组织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工作。

集中检查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地调局组织检查的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实施地调项目总数的10%;检查工作由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一般由3-5名地调局聘任的相关专业的监督审查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地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要把原始资料的经常性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包括自检(100%)、互检(100%)、上一级负责单位专检(20-30%)等方面。

经常性检查必须在现场进行,并做好经常性检查情况的记录。

第六条专家组对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重点放在野外。

根据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要达到5~10%。

相关的专题研究及信息工程项目也应进行原始资料的检查。

第七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得当;采集、记录到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地质实际情况;原始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日常整理、登记是否及时;阶段性的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等。

第八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实行打分制。

检查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优秀: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完全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良好: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无重大质量问题,基本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不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必须返工重作。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doc 19页)

地质查询拜访工程打点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尺度地质查询拜访工程打点工作,包管地质查询拜访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地质查询拜访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查询拜访工程。

第三条地质查询拜访工程分为方案工程、工作工程,工程负责单元别离称为方案工程实施单元〔以下简称“实施单元〞〕、工作工程承担单元〔以下简称“承担单元〞〕。

第四条地质查询拜访工程打点原那么〔一〕地质查询拜访工程实行法人单元负责制;〔二〕分级打点、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工程打点与工程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查询拜访工程打点包罗立项与方案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工程任务变更与陈述制度、工程质量打点、野外验收、成果陈述的编写与审查、地质查询拜访成果资料汇交、工程竣工决算等地质查询拜访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工程打点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打点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摆设,组织工程立项工作;〔二〕编报工程方案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工程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方案工程可行性陈述;〔六〕组织方案工程和重大工作工程设计和成果陈述审查;〔七〕方案工程实施过程监督查抄,方案工程、工作工程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打点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元系处所地质查询拜访单元〔地勘体制鼎新后,实行属地化打点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元,以下简称“处所地调单元〞〕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元系处所地调单元的工程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方案工程及所属工作工程经济打点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方案工程设计与成果陈述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工程及方案工程进行质量抽查。

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变乱;〔六〕参加实施单元组织的工作工程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工程地质查询拜访成果资料。

第八条实施单元主要职责〔一〕编制方案工程可行性陈述;〔二〕编写方案工程设计;〔三〕组织编制本方案工程中的工作工程立项建议;〔四〕向工作工程承担单元下发任务书;〔五〕组织工作工程设计审查;〔六〕工作工程实施过程打点;〔七〕组织工作工程成果陈述审查;〔八〕集成、整合工作工程成果,提交方案工程成果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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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1第八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第九条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二)编写工作项目设计;(三)组织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四)提交工作项目成果报告;(五)受实施单位委托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六)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保管地质调查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编制第十条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规划、国土资源部年度计划编制要点,拟订年度工作部署总体方案和计划项目安排意见,编制、发布地质调查计划项目年度要点。

计划项目年度要点应明确工作地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概算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组织编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

(一)实施单位为地调局局属单位、行业地勘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由实施单位初审后报地调局。

(二)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包括新开项目和续作项目)由实施单位报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大区地调中心初审后报地调局。

(三)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以计划项目为单元上报。

立项建议包括立项建议报告、项目建议表、新开项目立项申请书和续作项目评估报告。

编写要求见附件一。

续作项目不需编报立项申请书,但应向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进展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由实施单位组织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项目经费预算总和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列经费额度的10%。

第十三条地调局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要求,对新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论证。

2第十四条通过评估的续作项目和通过论证的新开项目,纳入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编制范围。

第十五条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经费的可能,在综合、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先续作、后新开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选择项目,并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根据地调局的布置和要求,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计划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审报告”。

第四章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第十七条地调局收到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计划之日起2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

项目预算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单位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

计划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实施单位自收到计划项目任务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担单位下发工作项目任务书,抄报地调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

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五章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第十九条实施单位、承担单位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安排)。

设计书包括技术部分和预算部分。

编写要求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项目设计书送审稿,应保证评审之前送交专家审阅。

第二十一条组织审查单位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审查。

审查工作包括设计书的评审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组织审查单位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

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

会审组织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函审组织单位负责专家函审意见的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组织审查单位。

由组织审查单位向设计提交单位下发设计审批意见书。

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三套、电子文档一套。

3第二十五条实施单位在本计划项目内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结束后7日内,向地调局报送设计审查工作总结、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和设计书纸介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套,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

第六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项目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进行调整的属重大变更,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地调局审批。

其中,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应通过大区地调中心报地调局。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调整,由承担单位报实施单位审批,报地调局备案。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要按要求补充设计书。

第二十七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

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

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

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实施单位,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大区地调中心。

实施单位按计划项目汇总报送地调局。

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地调局。

季报应于下季度首月5日内、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地调局。

第二十八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

各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项目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

组织监审专家对局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国土资源部有关直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检查。

对大区地调中心负责质量检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组织监审专家对本单位和辖区内地方地调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及其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和院校承担的工作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监审专家由地调局统一聘任。

第三十条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地调局分级组织进行。

其各自的技术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见附件六,经费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互检和承担单位抽检等。

4第三十二条地调局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5%,大区地调中心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辖区内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20%。

第三十三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也可委托地区地调中心或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地调局或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八章野外验收第三十五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

第三十六条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实施单位负责,部分工作项目可委托承担单位进行。

地调局和大区地调中心视情况可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实施单位提出野外验收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三十八条实施单位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验收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合格资料。

第四十条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七),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四十一条验收意见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九章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第四十二条地质调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见附件八。

第四十三条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并进行初审后,向组织审查单位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单位初审意见。

第四十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工作分为评审和审查两部分。

评审形式分函审和会审两种,以函审为主。

组织审查单位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形式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

5第四十五条成果报告评审和审查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批意见书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评审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审查单位据此签署评审意见书,下发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单位。

第四十七条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30日内按照评审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送组织审查单位审查。

第四十八条组织审查单位在收到修改后的成果报告15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报告,由审查单位下发审查意见书,同时报地调局业务主管部门和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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