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复习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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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本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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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是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法官,在2013年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李某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该案经检察机关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李某作为诉讼中的什么身份出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合议庭审判员 B.证人 C.当事人 D.其他诉讼参与人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交付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B.人民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监督审判活动C.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有权提起抗诉D.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级别管辖方面说,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专门人民法院4.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期间,与同监犯王某共同进行毒品交易,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案审判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原审人民法院B.陈某住所地人民法院C.服刑地人民法院D.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5.刑事诉讼案件的下列证明对象,属于程序法上事实的是[]A.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B.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C.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D.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6.刑事诉讼法中“依靠群众”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内容?[]A.依靠群众,查明案情B.依靠群众,揭露犯罪C.接受群众监督或者吸收群众参与审判D.依靠群众,起诉犯罪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不享有下列哪一项权利?[]A.独立辩护权B.会见权C.阅卷权D.提出意见权8.下列地点,可以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A.为了办案安全而建设的场所B.羁押场所C.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D.犯罪嫌疑人住所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A.报案或者控告B.报案或者举报C.举报或者控告D.举报或者调查10.被害人张某因被康某某强奸,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康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38万元。

刑诉期末考试要点2

刑诉期末考试要点2

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职能诉讼参与者 +权能进行2.辩护犯嫌、被辩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嫌、被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3.审判管辖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4.刑事强制措施101:公检法+保顺,+依法对犯嫌被采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5.取保候审刑诉中,公检法根据需要+不羁押但责令其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6.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刑诉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7.刑事证明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刑诉中+依法运用证据+查明和确实案件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8.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中专门调查+强制性措施9.补充侦查公安机+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依法基础上继续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10.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供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的11.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被告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

12.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第一审判决所判刑罚的裁判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二、简答题回避的理由81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联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6.重新审判案件的回避: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其他程序的审判。

7.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刑诉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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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诉讼的概念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或解决纠纷的活动。

俗称打官司或办案。

2.三大诉讼诉讼依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及诉讼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理解1、规定行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和狭义的刑诉法(1)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广义的: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诉讼主体的理解及范围直接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都是诉讼主体.范围:公\检\法\自诉人\被告人.2.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组织体系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刑事审判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1)法院性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2)检察院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自行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刑事裁判执行的监督权(3)公安机关性质: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一、名词解释1.刑事辩护(108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自诉人(66页)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3.速裁程序(318页)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4.酌定不起诉(286页)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5.书证(142页)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6.死刑复核程序(340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7.逮捕(196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8.两审终审制(325页)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9.监视居住(190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住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法条填空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刑诉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刑诉复习资料

刑诉复习资料一、强制执行各方式的羁押期限(一)拘传(强制措施最轻的一种):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手段。

1、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案情重大、发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3、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取保候审: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公检法机关对同一对象可以采取重复取保候审?(三)监视居住: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在一段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四)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在紧急情况下,一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正常:3日+7日=最长10日延长:3日+1至4日+7日=最长14日特殊:30日+7日=37日(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五)逮捕(无):公检法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各方法的符合条件(一)拘传(二)取保候审1、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三)监视居住重要前提: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内容的复习整理。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任务包括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参与诉讼,接受群众监督。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诉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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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复习资料1、刑事诉讼的概念(名解)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简答:定义、包括哪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包括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有关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公安部的《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主管部、委、局制定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等;有关国际条约。

3、诉讼模式:(选)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奴隶社会弹劾式(控告式)诉讼,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国家以裁判者的身份消极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形态。

采用神示证据制度,据证推断制度,司法与行政合一,诉讼专业化程度不高;私人告诉,不告不理;诉讼双方地位平等;法官消极裁判。

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国家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实行有罪推定。

侦查、审判秘密进行,实行书面审理,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奉行口供主义)。

资本主义社会司法独立,控审分立,不告不理;无罪推定;辩护制度;陪审制;实行证据裁判和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公开审判,采直接言词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类型:弹劾式(控告式)诉讼、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主要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职权推进诉讼进程,而当事人则处于相对消极地位的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刑事诉讼程序
1.刑事诉讼程序的性质和基本要求
2.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安排
3.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
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1.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
2.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三、刑事证据
1.刑事证据的定义
2.刑事证据的分类
3.刑事证据的鉴定
四、诉讼中的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民事诉讼的适用
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五、刑事诉讼的审判
1.刑事诉讼审判的程序
2.刑事诉讼的裁判方式
3.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和形式
六、执行刑事判决
1.刑事判决的执行制度
2.刑事判决执行的法律所依据的内容
3.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方式
七、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1.破产程序
2.缓刑程序
3.不起诉程序
总之,《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规定。

各项法律原则、诉讼规定和程序安排都应在实践中得到深刻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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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大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补修(参照)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一、刑事诉讼法课程介绍:《刑事诉讼法》课程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本课程3学分。

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查证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应受到何种处罚的活动。

作为调整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应用性和实用性,特别是现在法理上越来越凸显程序的重要性,甚至提出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观点,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是很重要的。

通过学习本课程,我们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和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基本上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诉讼中遇到问题。

本课程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种类和分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刑事诉讼证明;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诉讼文书;刑事诉讼的中止、延期审理和终止;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本课程的考试以课本内容和刑事诉讼法法条为主,复习资料包括:教材——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网上单元教学信息、作业、模拟试题等。

二、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事诉讼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第二章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古代刑事诉讼法要求掌握我国最早的刑事诉讼立法是在夏朝第二节清末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掌握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通过,并在1996年3月17日经过了修改。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加人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人民法院第三节人民检察院第四节公安机关要求掌握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包括公检法机关,还包括特定范围和情形下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他们的具体内容和权限。

第五节诉讼参与人要求掌握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届定及相关内容,其中当事人的范围又特别要掌握。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第三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第四节依靠群众原则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六节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七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八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九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十节审判公开原则第十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第十二节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第十三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第十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第十五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要求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刑诉的始终、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进行刑诉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书上列举了十四种,我们重点看一下(1)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2)审判公开原则。

掌握哪几种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

(2)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既包括不构成或者不认为犯罪的情形,也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因为种种法定原因比如超过追诉时效等情形,公检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根据情形不同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见P78。

第六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重点掌握管辖是刑诉的重点内容。

刑诉中的管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上的分工,包括公检法的分工和法院系统内审判一审案件的分工。

第二节立案管辖重点掌握立案管辖:《刑诉法》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就是特定范围和情形下的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所行使的侦查权,但这些案件比例很小,公安机关是主要侦查机关。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四大类。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就是自诉案件的范围要求掌握。

第三节审判管辖重点掌握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重点掌握中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

另外,对于一人犯数罪或共同犯罪等,只要其中一人或其中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部案件都由上级法院审理。

P91管辖权变更。

(1)上级法院主动决定审理下级发言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下级法院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刑诉法》第23条)本条规定的移送案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对移送的程序问题《刑诉解释》第16条作了明确规定。

(2)地区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间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一般原则是“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对于同一刑案,犯罪地可能不只一个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地比较分散,可能导致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对此情形则适用第二条原则“以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指定管辖:如果因为地区管辖或级别管辖出现争议或无法区分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则可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第七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重点掌握回避是刑诉中非常重要的程序,是各国刑诉法普遍确立的制度,某种程度上说是当事人对主持或参与的司法人员的一种选择权。

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重点掌握(1)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理论上还有指令回避,但我国刑诉法上没有确立这种制度。

(2)回避的事由:P99五种。

其中前四点是法定回避的情形,第5点是请求回避的情形,它是刑诉法修正后新加的一条事由。

还有刑诉解释里第31条规定,凡是参加过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如调到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这也是一种回避的情形。

(3)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

P102。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重点掌握回避适用的程序。

提起的主体和做决定的主体。

对侦查人员的特别规定。

《刑诉法》第30条。

当事人权利的救济。

刑诉法第30条第3款。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重点掌握辩护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一,是刑诉基本价值——公正、民主的最集中体现。

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辩护种类: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或者说资格条件:刑诉法第32条之规定。

对于这三类人刑诉法还作了补充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此外可参照网上的单元教学信息二中所列的其他规定之内容。

指定辩护。

它包括任意指定和强制指定。

这种区分是因为刑诉法在规定上使用了不同的用词:可以和应当。

这二者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参见教学信息二。

辩护人从什么时候开始介入刑事诉讼,P116: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权利(1)获取相关资料的权利。

P125②、P126⑤(2)辩护律师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

P126③(3)拒绝辩护的权利。

P128。

第三节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意义第四节刑事代理重点掌握代理制度和刑事辩护是刑诉的两项基本制度,可以说他们代表的利害关系是相对的,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等。

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九章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第一节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十章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分类第一节证据种类第二节刑事证据的分类重点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第十一章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第三节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第十二章刑事根据证明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证明对象第三节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第十三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拘传重点掌握拘传的概念。

条件。

注意刑诉法第92条: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重点掌握取保候审的概念。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节拘留重点掌握拘留的概念、程序和期限。

(期限:3+4+7=14天)第五节逮捕重点掌握逮捕的条件。

逮捕的权限见刑诉法59条。

第六节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解除第十四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掌握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掌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第十五章期间、送达、诉讼文书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掌握期间是刑诉法中相当重要的内容,特别是结合实际案例的时候非常容易搞不清楚。

强制措施期间见上。

侦查羁押期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自审查起诉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审程序期间: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简易程序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再审程序期间: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或接受抗诉、接受指令再审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延期审理和终止第一节诉讼中止掌握概念第二节延期审理掌握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条件。

第三节诉讼终止第十七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四节立案的程序掌握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我们要掌握它的概念,材料来源和立案的条件,同时要注意不予立案的情形。

第十八章侦查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节侦查的阶段和原则第三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四节询问证人第五节勘验、检查第六节搜查第七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八节鉴定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十二节补充侦查重点掌握侦查是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

对于侦查,我们要了解它的程序和方法,掌握侦查终结的条件、补充侦查的概念和形式。

第十九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重点掌握起诉是法院审判的启动程序,我国是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

首先要掌握公诉的程序,它和自诉不同在于有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介入诉讼,行使国家追诉权。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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