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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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保险合同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达成的协议。 4.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个性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四)根据投保次数 单一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
小明有一幢房屋,价值10万元,向一 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某同 学在另一保险公司工作,向小明推销业务, 小明又为该幢房屋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 不久前,房屋毁于一场火灾。 小明向前述两家保险公司同时要求理 赔,按合同小明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但 两家保险公司知晓小明重复投保后,均拒 绝完全赔偿,而只同意按比例赔偿。
2.1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同的形式1. 投保单(保书)
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2. 暂保单(临时保单)
保险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向客户提 供的临时保障的书面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3. 保险单(保单)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 正式书面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4. 保险凭证(小保单)
被保险人所持有的已经获得保险保障的 证明文件,即简化了的保险单。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5. 批单
保险合同发生变更后,在保险单或者保 险凭证上附贴批条。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一般法律特征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时获得经济赔偿。

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中的一方是投保人,即购买保险的人,另一方是保险公司,即承担保险责任的人。

第二、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约定的是对特定风险事件的保险,该风险事件即为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个人(如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

第三、保险费。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即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投保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计算得出的。

第四、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即给予经济赔偿。

保险责任可以是全损赔偿、部分赔偿或按比例赔偿等形式。

第五、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约定的是保险的有效期间,即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可以是一年、两年或更短的时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第六、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索赔方式、赔偿额度等具体内容,即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保险合同的执行和双方权益的确立。

保险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风险转移。

保险合同可以将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即在发生保险标的约定的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投保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资金积累。

保险合同中的保费作为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和积累。

在投保人未发生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收益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保障和福利。

第三、社会稳定。

保险合同的存在可以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通过补偿和救济,保险可以调动资源,稳定社会风险的分布,减少悲剧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经济保障。

保险合同可以为投保人提供经济保障,当投保人发生意外事故、财产损失或身体健康问题时,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给予赔偿或保险金,避免投保人因此陷入经济困境。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保险合同
4、特定危险保险(named peril policy)和一切 危险保险合同(all risk policy): 根据承保危险范围来定。特定险:仅承保特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一切险:除合同列明 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凡未列入除外 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5、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合同与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学校具有过错,应由学 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乙与学校形成委托办理保险关系, 但却没有投保;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人寿 公司和学校均不需赔偿。保险凭证中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名 字,其他存根和登记册上也没有李甲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 明李甲交了30元保费给张某,学校、张某的失误不是李某不 能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 1、该合同是否成立?2、该未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凭证 能证明李甲已经投保吗?能证明什么?3、保险凭证及登记 造册上没有李甲名字,能证明其没有投保的事实吗?


9、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 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 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 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情形); 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 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 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又另行指 定受益人)




8、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合同与再保险 (reinsurance)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由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关系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应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要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应以保险费的交付为要件。
• 为证明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减少纠纷,在多数情况
下,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仍是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的方式签订的书面合同。
–(2)要式保险合同
•因保险标的特殊性不能采用标准的保险单, 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依法以书面协议的方 式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般是指受益人。 • 受益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受益人须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 同中指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自己利益而订 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 是受益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他 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 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投保人指定或变 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保险责任何时开始?
–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 开始承担责任。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由合 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五、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 有效是生效的必要条件 • 无效合同的确认
– 主体
• 行为能力(法人、自然人)
• 保险利益
– 内容
保险合同
•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 同。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较为特殊,一般包括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 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订立还要借助保 险合同的辅助人。
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保险合同

注:保险合同的转让形式
保险人背书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背书转让——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而只是被保险人对保单权益的处分(即改变保
单所有人),故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主体, 即关系人。
同成立时间)的日期,而不能早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以实物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 (一)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保险 赔偿额=实际损失额x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2、定值保险 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注:定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特例,即保障程度为100%。即定值保险均为足额保险。
争议焦点: (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责任是否开始?
5、附和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所处地位,合同可分为议商合同和附和合同。
6、对人(或个人)合同 保险合同不是保险标的附属物,保险合同不随财产(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动转移。关于保险 标的所有权转让或者风险承担者转移的合同,与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保险金额
(一)定义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不包括施救等费用)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二)保险金额的作用
1、赔偿限额或给付定额 2、计收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最常用的方法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三)争议处理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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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或约定,通过该协议或约定,保险人承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件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

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承担和赔偿的约定。

保险合同包含以下要素:
1. 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当事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他人。

2. 被保险人:被保险的当事人,即保险合同中承受风险的一方。

3. 保险人:承保风险并给予赔偿的当事人。

4. 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通常用于赔付保险赔偿金。

5.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向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承担的赔偿责任。

7.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8.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种特定约定和规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按时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享受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保障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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