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强化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机关公务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的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权限及职责第三条驾驶员的权限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持有驾驶证,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证驾驶。
第四条驾驶员的职责1.维护车辆和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车辆及设备的完好性;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司机职业道德纲要;3.保证完成车辆安全检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地驾驶公务车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4.确认车内乘员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驾驶车辆时让车内乘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度,确认车辆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出车不得超时等。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及考核管理第五条培训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制定符合职责和任务的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培训计划和课程,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考核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建立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针对考核结果及时加强驾驶员的技能培训。
第四章对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的监督第七条相关部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对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应当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按照规定对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达到标准要求。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监督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使用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监督,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及车辆使用符合管理规定。
机关单位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安全、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方式1、驾驶员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自觉遵守办公室的各项管理规定。
2、所有车辆调配由办公室具体负责,驾驶员按照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出车,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二、工作纪律与服务质量1、驾驶员必须严格服从办公室对车辆调度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对于拒不执行办公室安排的驾驶员,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有权扣发其安全奖金。
2、驾驶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时上下班,在班时间因私外出应请假;无出车任务时原则上应在岗等候,做到随叫随到。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检查,不违章肇事。
遵守操作规程,不带故障出车;外出期间,严禁饮酒,必须保证行车安全.三、用车制度与维修、保养1、驾驶员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车辆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外地出差除外),不能在外过夜、停放.2、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外单位借用本单位车辆或个人办私事用车,车辆需要出市区需向办公室提前说明。
3、严格遵守专车专人驾驶的原则.严禁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
4、车辆维修费、汽油费等有关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需要维修和更换配件的车辆须事先是总领导报告。
四、考核、评聘、奖励、处罚1、设置安全奖。
凡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出车安排,文明服务,安全行车,全年内无安全事故者,每月发给安全奖。
2、每月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并按考核情况发放安全奖金。
对考核不合格或被用车人投诉的驾驶员,办公室有权扣发其安全奖金。
3、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私自出车及私自在外乱停乱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办公室年月日。
驾驶员单位规章制度范本

驾驶员单位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驾驶员单位的管理行为,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秩序,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驾驶员单位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外包人员。
第三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据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制裁。
第二章岗位要求第四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对客人有礼貌,态度友好。
第六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驾驶证件的有效性,不得因为违章行为而被扣分、吊销驾驶证。
第七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必须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八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必须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不得早退晚到,不得擅自请假。
第九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稳定。
第十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保持警觉,不得打电话、发短信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必须尊重客人,不得与客人发生冲突,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二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如违反规章制度,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三条驾驶员单位的员工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开除处理,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驾驶员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员工如对本规章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经审核后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驾驶员单位规章制度到此结束。
希望广大员工认真遵守规定,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绩效考核)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

驾驶员绩效考核办法为进壹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公务车辆的作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局各项工作提供有效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壹、考核实施范围机关于职驾驶员、和总站签订合同且工作壹年之上驾驶员。
二、驾驶员岗位目标责任(壹)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讲政治、守原则、顾大局,自觉维护领导及自身形象,不应有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言行,严守保密纪律,不听、不说、不传播小道消息。
(三)认真贯彻“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行车纪律,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不违章行驶,不酒后驾车。
(四)每月参加驾驶员政治、业务、安全等方面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平时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使车辆保持经常性良好状态。
(六)工作积极主动,服从领导、服从车辆调度,树立“服务至上,工作第壹”的职业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如遇本人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
(七)机关车辆须按规定停放,未经领导同意,车辆不得私自转借或公车私用;对未经批准转借或公车私用造成的任何后果和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八)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公务急需,局领导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壹调度安排。
(九)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归队后的车况技术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出车,未达安全标准不得出车。
(十)遵守机关考勤制度。
需休假的应提前向分管主任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壹)服从车辆调度,提前做好行车前的预备工作,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始终保持车辆良好运行状态。
三、考核组织和考核办法(壹)考核方式1、考核分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权重分别为平时考核30%、半年考核30%、年终考核40%。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7.30•【文号】公交管[1996]142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公交管〔1996〕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29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通知如下:一、“两个办法”实施后,凡以前下发的文件(见附件一)中与“两个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除纳入全国统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外,办理增驾、审验、换证、考试等业务使用的书表,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
三、机动车驾驶证式样暂时不作变动,1996年9月1日前已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有效,按原签注的有效期到期换证,换证时按新的规定签发。
已经签发的实习驾驶证,实习期满后直接换证,初次领证日期按原核发实习驾驶证的日期签注。
四、从1996年9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栏签注身份证件号码,“单位或住址”栏一律签注身份证件上的住址,属于外国(地区)人的,签注居留证件上的住址。
档案编号(原证号)签注在副证“姓名”栏之下,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应分别编排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签注项目和签注说明见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的印制和填表说明见附件三。
五、对暂住人员签发学习驾驶证后,受理的发证机关必须向其长期居住地发证机关查询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从受理之日起,应在7天内发出查询通知。
被查询的发证机关自收到查询通知起,应在7天内予以回复,查询结果应记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为附件四所列内容。
机关驾驶员规章制度

机关驾驶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驾驶员的行为,提高车辆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驾驶员,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机关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机关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条机关驾驶员应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和文明的驾驶态度,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五条机关驾驶员要爱护公物,妥善保管车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礼让、规范操作。
第二章机关驾驶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机关驾驶员应持有效的驾驶证,且符合驾驶该车辆的资质要求。
第七条机关驾驶员应熟悉车辆使用手册,了解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驾驶。
第八条机关驾驶员必须服从上级指挥,如实报告车辆情况,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九条机关驾驶员应时刻保持良好身体状态,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
第十条机关驾驶员要注重礼貌待人、谦和有礼,做到言行举止符合职业道德。
第三章机关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机关车辆使用应符合公务需要,不得私自借用、挪用机关车辆。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必须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机关车辆要按照规定的开车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越权私自行车。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停放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不得妨碍交通和其他车辆。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管理单位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章机关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机关驾驶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做到熟悉路况、警惕隐患、避免危险。
第十七条机关驾驶员在行车途中要遵守交通信号、车道规定,文明礼让其他车辆。
第十八条机关驾驶员要按规定驾驶车辆,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机关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机关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车辆、驾驶证、证件等所有合法齐全。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机关驾驶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经纪检部门鉴定属实,将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驾驶资格等。
机关驾驶员管理规定_机关单位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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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驾驶员管理规定:车辆管理 ⼀、车辆派遣及审批权限 (⼀)街道机关公务车辆实⾏驾驶员和车辆配备到各⼯作组定⼈、定组、定位使⽤,主城区范围内及单程在50km以上100km以内⽤车,由各⼯作组⾃⾏派遣;因公跨区域长途⽤车,单程在100km以上、⼲部职⼯及其直系亲属因病等意外特殊情况和其他单位(⼈员)⽤车,须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因机关全体⼲部职⼯集中外出完成⼯作任务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会议⽤车、接待⽤车)⽤车,各⼯作组配备车辆和交通车由党政办统⼀调整使⽤。
(三)⼲部职⼯上下班交通车由党政办统⼀派遣。
(四)法定节假⽇值班车辆由各⼯作组⾃⾏保障。
(五)交通车驾驶员没有接到党政办的通知,不得擅⾃出车;其他⼯作组因⼯作原因需要使⽤交通车,须提前向党政办提出书⾯申请(申请单必须注明事由、带车⼈员、往返地点、⽤车具体时间),经该⼯作组组长批准,交由党政办按照先后顺序派遣。
⼆、车辆及车辆有效证件管理 (⼀)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使⽤,车辆的、路桥年票、养路费、车船税、年检审、安全、维修及车辆所有证件由党政办牵头,机关各⼯作组和驾驶班共同管理。
(⼆)车辆购买、报废、调出、调⼊,由街道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由财政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三)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实⾏专职驾驶员定⼈、定车驾驶,定点停放,上班期间停放在街道停车库,下班期间停放在街道(各⼯作组)指定的停车场(库)。
因⼯作需要临时调整驾驶员的,须经街道分管车辆的领导批准。
三、车辆安全管理 (⼀)严禁私⾃将车辆交给⾮街道专职驾驶员、⾮驾驶员和⾮本单位驾驶员驾驶。
(⼆)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车”、“霸王车和特权车”。
(三)⽤车⼈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快车、强⾏超车、违章⾏车。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安全和文明行车,本办法依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办发〔201X〕X号)和市委《关于开展"六整治四清理"行动的决定》(X发〔201X〕X号)制定。
第一章车辆调配和使用第一条市管干部公务用车使用。
市管领导干部不配备专用车辆,相对固定车辆和驾驶员。
当委领导不用车时,办公室应优先保障其公务用车,并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实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
各处室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处室负责人应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预约单》。
办公室应按照预约先后、优先一线、公平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统一调派用车,并出具《车辆派遣单》。
驾驶员应凭车辆派遣单出车。
在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人员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但需在事后由处室补办用车预约单,办公室补发派遣单。
统一在机关乘车,完成任务后,返回机关停车。
原则上不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市南区、市北区执行公务,原则上不派车。
与委领导一起外出执行公务,3人以内的,原则上乘坐领导用车。
与委属事业单位一起到其它区市执行公务,原则上乘坐事业单位车辆。
到青岛市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确需带车的,使用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车。
第四条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度。
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委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安排用车。
租赁时,用车处室应提出申请意见,办公室应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驾驶员应填写《派车登记单》,并如实填写用车单位、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以及过路过桥费等内容。
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应在登记单上签字确认。
每周一,前一周的登记单第三联应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应留存备案。
第六条实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定点停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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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安全、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方式
1、驾驶员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自觉遵守办公室的各项管理规定。
2、所有车辆调配由办公室具体负责,驾驶员按照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出车,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二、工作纪律与服务质量
1、驾驶员必须严格服从办公室对车辆调度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对于拒不执行办公室安排的驾驶员,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有权扣发其安全奖金。
2、驾驶员实行坐班制度。
按时上下班,在班时间因私外出应请假;无出车任务时原则上应在岗等候,做到随叫随到。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检查,不违章肇事。
遵守操作规程,不带故障出车;外出期间,严禁饮酒, 必须保证行车安全。
三、用车制度与维修、保养
1、驾驶员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车辆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外地出差除外),不能在外过夜、停放。
2、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外单位借用本单位车辆或个人办
私事用车,车辆需要出市区需向办公室提前说明。
3、严格遵守专车专人驾驶的原则。
严禁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
4、车辆维修费、汽油费等有关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需要维修和更换配件的车辆须事先是总领导报告。
四、考核、评聘、奖励、处罚
1、设置安全奖。
凡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出车安排,文明服务,安全行车,全年内无安全事故者,每月发给安全奖。
2、每月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并按考核情况发放安全奖金。
对考核不合格或被用车人投诉的驾驶员,办公室有权扣发其安全奖金。
3、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私自出车及私自在外乱停乱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