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义利之辩”
义利之辨——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

材料五:如果我们空谈道德性命,政治觉悟,或将 道德原则同个人福利对立起来,抽象的宣扬存理 去欲,就会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市场 经济的发展。如果只求个人福利,不顾社会正义, 置公共利益于脑后,将功利主义引向个人利己主 义,甚至不择手段地牟取暴利,势必造成市场经济 的混乱,危害社会和谐与安定。
重义轻利
把“义”上升为“道”,主张“以 重
义制利” “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 道不计其功”, 进一步把重义轻利
义
观点神圣化、绝对化与普遍化
轻
主张“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
天理灭” ,重义轻利观念发展到 利
了极致
“以义主利,以利佐义,合而相 成,通为一脉”,较好地将义与利 统一起来。
(二)历史认识与历史反思
二、义利之辩——先秦先贤们如是说:
“大道废,有仁义,…… 不尚贤,使民不争。不 贵难得之货,使民不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使 乃圣人之治也,……为无为,则无不治。”
—— 老子 “不利货财,不近富贵;……万物一府,死生同 状” 。 “绝圣弃智”,“攘弃仁义”
—— 庄子
二、义利之辩——先秦先贤们如是说:
严刑峻法、奖励耕战、主张加强 中央集权、主张“不期修古、不
法常可”“事变则备变”。
墨子: “兼爱”、“非攻”、节俭、“尚贤”
一起温习先贤的智慧
老子:
“道”是万物的本源、朴素 的辨证法、无 为 而 治、
小国寡民
自然无为、提出“齐物论” 庄子: 崇尚自然、鄙视富贵利禄、主张
超越功利追求精神自由
思考1
“人人不拔一毛,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 ……丰屋、美服、厚味、姣色,有此四者,何求于 处?---忠不足以安君, ……义不足以利物 。”
论义利之辨

论义利之辨义利之辨1.孟子继承孔子思想,特别推重“义”。
他认为“义”是“人之正路”(《孟子•滕文公下》);为了“义”,他甚至表示愿意放弃生命:“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
孟子的“义利”观引起后世批评争议的,是他谒见梁惠王时所说的“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这一回著名“公案”值得我们再次分析。
梁惠王即魏惠王。
据《史记•魏世家》,魏惠王“二年,魏败韩于马陵,败赵于怀”;惠王三年,与齐战,败;五年,为秦所败;“六年伐取宋仪台;九年,伐败韩于浍;与秦战少梁”;“十年,伐取赵皮牢”;“十六年,侵宋黄池”;“十七年,与秦战”,失去少梁;又攻赵,“十八年,拔邯郸”,被救赵的齐军打败于桂陵;“三十年,魏伐赵,赵告急齐,齐宣王用孙子计,救赵击魏;魏遂大兴师”,“与齐人战,败于马陵”。
从以上历史记载可以看出,这位魏惠王执政三十多年,频频攻伐,穷兵黩武;然而东败于齐,西丧地于秦,损兵折将,国力空虚,被迫迁都大梁,因而被称为“梁惠王”。
造成如此困难局面,梁惠王才“卑礼厚币以招贤者”,以高待遇延请贤能的人来帮助他。
孟子谒见,梁惠王是怎么提出问题的呢,他说:“寡人不佞,兵三折于外,太子掳,上将死,国以空虚,以羞先君宗庙社稷,寡人甚丑之。
叟不远千里,辱幸至弊邑之廷,将何以利吾国,”这样一番话,可见梁惠王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穷兵黩武的错误,没有认识到国君的责任首要在于“敬天保民”、富民教民。
他所谓“利吾国”,并非指有利于国富民丰、人民安居乐业;而是指希望国富兵强,继续征战以开疆拓土,为他“先君宗庙”洗刷“羞”辱,为他这个“寡人”遮“丑”,给他带来更多的财富和享受。
这不是要求“利吾国”,而纯粹是欲以利他的一己之私。
孟子当年勇敢地、超前地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对于梁惠王这种不顾人民,只图自己的论调自然反感,所以当即斥之曰:“王何必曰利~”孟子这段论述开头如此推崇仁义,是否根本不要“利”呢,非也非也。
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义利之辩

浅论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义利之辨道德和利益的矛盾,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也是重要的一种矛盾。
如何认识、处理具体的利益要求和具体的道德要求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古往今来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道德和利益的关系,用传统的学术术语,可归结为义和利的关系。
作为道德现象中的根本矛盾和现实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义利关系应如何认识和处理早已为我们的先哲们所着重思考和论述提及中国古代的哲学,不可回避的要谈论到儒家学派,作为一种入世的哲学,儒家主要讨论的都是一些涉及社会、人生的问题,义与利便是其中一个重大的伦理问题。
何谓义?何谓利?义者,“事之所宜也”,是某种特定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是儒者们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
利者,“人之用曰利”,后世多指物质利益。
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便形成义利观。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子说:“君子懂得的是利义,小人懂得的是利。
”孔子首先提出义与利的分别,并把追求义还是追求利作为划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认为一个真诚的君子应以义为原则,依照礼的要求去实行它,用谦虚的语言去表述它,,以诚实的态度去完成它,这才是仁义的君子,而那种:“群居终日,言不及义”之人,则不足以称为君子。
但孔子并不完全否定利,他曾说过:“因民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他还赞美管仲“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使老百姓得到好处。
孔子反对的是只追求个人的私立,要求君子“见得思义”。
如果利不符合道义的要求,就应不顾个人利害、得失、甚至不惜牺牲个人之生命,舍利而取义。
先秦儒家另一位集大成者孟子继承和发挥孔子的思想,更加强调义与利的对立,表现“崇义绌利”的倾向,给义、利两者的对立开了先河。
经过后代儒家的发展,这种思想就变成了义与利尖锐对立非此即彼的义利观。
在这种典型的重义轻利观中,他主张义,反对利,甚至将义利对立起来。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记载:孟子见梁惠王。
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如何认识孟子的义利之辨

如何认识孟子的义利之辨
孟子的义利之辨
孟子承袭孔子思想,在义利思想上主张“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身而取义也”,又曰:“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
”显然,孟子也是将义看成是高于利的价值标准,人们应当把是否“义”作为取利的前提和标准。
以义为先的另一面是赤裸裸的“功利论”,孟子也看到了单纯逐利的危害性,“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
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
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最终的后果是人们为了利益,贪得无厌,整个社会陷入利益的争夺之中。
只有将义看成是高于利的价值标准,在行动前能三思,这样的追求是否符合道义,是否能取得更加美善的后果,这样自然而然人们的一切行动就会有一种源自内在的束缚力,将利益的追求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
孟子的“义利之辩”实质是道义原则与功利原则这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论辩,在战国利益纷争的年代,企图重新唤起人们对义的重视,揭示出功利原则背后所隐藏的弊端。
论析传统义利之辨的现代意义

论析传统义利之辨的现代意义摘要:“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思想论争的一个核心议题。
深入考察和发掘传统义利文化的合理内核并进行现代转换,对于我们在现代化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实现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义取利,义利统一,这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的根本内容。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重新审视先秦孔孟儒学的义利观,挖掘孔孟儒学处理道德与功利关系的文化资源,充分利用这一人类社会的共同思想财富,对于解决当今社会中的各种道德困境。
对于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义利之辨社会价值义利观中华民族有崇尚道德的传统,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创造出灿烂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大致是以儒家为主流,儒、道、法家等思想在相互影响渗透中形成的文化体系,具有多元、多维、多层次性。
以儒家为主流的传统义利观,被关注评判也最多,重义轻利是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
“义利之辨”是中国思想史上一种值得重视的文化现象。
它涉及人们在利益与道义、物质生活与精神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等一系列矛盾关系问题上的道德观念和价值选择。
[1]尤其在社会变革时期,“义利之辨”对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历史上各个理论学派的思想家都予以其极大关注,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和观点,形成了不同理论形态的义利观。
当代中国正处在急遽变革之现代化社会转型进程中。
现代化带来了整个社会的结构性转化,与这种转化相适应,道德价值观念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迁。
在这一历史境遇下,深入考察和挖掘传统“义利之辨”蕴含的深层内核及基本精神,并进行现代诠释与转换,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现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义利矛盾作为人类社会生活自身的矛盾,在每一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度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当前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而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利益关系格局的大变化必然会导致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系统的大震荡,使许多人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感到无所适从,从而构成当前义利矛盾突出的社会背景。
理解义利之辨

理解传统义利之辨的现代意义摘要:“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思想中的重要问题。
深入挖掘与功利关系的文化资源并对其进行现代诠释与转换,古为今用,发掘其深厚的社会和人文价值。
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实现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解决现今社会中的各种道德困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发掘其深厚的社会和人文价值。
关键词:义利之辨义利观当代价值“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思想争论的一个核心议题。
自孔子区别了义与利,提出义利两者关系问题之后,“义利之辩”在中国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争论从未间断。
在今天,义利关系问题仍然是在现实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问题。
它涉及人们在利益与道义、物质生活与精神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等一系列矛盾关系问题上的道德观念和价值选择等领域。
正确处理利义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一、古代中国传统的“义利之辩”“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价值观念之一,义利之辨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内容。
义原指人义、情义;而义,则原指利益、人利。
“义”重在群体利益,“利”重在个体利益。
从先秦到明清,漫漫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传统的义利观内容十分丰富,它关涉人与人和人与物的关系,论及哲学、经济、政治、伦理、教育等社会生活诸领域,是一个贯穿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实践话题,也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说在建构其伦理价值观时都必须开展的焦点性理论思维活动。
其中各种思想流派纷繁芜杂,择其要者,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儒家正统的贵义贱利论;管子倡的利以生义论;义利并重论;墨家的义利同一论。
儒家对其尤为看重。
儒家学派以重义轻利为先见。
以上四种义利观,代表了“义利之辨”———中国的先哲关于道德与物质经济利益关系问题的严肃思考和争辩当中的几种典型观点。
纵观中国古代传统义利观,便可发现,重义轻利思想占主导地使,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是“义利之辨”的主流,各种形式的尚利思想只不过附着于其中的潜流。
义利之辨

第二节儒家义利之辨义在中国思想史上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从春秋战国到近代,所谓义利之辨、仁义之道,这样的讨论从未停止过。
一、义利之说1、义利的原始意义利是以刀割禾,对于农业国家来说,表示收获。
收获到可供消费、享用的那些物质就是利。
义,繁体字写作“義”,是上羊下我。
一些学者的研究考证认为“义”的本意是杀羊分肉,后来有所引申为“分配”;再引申,分配合理才是义;意思再扩展义还指道德规范,常与道、仁、礼连用,上升到精神层面了。
利是收获财物,义是分配财物,实际上古代的利义关系相当于生产与分配的关系,后来上升为物质生产和和道德规范,或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关系。
较早探讨义利关系的是春秋时期晋国的大夫里克,他认为:2、义者,利之足也“夫义者,利之足也。
”意思就是:利是由义支撑着,没有义,利就立不起来。
具体说来就是,义是合理分配,分配合理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就高,创造的财物就多了;反之,分配不合理,人们产生埋怨情绪,就降低生产积极性,影响生产,利也就少了。
因此里克说:“废义则利不立”。
这说明义是促进利的发展的,也可以说义可以增加利、产生利,利多了也就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关于这一点,晋国的另一位大夫丕郑概括出了“义以生利,利以丰民。
”(《国语·晋语一》)孔子继承了前人的思想,认为义非常重要,是政治的重要内容。
二、早期儒家的义利观1、孔子的观点(1)义然后取义者,宜也。
义是适宜、合理的意思,在分配和处理事情时,合理的就是义。
孔子理解的利有公利和私利之分。
孔子主张见到利的时候,要先考虑一下怎样分配才合理,或者自己拿多少才合适,这就是“见利思义”“义然后取”。
(2)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喻是明白、通晓。
这里的义有合理之意,是指行为的合理之则,也包括一般的道德原则;利是指利益。
君子知道如何处理才合理,而小人只知道自己得多少利,不知道自己得这些利是多了还是少了,是否符合道德原则。
(3)义利对政治的作用《论语·子路》中有这种一件事情……其实,人口多和生活富裕在广义上都属于利的范畴,从这一段话中,孔子提出富民而后教民,反映出他认为使人们富裕是进行教化的基础,也就肯定了功利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解释及鉴赏

“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解释及鉴赏名句: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解释:人们对正义的追求胜过对财富的追求,便是太平之世;对财富的追求胜过对正义的追求,便是衰乱之世。
出自:《荀子·大略》“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
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
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
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
”【鉴赏】义利之辩是中国自古以来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
义即宜,指公正合宜的道理和行为;利是物质利益。
义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是居于主导地位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也是人们恪守的行为准则。
中华民族历来就是一个尚义的民族:为了报燕太子丹的恩,荆轲慷慨高唱“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西渡易水,只身一人深入虎穴刺杀秦王;刘备、关羽、张飞为了拯救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在桃园结为兄弟,希望共同做出一番事业,一句“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至今还让人们感叹唏嘘;春秋时晋国忠臣赵盾被奸臣屠岸贾陷害而惨遭灭门,赵氏遗孤被程婴救出,而屠岸贾下令将全国一月至半岁的婴儿全部杀尽,以绝后患,为了保护赵氏遗孤和天下无辜的孩子,程婴决定献出自己的幼子代替赵氏遗孤,这些都是出于义的考虑而放弃个人利益。
而利呢?传统的训导是君子不言利,似乎谈及利益就是可耻的,就不是君子了。
但如果人人都甘于淡泊,耻于追求利益,个人和社会如何生存?如何发展?其实即使是圣人孔子也丝毫不讳言他对利的追求:“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论语·述而》)但若是“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同上)。
荀子“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性恶》),“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荣辱》),也就是说趋利避害之心存在于每个人的心里,与生俱来,即使是尧舜这样的仁人统治天下,也不能让人放弃追求利益,但是可以让人在义的统领下去追求正当利益;同时人生来也是有向善的本性的,即使是桀纣这样暴虐的君主,也不能完全使人放弃对义的追求,重义轻利就是治世,重利轻义就是乱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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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义利之辩”中国哲学史上关于道义和功利相互关系的争论。
孔子最早提出义和利的对立,“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荀子主张先义后利,“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
(《荀子·荣辱》)孟子答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猛子·梁惠王》)也把义和利看作是矛盾的,强调要贵义贱利。
墨子的说法与儒家不同。
他认为“义,利也”(《墨子·经说上》),主张义和利是一致的。
西汉董仲舒概括孔孟的义利观,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的论点,强调道义和功利不能并存。
他的这个观点对后来影响很大。
宋代又就义利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辩。
程颢、程颐、朱熹等坚持董仲舒的观点,认为道义和功利是互相排斥的。
程颢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
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
”(《二程语录》)陈亮、叶适则认为道义和功利并不矛盾,功利体现在道义之中,离开功利无所谓道义。
叶适说:“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
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
”(《习学记言》)后来清颜元也认为义利不能偏废,应该并重。
他反对董仲舒的观点,把董的话改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义利之辩是古代思想史的重大话题之一。
这场辨析,不仅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而且辨析过程及其结论对于思想史的影响,进而对于社会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影响都十分深远。
义利之辩始自春秋初年。
在此前的有关史料,比如《诗经》和《尚书》之中,都以谈论周初形成的德治思想为中心话题,而极少言利,也没有把义利对举的例证。
而在《左传》和《国语》中,义利对举的例证开始出现并逐渐多了起来。
现在已知的最早的一条义利对举的例子是《国语·晋语一》的记载,晋献公十一年(公元前666年),晋献公准备废长立幼,大臣丕郑议论说:“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
……民之有君,以治其义也。
义以生利,利以丰民。
”春秋初年所以产生义利之辩,首先是由于自西周末年以来剧烈的社会动荡使得“利害”的意识以及相应的“趋利避害”的观念不断凸显,利害的意识取代了周初德治思想的结果;其次,整个社会特别是上层贵族阶级无休无止的逐利活动不仅加剧了社会的动荡,而且也连带地引发了一系列其他矛盾和问题。
在此情形下,一些有远见卓识的社会贤达便开始思考和倡导对单纯的逐利活动的限制和约束,于是,和“利”相对的“义”的概念及其价值便被不断地提起,从而形成了义利对举的新思维。
概约而言,在孔子之前的春秋贤人群体,对于“义利”关系的认识及其结论,可以归结为两点:其一,义是更为根本的利,是利的源泉和基础,因此,义高于利。
例如,“德义,利之本也。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赵衰语)“夫义,利之足也…废义则利不立”(《国语·晋语二》)等等;其二,既然义高于利,那么自然而然,利就必须受义的约束和指导。
例如:晏婴就明确提出,“且如富,如布帛之有幅焉……正德以幅之。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利必须有界限,就像布帛应当有边幅一样,而这个界限和边幅,便是用德义构成的。
孔子继承了春秋贤人群体关于义利关系的思想和基本观点,同时又有所发展。
首先,孔子极大地丰富了“义”的内涵,从而也极大地提高了义概念的逻辑层次。
在《论语》中,孔子谈及“义”的地方比比皆是,他不仅把义与利对举,而且把义与勇、义与信、义与质、义与得、义与君臣、义与使民、义与仕进等等对举。
在这些对子中,有些是固定搭配,如义与勇、义与信、义与质、义与得等等,有些则是临时发挥,如义与君臣、义与使民、义与仕进等等,如果把这两方面综合起来,不难看出,在孔子的心目中,义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在孔子看来,人们不仅在利益面前有个道义的判断与考量问题,而且在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有个道义的判断与考量问题。
这样,义这一概念的涵盖性及其逻辑层次就被极大地丰富和提高了。
其次,孔子把义利关系与社会成员的基本修养状态挂起钩来,使“义”成了君子固定的修养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这一思想,对于传统价值观的构建和塑造有深远的意义。
在孔子之后,墨家和法家分别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对义利关系进行了阐释。
墨子说:“天下莫贵于义。
”(《墨子·贵义》)又说:“义,利也。
”(《墨子·墨经上》)纵观墨子思想,他在义利观方面的基本看法是,其一,义是一个最高的道德和社会标准,但这一标准必须表现为对国家、百姓的利,否则就毫无意义,成了空话:“若无所利而必言,是荡口也。
”(《墨子·耕柱》)其二,义是最高的利,根本的利;其三,义必须表现为利、还原为利,换句话说,只有用利来规定和解释的义,才是有实际意义和价值的。
这一点,和儒家有明显的不同。
孔子之后的儒家,在义利观方面也和孔子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
从孟子开始,儒家在义利观方面基本上是沿着以义制利,进而把义利对立的思路发展的。
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则说:“义胜利者为治世,利胜义者为乱世。
”(《荀子·大略》)至南宋朱熹时,更是把义利的对立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
”(《四书章句集注》)主张应存天理、灭人欲,只讲义,不谈利。
义利之辩对中国文化,特别是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十分深远。
从孔子以后,见利思义,重义轻利,甚至舍生取义始终是中国文化中主流的价值取向,这种取向对于维护和发展中华民族积极健康、昂扬向上的民族精神,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综述】群己关系的核心是群体之利和个体之利的关系。
如何以普遍的规范来协调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儒学将其展开为义利之辩。
义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理性的要求,利则往往落实于感性需要的满足,因而义利关系又关联着理性要求和感性欲望的关系。
【孔子义利观】一、道义原则和功利原则、对义内在价值的提升利的现实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其以功利原则作为其具体体现;道义原则则通过道德行为予以体现,而道德行为作为社会现象则具有二重性:工具性(满足人的合理需要、调节人际关系、维系社会稳定)和内在价值(人的尊严和理性力量的体现、超功利和超工具性的体现)。
这使得道德不单具有现实性品格,也具有其独有的崇高性。
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的最大贡献就是将道德行为同一般的功利行为区别开来,并使之得到提升,从而将道德的崇高性这一面加以强化。
这种强化是对义价值的突出,而非绝对的抽离,将利从义中剔除,是为了净化义的自身价值。
前言所述,古代义字与利字可互相训诂,这本身就代表孔子从语言中独拈出二字并加以褒贬的主动性。
二、对道德现实基础的抛弃孔子的仁道原则使得义作为道德规范,本身便具有至上的性质,并包含内在的价值。
义存在之依据于是不必求于外,即不必喻于利。
由此,孔子判断行为的价值,主要取决于行为本身,而无关乎行为的结果。
所谓合乎义,是指行为动机的正当性,潜含了动机论的倾向,这显然是对道德现实基础,即利益关系的否定。
而此处把义(当然之则)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道德命令,并把履行义(道德规范)本身当做行为的目的,而基本上撇开了行为的结果,此观点带有明显道德义务论倾向。
三、对利抛弃之后的挽回孔子完全否定了道德的现实基础,表现了义务的抽象性。
但这只是说明道德原则的成立不依赖于利,而孔子并非绝对的摒弃利,相反,孔子认为对功利的追求并非是绝对的恶,无论个人还是社会范围均是如此,孔子本人也从不讳言利。
“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便是对利的挽回式的肯定。
反之,言不及利,以至贫贱交加,君子耻之矣。
四、义对利的制约及调节尽管义不要以利为其存在依据,但利的调节却离不开义。
‘不义而富且贵与我若浮云’、‘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孔子认为,不顾道义单纯的追求利益不可避免的将导致利益的更大挫败,唯有以义制约利,才能避免这一归宿。
五、义利调节的社会经济学解释客观的逻辑论之,利总是与个人或者特殊集团相联系,而利益各方的立场往往并不一致,如果片面的以利作为行为的唯一原则,则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成员在利益关系上的冲突。
而义恰恰具有普遍性特点,也因此,义才在根本逻辑上对特殊之利可以起到调节作用,其目的不是消解利,而是旨在达到最大限度的利。
‘见利思义’、‘见得思义’,都是因义体现了普遍的公义,而获得了现实中的利益最大化之故。
六、历史思维历史地看,人的道德自觉地尺度之一,便是由单纯追求个体之利进而确认族类的利益,这种确认实质上构成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前提。
义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群体之利的体现,这似乎又回到了义利同源的核心发端处。
综上,孔子对义利关系的补充论述归结为对利益最大的理性认识后,使得原本单向拔高‘义’的道德义务论倾向得到限制,也更加温和。
同时,过分强调义往往导致以义抑制利,并相应地忽视个体之利,这在后世儒学中,尤其是正统儒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孟子对义利关系的衍述】一、对义价值优先的强化孟子时代,杨墨兴起,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利己主义思想,以及墨家将义作为利的工具的意识,使得由孔子建立的儒家思想受到极大地冲击和挤压。
儒学已被严重边缘化。
这便是孟子强化‘义’的时代背景以及客观上当时具有的现实意义。
二、义利之辩发展为理性和感性的辨析义作为普遍的规范,总是以理性要求的形式出现,利在广义上以需要的满足为内容,而这种需要首先表现为感性的物质需要。
因此,义与利的关系往往进而展开为理性要求与感性需要的关系。
孔子强调理性追求,但对合理的物质利益,感性的物质需要并不是简单拒斥的,虽然孔子说君子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之论,但孔子也食不厌精,脍不厌细。
他对感性要求保持适度的原则,必须以理性要求对这种感性欲望加以节制。
三、对理性的拔扬但孔子依旧是更赞同或者说优先发展理性,尤其在理性追求和感性追求要做抉择时,其义无反顾选择前者。
“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
”“颜回一箪食一瓢饮,不改其乐。
”“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此中凸显了人不同于一般生物的本质特征,在理性对感性的超越中,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内在价值,得到了具体的展示,在孟子这里,这一点得到强化和突出。
认识论上,孟子将理性的原则提高到极为突出的地位,在义利关系上则将义的作用作为其理论重心。
理性和感性从原有的主次关系强化为贵贱关系。
发展理性品格则为君子,一味听任感性冲动,则堕落为小人。
四、对后世儒学的影响感性的需要往往带有自然的性质,而理性的需要则更多的体现了人之为人的普遍本质。
孟子虽然没有对人的感性需求采取简单排斥的态度,但重理轻欲的价值取向已十分明显,直接影响了宋明理学的义利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