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2020年03月26日文件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有效期:文号:建房规〔2020〕4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
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
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
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
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网签的法规及规则

⽹签的法规及规则⽹签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查询。
⽹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开发企业捂盘以及⼀房多卖⽽建⽴的⼀个⽹络化管理系统。
⽽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办法第⼗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应当在签约之⽇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两者的共同作⽤是,防⽌⼀房多卖,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
办理好⽹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续。
⽹签规则:同⼀套房只要有⼀家中介"⽹签",其他中介就不能再介⼊成交。
因此,有的中介⼀看到房主挂出房⼦,没有买家也⽴刻⽹签"占上"房⼦,找到买家后再注销改签,由此导致退房率超⾼,恶意⽹签很容易延误买卖双⽅成交时机,也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避免中介单⽅擅⾃"⽹签",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交易双⽅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将⽹上信息提交完成的,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员的⽹上签约⾏为进⾏限制,并将其违规⾏为公⽰曝光,严重的将其违规⾏为记⼊该机构和⼈员的信⽤档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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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通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闽建房〔2023〕17号各设区市住建局(房管局、住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1 -一、加强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需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终止的,或者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入职、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各市、县(区)房地产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如实公示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牌、信息卡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范样式,内容应标明姓名、机构名称、监督电话、信用情况、职业证书等信息。
发布房源的互联网平台不得为未实名登记的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所辖人员如实登记、更新从业信息,- 2 -履行对其日常经纪服务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并为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范经纪机构服务内容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意见》的要求,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以及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提示、告知书等交易风险防范材料。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2022年5月26日局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二)签章确认。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规〔2018〕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要求,全面规范和优化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新建商品房认购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后应当在3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上报房屋预签约信息,主要包括认购人身份信息、认购人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认购房号、约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时间等。
上报后,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完成房屋预签约信息备案。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房屋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注销房屋预签约信息备案。
备案注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新将房屋对社会公开销售。
二、提升合同网签备案效率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取预签约备案信息,录入合同内容,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
买受人凭通知书将房款直接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双方打印合同文本并签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传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章页后,系统即时完成合同备案。
不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传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章页,系统即时完成合同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时间:2020年03月04日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四、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企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即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收存、拨付预售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房企和监管银行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房企签署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额度,是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健全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系统);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组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收存、拨付和使用等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江门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应当公开接受购房人实名登记,主动向购房人宣传我市购房政策。
开盘销售前,应当负责向购房人收取用于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资料,确保售房、签约、备案等环节购房主体一致。
二、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将已售商品房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对商品房预签约信息进行锁定。
预签约信息锁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资格核查资料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给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商品房交易的,开发企业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管部门申请预签约信息解锁。
解除预签约信息锁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一)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二)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通过销售现场专用POS机、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方式将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三)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每个购房人名下的实际付款金额,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完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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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加大营造优商环境,完善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经研究,现对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资金入账流程作如下规范:
一、预售商品房签约流程
1、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达成购房意向的,开发企业要引导购房人将预订款和定金存入对应监管账户内;
2、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
3、买卖双方对已录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注:该环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以打印,有特殊原因撤回需书面申请提交到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中心核实情况后处理);
4、开发企业引导购房人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含一次性)转入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资金监管账户内;
5、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资金监管系统内打印该房屋的《缴款通知单》,到监管银行进行入账操作,监管银行返回入账凭证;
6、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打印已缴纳监管资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进行纸质商品房合同签约确认;
7、开发企业将买卖双方已签订的纸质商品房买卖合同送达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有关要求
1、简化办理流程。
简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收件,取消资金监管入账凭证收件材料;商品房合同备案提速办理,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预约、邮寄、现场办理等多种方式。
2、及时资金入账。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引导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缴款金额、方式、时限,将订金、首付款、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以按揭贷款(银行、公积金)、“房票”方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续按揭贷款机构应按照规定将按揭回款直接放款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监管账户内。
3、按时提交备案。
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4、加强动态监管。
监管部门将加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入账、备案的动态监管力度。
对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未按规定在30日内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规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暂缓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缓该项目的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6日起执行,过渡期间请各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资金入账签约的调整,确保此项工作衔接到位。
特此通知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8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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