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点: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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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第二节妨害司F罪妨害司F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F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F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共17个罪名。

一、伪证罪(第305条)(一)概念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F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A机关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是明知的。

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三)认定在处理伪证案件时,要划清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前罪的行为发生在整个刑事讼中,后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一)概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解析11《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_旳时候不满18周岁旳人和_______旳时候怀孕旳妇女,不合用死刑。

______旳时候已满75周岁旳人,不合用死刑,但_______旳除外。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对旳答案是D,回答对旳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旳时候不满18周岁旳人和审判旳时候怀孕旳妇女,不合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长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旳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旳人,不合用死刑,但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旳除外。

”根据本法条旳直接规定,D选项对旳,AB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

甲紧张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

为获得呵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旳海关数据。

有关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旳?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虽然《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如下政治权利对旳答案是C,你旳答案是B。

回答错误析本题考察旳是叛逃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有关知识点。

需要注意旳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叛逃罪进行了修正:叛逃罪已经不需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样一种限制性条件了。

因此,叛逃并且实行危害国家安全旳行为并不是叛逃罪旳应然规定。

ABC项:《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旳,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旳,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旳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旳,根据前款旳规定从重惩罚。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

A项、B项、C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

《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D项错误,当选。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5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5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罪中属于贪污贿赂一类罪的有( )。

A.侵占罪B.挪用资金罪C.职务侵占罪D.挪用特定款物罪2.甲、乙两人共同贪污公款5000元,甲分得赃款3000元,乙分得赃款2000元,在共同贪污中,甲是主犯且情节严重,乙是从犯。

在本案中对甲处罚的数额依据是( )。

A.5000元B.3000元C.3000元,但从重处罚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 )。

A.行为犯B.结果犯C.举动犯D.危险犯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为( )。

A.国家工作人员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邮电工作人员D.任何公民5.以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 )。

A.非法搜查罪B.非法拘禁罪C.强迫职工劳动罪D.侮辱罪6.刘某虚构张甲侮辱妇女的犯罪事实,并在从人中散布,刘某应构成( )。

A.侮辱罪B.诽谤罪C.诬告陷害罪D.报复陷害罪7.侮辱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

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手段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D.犯罪对象不同8.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是( )。

A.犯罪的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C.使用的手段不同D.打击的部位不同9.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导致其死亡的,应当( )。

A. 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B.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 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 数罪并罚10.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盗窃了5000元人民币,对屠某( )。

A.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B.以盗窃罪论处C.实行数罪并罚D.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11.下列各项中,不是报复陷害罪的直接客体的是( )。

A.公民的控告权B.公民的批评监督权C.公民的隐私权D.公民的申诉权12.甲对乙与自己妻子有奸情心中愤恨,一天,甲在路上碰见乙,恰逢无人,甲以石头砸乙,恰好打中太阳穴,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B.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他摸索着往该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地上脸盆。

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参考答案:ABCD2、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

大家能够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A.甲某告诉乙,说看见丙某和乙妻有染,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答应下来,却不什么也没做。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即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

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参考答案:AB3、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即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6.强迫劳动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8.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9.非法侵入住宅罪: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4.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6.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7)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7)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7)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个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小解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

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准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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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点:侵犯人身自
由的犯罪
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一)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绑架罪(第239条)
(一)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绑架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虽然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是单一客体;
(2)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后者既能够以作为方式,也能够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

前者或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或者是为了索要债务而拘禁他人。

2、区分绑架罪的罪数形态。

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因为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而不认定为数罪。

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理应以绑架罪和****罪实行数罪并罚。

不满16岁的犯罪人,绑架中杀害被害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
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
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
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强迫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理应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

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
卖的妇女、儿童的,理应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一)概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
予以收买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认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并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防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防碍对其实行解救的,能够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聚众防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一)概念
聚众防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妨害公务活动,又包括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六、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一)概念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七、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
(一)概念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职工的休息权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一)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住宅实行非法搜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身体、住宅实行非法搜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一)概念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一、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一)概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
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一)概念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
人员,对被监管人实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
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国家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实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
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
监管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一)概念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
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
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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