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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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1 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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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财预字〔1989〕6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12.01【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财预字〔1989〕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
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
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国库资金的管理,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国库会计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一、国库会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国库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国家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规范、科学、稳妥的原则;遵循便利、高效、服务的原则;遵循风险防控、内控合理的原则。
二、国库会计管理的组织架构1. 设立财政部门负责国库会计管理工作,设立国库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
2. 国库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各部门、地方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
三、国库会计核算和报告1. 国库会计按照双记账制度,即实施权责清晰的核算制度和明细核算制度。
2. 国库会计执行资金管理核算和财务会计核算相统一的原则。
3. 国库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定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报告要求进行编制和报送。
四、国库资金管理1. 国库资金管理包括国库现金管理、国库存款管理、国库担保管理等。
2. 国库资金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
3. 国库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程序和审批程序,进行统一授权和拨付。
五、国库会计监督和审计1. 国库会计监督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负责。
2. 国库会计审计由法定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库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价。
六、国库会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1. 国库会计制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国库会计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IT技术支撑,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能。
通过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国家财政管理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效率。
同时,也能够加强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财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对于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制作纸质档案备份,并分别存放在不同地点,以防 止不可抗力损失。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检查方式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处理方式2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严肃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 会计核算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 会计核算方法与流程 • 资产管理 • 负债管理 • 净资产的管理 • 财务报表编制与披露 • 附则
01
总则
改革背景与目标
背景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主要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现金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中 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银行存款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在 银行中存款的增减变动。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通 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款项。
财政应返还额度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应 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其他辅助科目核算内容
财务报表编制与披露
财务报表编制
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披露有关企业的财务信息,提高信 息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04
资产管理
资产分类与计量
资产分类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将资产按照性质和 用途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 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银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国库管理制度文件包括

国库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库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核心组织,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国库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国家财政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国库的管理范围包括预算执行、财务管理、油水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职责由国库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财政管理的需求,不断完善国库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预算执行管理第五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定,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对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报告程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准则和规范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编制、执行和汇总工作,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安排预算资金的存储、结算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四章油水管理第十三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油水管理制度,规范国库人员的行为,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库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库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国库人员给予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国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自身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
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
300 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 元至 1000 元经公司负责人允许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 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允许,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
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允许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允许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允许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职工调离或者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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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会计核算与管理应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
各级国库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密会计核算手续,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国库会计人员第六条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国库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国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国库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行使会计监督权利。
国库会计主管应切实发挥在会计核算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作用,保
证各项会计核算业务正常有序进行。
第九条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与国库部门负责人应支持国库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经常组织对国库会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金融财税法规、国库会计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适应国库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
第十条国库会计人员原则上2至3年轮岗一次,重要岗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强制休假,但不得因此影响核算质量。
密押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变动,应征得上级国库部门的同意;国库会计主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的变动,应征得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代理国库会计人员变动,应报人民银行管辖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未按规
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会计主管监交;国库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部门负责人监交;国库部门负责人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由国库主任监交。
第十三条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和对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会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不落实或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制度,或贯彻执行制度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国库,应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发生违法案件或因违规等原因造成国库资金损失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的责任。
第三章国库会计管理责任制第十四条国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和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国库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国库的会计工作,是国库风险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管理辖区内国库的会计工作,对国库资金风险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库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会计人员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审批会计重要事项,及时处理、报告核算中发现的问题;国库会计经办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核算业务。
第十五条国库会计核算实行岗位责任制。
国库会计岗位设置和分工以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为原则,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确保各岗位之间既严格分工,又相互衔接;国库会计人员不得越权办理业务,严禁账务处理“一手清”;国库会计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的印章、密押(钥)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实行“三分管”。
第十六条各级国库应设置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记账岗、复核岗、综合核算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系统维护岗、会计主管岗等。
国库会计应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事后监督。
经国库部门负责人同意,国库会计主管可将其负责的国库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的业务,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授权,但不得违反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审批制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影响会计账务的系统参数维护、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查询查复、补制凭证和回单、手工填制转账凭证划转资金、暂付款挂账、暂收款划出、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其他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由国库会计主管审批或登记。
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第一节账务组织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单独核算,自求平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九条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坚持及时记账、账表复核、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日清月结。
禁止以表代账。
第二十条国库按照“资金统一清算,收支按库核算”的原则办理多级多库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国库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预算收支核算,编制预算收支报表。
第二十二条国库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贷方蓝字进行记载。
第二十三条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
第二十四条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国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
第二十五条国库应按规定管理国债收款单、资金结算凭证等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定期检查账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国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
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分户账,根据预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
第二十七条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按日、月、年编报,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各种国库报表。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库要严密会计资料传递、签收手续。
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凡涉及拨款、退库、申请划款等外来凭证的传递,必须认真审核,双方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
第二节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款项,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确定的分成留
解比例,正确、及时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
第三十条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及以上国库均为正式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