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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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期:2002-04-04执⾏⽇期:2002-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医疗事故的⾏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20⽇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2年9⽉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政部门制定。

第⼆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员进⾏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员的医疗服务⼯作,检查医务⼈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学鉴定需要材料

医学鉴定需要材料

医学鉴定需要材料一、鉴定材料要求:1、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资料一律用A4纸复印。

2、当事人要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3、因未按要求提交资料致使鉴定不能进行或不服鉴定结论的,由未按要求提交资料的当事人一方承担责任。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结后,医患各方提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由医学会保存一份存档,其余退还给移交单位。

二、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资料的说明如下:(一)、患方需要提交的资料: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或陈述材料7—9份(打印件需有患者签字、按手印);2、患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3、患方的授权委托书(或与患者关系证明)1份;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6、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各医院就诊同一疾患的病历)7—9份;7、诊断证明原件(故去患者需交死亡证明)及复印件7—9份;8、鉴定需要的全部实物资料(医学影像原片、病理切片、功能检查结果、检查报告等);9、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资料: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或陈述(答辩)材料7—9份(机打需盖医疗机构公章);2、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经治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5、经治医务人员诊治经过7—9份(机打需盖医疗机构公章);6、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7、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9、鉴定需要的全部实物资料(封存保留的液体、注射用物品及血液药物等);10、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患者未死亡的,以上要求提交7-9份的按7份提交;患者死亡的,按9份提交,其余不变。

石家庄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及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及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及处理程序1. 引言在我们生活中,医疗是个绕不过去的话题。

可有时候,医院的表现就像一场惊悚片,让人心惊胆战。

万一遇上医疗事故,心里那个慌啊,简直就像遇到了鬼一样!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和处理程序,确保大家在关键时刻能有个底儿。

2. 医疗事故的定义2.1 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简单来说,就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出错了,让病人受了伤。

你想想,手术时把左手搞错成右手,这可真是“哭笑不得”的一幕呀!但并不是每一次治疗的不如意都算医疗事故,有些是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

2.2 常见的医疗事故类型常见的事故包括误诊、用药错误、手术失误等。

有时候,医生可能一不小心就让病人“变身”,这时候就得认真对待了。

说实话,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真是让人感觉到“无奈又心酸”。

3. 鉴定流程3.1 提出申请首先,遇到医疗事故,得先提出鉴定申请。

你需要准备好材料,像病历、手术记录这些证据,像拼图一样把事实拼凑清楚。

记得,越详细越好,毕竟“细节决定成败”嘛!3.2 选择鉴定机构接下来,得选择一个合适的鉴定机构。

可以是医院的专业委员会,或者是一些第三方鉴定机构。

这就像选择你的战友一样,要靠谱!鉴定机构会认真审查你的材料,甚至会联系相关医生进行询问。

哎,听起来有点复杂,但这可是为了给你一个公正的结果哦!4. 处理程序4.1 鉴定结果鉴定机构会给出一个结果,可能是“事故成立”,也可能是“不成立”。

一旦结果出来,心里那个五味杂陈啊。

如果成立,接下来就得考虑赔偿问题了。

这时候,可能就需要请律师来帮忙了,毕竟“法律是条大河,谁都过不去”。

4.2 赔偿与和解如果鉴定结果是事故成立,医院可能会跟你谈赔偿。

这里就得讲究“智慧”和“耐心”了。

医院通常会想法设法减少赔偿,而你则需要坚持自己的权益。

双方可以谈谈,能和解最好,毕竟“有时候退一步海阔天空”。

5. 总结遇到医疗事故,虽然心里会很不舒服,但只要按照流程走,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 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四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事故の预防与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の技术鉴定第四章医疗事故の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の赔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の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の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の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の原则,坚持实事求是の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の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の;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の;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の;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の其他后果の。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の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の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の医务人员の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の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の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の,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及费用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及费用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及费用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及费用
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预付鉴定费。

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两者虽然意义相近,但造成的后果不⼀样,那么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关于发⽣医疗纠纷该如何解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发⽣医疗纠纷该如何解决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

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作中,发⽣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

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病⼈病情或体质特殊,⽽发⽣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和家属不配合⽽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

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三)医疗事故必须是发⽣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作中。

(四)给病⼈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危害⾏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医疗事故是⾮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医疗差错是发⽣诊疗护理过失,给病⼈造成⼀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

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分为严重差错和⼀般差错。

医疗意外指由于⽆法抗拒的原因,使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员的过失。

并发症指⼀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然引起的另⼀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

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

如⼩⼉⿇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平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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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历资料原件
6、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7、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必须提交哪些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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