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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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21年)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21年)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五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第六章资金投入第七章人才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本省高新技术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系高技术和知识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技术的简称。

高技术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能大幅度提高产业附加值的技术和技术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高新技术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税进[199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税进[199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税进[1994]12号1994年3月26日)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在宁各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出口货物,凡属国家批准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可凭国家批准进料加工的批件和有关单证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中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税的“糖”,暂按食糖(蔗糖、甜菜糖)的范围掌握。

四、出口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的特准予以退税的十二类货物的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名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范围掌握,但对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不予办理退税。

(该条失效)五、《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的指定企业及货物范围,见附件一。

对省内生产高税率货物或贵重货物的企业委托本省非指定的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真核实货源、退税凭证等无误后,可暂按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3.03.26•【字号】苏科高[2003]081号•【施行日期】200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03]08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为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品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方面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组织申报、认定及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凡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苏科高[2003]51号)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1、高新技术产品:按《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明确的标准和范围组织申报;2、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符合省国税局、省科技厅《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规定出口的产品,需办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也一并申报。

二、申报重点根据《江苏省“十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江苏省培育高新技术产品群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本次申报认定工作的重点为:1、围绕加快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申报的产品;2、围绕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群、高新技术新兴支柱产业申报的产品;3、围绕组织实施“三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申报的产品。

三、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1、《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附件1);2、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数据软盘(附件2);3、申报产品佐证材料:(1)对药品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电力电器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退税管理、谨防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退税管理、谨防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退税管
理、谨防骗取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5]1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3.22
【实施日期】1995.03.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
退税管理、谨防骗取出口退税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127号1995年3月22日)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根据海关等部门反映,一些出口企业陆续洽谈或成交了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的出口业务。

为了加强对这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防止骗税,现对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必须严格按照省局苏税进(94)012号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的规定,由指定企业出。

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为支持和鼓励外贸出口,进一步提升外贸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是指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凭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企业账面实现的出口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应退税款后即先行办理退库手续,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申报退税所需要的凭证后再办理正式退税申报手续,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冲减核销已退税款的管理办法。

二、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

1、符合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的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的出口企业;2、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3、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4、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5、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大型出口企业;6、收购本省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船舶出口的外贸企业;7、当地重点扶持的出口企业。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1、外贸企业(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除第六款之外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每月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一次应退税款。

计算公式:应退税款=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仅为一般贸易)美元离岸价 X 进货换汇成本 X 退税率上述公式中:进货换汇成本暂按5.5确定;退税率按相应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确定。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及受理指南和流程图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及受理指南和流程图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及受理指南
服务对象
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
办理依据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
申报条件
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的企业均可申报,且申报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3)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办Hale Waihona Puke 时限常年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为集中受理期,每年认定四批。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及受理流程图
(5)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6)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申报和受理程序
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县(市)科技局及各有关单位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真实、符合条件后推荐上报至省火炬计划管理中心。

苏州市需要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的文件

苏州市需要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的文件

《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概述》一、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概念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的一种政策性税收返还方式。

为了保障出口退税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国对出口退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需提供相关的出口退税资料备案。

二、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必要性苏州市是我国最具活力和创新能力的城市之一,拥有众多外贸企业和出口加工区。

出口退税对于促进苏州市的出口贸易、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稳定经济增长起着重要作用。

规范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管理,对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加强企业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三、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管理要求1. 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出口企业应当及时、真实地编制并留存出口货物的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查验和审计。

3. 出口企业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文件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目前,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管理中存在资料不完整、存档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加强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 增加管理力量,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出口企业对备查资料文件管理的重视程度。

2. 制定更为具体和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明确备案文件的种类和要求,规范备案文件的存档和归档流程。

3.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备案系统,实现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和查询。

五、对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管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且繁琐的工作,但是却十分必要。

通过规范管理,不仅可以加强税收征管,还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备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便捷性。

总结回顾:本文主要从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概念、苏州市的管理要求、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探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精神,现将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

三、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政策。

六、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与研发、设计相关的出口业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八、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九、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财政专项拨款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列入江苏省“百项工程、千亿投资”重点技改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技改的工程和项目,可按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减免以及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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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 314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和科技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精神,省国税局、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精神,给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所有产品。

第二条省国税局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的主管机关,省科技厅是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四条本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科技厅认定:
1、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标准和要求;
2、在《目录》内。

第五条本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1、省科技厅每年年初发布本年度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认定通知;
2、生产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根据省科技厅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申报产品本年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还需提交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3、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所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注明产品海关编码。

第六条本省出口企业外购本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出口货物必须是经省科技厅认定,且已出具《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七条本省出口企业外购外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必须问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货方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部门提供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或证明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八条《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认定期限,与《目录》规定的年度相一致。

《目录》有变动的,企业必须自变动年度起重新申请办理新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的办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政策:
1、“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目录》上的商品名称、商品海关代码完全一致的;
2、“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目录》上的商品名称一致而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3、“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目录》上的商品名称不一致而商品代码一致,且省科技厅出具的专家意见说明该出口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

第十条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退税凭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本省出口企业出口本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本省出口企业出口外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供货方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部门提供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

第十一条退税机关在审核有关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无误的基础上,优先办理高新技术产品的退税。

第十二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论其认定月份,均从认定当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省国税局、省科技厅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抽查,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进行跟踪管理。

问时,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统计制度,国税部门每半年统计一次高新技术产品退税情况。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在国家未下达新《日录》前,海关商品代码有调整的,省国税局根据省科技厅提交的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数据库与海关商品代码库对接,检索出海关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代码与省科技厅认定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产品,或省科技厅认定产品的商品代码不在海关商品代码库中的产品,会同省科技厅提出调整商品代码的意见,并在退税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目录》有效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税局、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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