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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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奖励办法一、背景为了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激励企业在科技领域的投入和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科技研发和创新的企业。

三、奖励范围1. 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在科技研发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予以奖励。

2. 创新奖励:对企业在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予以奖励。

四、奖励内容1. 科技进步奖励内容:- 技术成果奖励:对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专利奖励:对企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论文奖励:对企业员工在学术期刊、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研发投入奖励:对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2. 创新奖励内容:- 产品创新奖励:对企业在产品设计、功能改进等方面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技术创新奖励:对企业在技术领域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管理创新奖励:对企业在管理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评奖程序1. 申报阶段:企业根据奖励内容填写相应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2. 评选阶段: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3. 审批阶段:根据评审意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授予奖励。

4. 颁奖阶段:对获奖企业进行公示,并举行颁奖仪式。

六、奖励标准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七、奖励效力授予的奖励具有一定的荣誉性和激励性,并可作为企业在科技进步和创新方面的业绩认可和宣传资料。

八、公示和监督所有申报和评审过程都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九、附则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

管理创新奖励办法

管理创新奖励办法

管理创新奖励办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管理创新已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管理创新,激发创造力和潜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创新奖励办法。

一、奖励目的设立管理创新奖励的主要目的在于:1、激励员工提出新颖、有效的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以优化企业的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

2、营造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氛围,吸引和留住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

3、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奖励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创新成果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奖励,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队。

2、创新性原则:奖励的成果必须具有显著的创新性,能够突破传统的管理思维和模式。

3、实用性原则:创新成果应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管理效益。

4、团队合作原则:鼓励团队协作完成的创新项目,充分肯定团队成员的共同努力和贡献。

三、奖励范围1、管理模式创新: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优化、绩效管理体系改进、决策流程创新等。

2、业务流程创新:如生产流程再造、供应链管理优化、客户服务流程创新等。

3、管理制度创新: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或对现有制度进行重大改进,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性。

4、管理工具创新:开发或应用新的管理软件、工具和技术,提升管理效果。

四、奖励对象1、企业内部的全体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2、跨部门的工作团队或项目小组。

五、奖励方式1、物质奖励奖金:根据创新成果的价值和影响力,给予不同金额的奖金奖励。

奖品:如电子产品、书籍、旅游券等。

2、精神奖励荣誉证书: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创新成果和个人/团队的贡献。

公开表彰:在企业内部会议、公告栏等平台进行公开表彰,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成就感。

3、职业发展奖励晋升机会:对于在管理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优先晋升的机会。

培训机会:提供参加高级培训课程、研讨会或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提升其专业能力和创新水平。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精)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精)

附件1: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为了及时总结提高和推广应用管理创新成果,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探索建立中国企业现代化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改革函[2003]62号和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发[1986]59号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

成果必须同时符合三项要求。

一是具有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并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的创造发明;应用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创造性应用。

二是具有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三是具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显著。

二、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切实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点。

要结合企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重点和难点。

三、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创造单位,是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工业、交通、建筑、商贸、农林牧渔、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各行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私营、其他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其他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等各种类型的公司。

中央企业所属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生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创造单位申报。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评审(doc 5页)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评审(doc 5页)

附件三: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评审和发布办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改革函[2003]62号)精神、比照国家对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暨进一步组织做好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国资改发[2004]2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

其主要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并达到或超过北京市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创造发明;应用北京市或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创造性应用。

二是具有实践性,即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三是具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显著。

二、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和北京市切实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委、办、局提出的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点。

同时要结合企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选择成果主题,突出重点和难点。

例如:坚持可持续发展,大力开展资源节约与生态型企业建设,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管理;加强技术创新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战略管理、品牌管理;以市场导向,解决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所面临的难点、重点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等实行人本管理;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严格成本控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精细化管理、现代物流配送管理;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等。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附件2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为了鼓励和引导我国企业强化创新驱动,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并总结和推广管理创新经验,指导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和发布工作,经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和中小企业司研究,现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各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它必须同时符合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五项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在实践中率先发现和总结出某些管理领域的规律,并得到国内外公认;或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论、方法、手段和经验,在实践中进行创造性应用;或借鉴国内其它企业管理创新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发展;或企业针对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所进行的有益探索。

二是具有科学性,即管理创新成果内容符合管理学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反映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

三是具有实践性,即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且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四是具有效益性,即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是具有示范性,即管理创新经验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对其他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有一定借鉴作用。

二、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发展趋势,着重反映企业管理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具有行业一流、国内领先水平.同时,注意比照已审定和发布的成果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创新点和示范作用.对于选题较好且材料需进一步提炼的成果,也可在正式申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成果承办单位进行沟通。

三、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限额推荐、专家审定原则.成果申报单位包括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各种规模的企业。

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是一个由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奖项,用于表彰在企业管理领域中取得杰出成就的组织和个人。

该奖项的一等奖是最高奖项,代表了对创新成果的最高肯定和认可。

获得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需要满足一系列评选标准,如创新性、实用性、应用效果等。

获奖者通常是在企业管理领域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可能是企业高管、科研人员、管理咨询专家等。

获得该奖项对个人和组织来说都具有很高的荣誉和声誉,能够进一步提升其在业界的地位和影响力。

此外,获奖还可以帮助企业吸引更多的资源和合作伙伴,促进创新成果的进一步应用和推广。

总而言之,获得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是对创新成果的最高认可,对个人和组织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展示了获奖者在企业管理领域的出色表现,并为他们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发展潜力。

管理创新成果申报

管理创新成果申报

管理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奖励办法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总结和推广公司管理创新成果,促进公司各项管理,探索公司技术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各项指标的完成,特制定《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管理创新成果,是指在公司施工生产、技术、经营、质量安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的确立等各项管理中,借鉴、吸收和运用国内外现代管理科学理论或成就,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收到显著效果,或在管理理论、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包括综合性的、专业性的、现场管理性的)有所创新,并经过实践验证确有明显作用和效果,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

第二章评审条件和范围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公司管理创新成果:1、在公司各项管理工作中有新的创见或发展,并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2、改革公司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在企业经营理念、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企业文化的确立等方面有独到建树,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显著提高;3、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攻克“高、大、新、重、难、险”工程项目管理难点,在提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节省国家投资和企业资金,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效果显著;4、在施工中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包括各种检测、控制装置和先进的信息传递、处理设备,以及在管理中开发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达到了先进水平,提高了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工程质量和效益,成效显著,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第四条公司管理创新成果的界定,强调“管理”,即:为实现一定目的而采取的组织协调方法和组织活动。

第五条公司管理创新成果应具备创新性,实用性和效益性,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

关于组织审定第十六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关于组织审定第十六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关于组织审定第十六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国管审[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与信息化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企业团体、成果审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企业团体,中央企业和2008中国500强企业,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在2009年继续组织开展第十六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推荐与审定工作,以进一步总结和推广我国企业管理创新经验,引导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中国式企业管理科学体系建设。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自1990年由原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开展以来,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区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团体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组织做好成果审定和推广工作,并提出可比照国家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办法,对成果创造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了《关于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和具体项目时,可对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企业予以优先安排。

经过多年努力,在全国基本形成了多层次(国家级、地区或行业级、企业级)和具有广泛性、权威性的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申报、推荐、审定和宣传推广体系。

通过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审定和推广活动,也构建了官(政府)、产(企业、社团组织)、学(大学、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合作推进企业管理的交流平台。

目前,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审定工作已举办了15届,共审定发布了1276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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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及奖励办法
(2016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推广和应用管理创新成果,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探索建立企业管理现代化体系,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审定工作,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6号)和《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发布暂行办法》(国管审〔2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特征,对企业提高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

其主要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并达到或超过北京先进水平的创造发明;应用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创造性应用。

二是具有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三是具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二、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切实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

三、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创造单位,是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工业、交通、建筑、商贸、农林、金融、保险、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各行业企业,包括国有及其控股、集体及其控股、股份合作、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和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企业。

中央在京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创造单位申报。

四、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由企业自愿申报。

由市国资委监管(双管)企事业单位、各区国资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社会团体、中央在京企业、行业和外
省(市)驻京商会负责向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上述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行申报。

成果内容以主报告形式反映,并按推荐报表和要求进行推荐、报送,每项成果的推荐表及主报告一式2份,同时需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本。

五、企业申报的成果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数据,必须经过推荐单位审核认可并盖公章。

属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必须经过科学测定后填写其提高工效的数据。

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计算按统一制订的计算方法执行。

六、推荐单位对所推荐的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必须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维护成果的严肃性。

同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反对一切不正之风。

七、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各项成果进行评审,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在预审、初审和终审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成果创造者(单位领导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答辩。

行业特点较突出的成果,还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社团的意见。

评审结果由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发布。

八、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属市级成果,设置一等、二等2个级别,由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颁发证牌和证书。

企业自身对获奖成果创造团队、人员的奖励,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有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企业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九、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评审、发布和表彰,在市国资委指导和北京企业联合会组织承办下,由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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