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非领导晋升办法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京司发[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09]189号)局机关各处室: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市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现将晋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就本次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晋升工作原则晋升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晋升职级范围及职数本次晋升非领导职务职级的范围为调研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选升调研员6名;晋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为准。
三、基本条件(一)选升调研员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显著。
2、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能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胜任此职务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4、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一)协助分管业务。
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

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员工的晋升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非领导晋升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制度安排。
如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激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设定。
1. 确定非领导晋升的范围和对象,明确晋升的条件和标准。
2. 建立公平公正的非领导晋升评价体系,确保晋升程序的公开透明。
3. 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促进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和流动,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三、实施方案。
1. 确定晋升条件和标准。
针对不同岗位和职级,制定相应的晋升条件和标准,包括工作年限、绩效考核、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晋升条件和标准,确保员工的晋升机会公平公正。
2. 建立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非领导晋升评价体系,包括绩效考核、能力评估、岗位胜任力评估等多方面的评价内容,确保评价程序的公开透明。
同时,加强对评价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激励机制。
建立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包括晋升奖励、薪酬调整、培训机会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加强对晋升后员工的跟踪和管理,确保晋升的员工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4. 人才培养和流动。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员工的晋升创造更好的条件。
同时,加强企业内部人才的流动和交流,促进企业内部人才的共享和交流,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晋升条件和标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明确晋升的程序和流程。
2. 建立非领导晋升评价体系,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培训评价人员,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3.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晋升奖励制度,提高薪酬激励水平,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发展。
4. 加强人才培养和流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人才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人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宁波市市本级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一般不得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50%。
(二)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一般按市级机关设科单位规定执行(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科长及以下实有人数的6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比例为1:1)。
对情况特殊的单位,视情个别处理。
(三)不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市级机关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职务晋升(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晋升。
(二)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人员首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须任现职满1年以上,并符合规定的晋升年限。
模拟任职年限减1年后与过渡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不受职数限额控制规定(一)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二)军队转业干部首次任职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三)人员过渡首次任职时,按有关规定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差12个月以内、在首次任职满1年后、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四)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正高职务与过渡后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5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副调研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五)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副高职务与过渡后任副科级职务累计满3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六)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时间长、表现优秀的,在退休前晋升非领导职务时可适当予以照顾职数。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程序(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工作,由各单位根据人员配备的实际、按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填报《宁波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批表》,按职能分工分别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

xxx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为处室不同专长人员拓宽成长发展空间,鼓励职能处室精干队伍,增强竞争意识,参照公司目前的领导职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特设置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系列与营销人员职务系列。
二、非领导职务系列设置原则根据所从事岗位工作性质,非领导职务暂划分为三个系列:即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营销系列。
1、管理系列范围:系指以主要从事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包括党群部门)。
2、专业技术系列范围:系指主要从事设计、产品开发、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文教卫生为主要职责的岗位。
3、营销系列范围:公司内部系主要从事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的岗位。
三、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与称谓:非领导职务职级由高至低分为:l、管理系列: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三级科员、四级科员、科员、助理科员、办事员十个职级。
2、专业技术系列: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四级专家、高级主任师、主任师、副主任师、一级师、二级师、三级师、四级师、一级助理师、二级助理师、三级助理师、员十五个职级。
3、营销系列:一级营销专家、二级营销专家、三级营销专家、四级营销专家、高级主任营销师、主任营销师、副主任营销师、一级营销师、二级营销师、三级营销师、四级营销师、一级助理营销师、二级助理营销师、三级助理营销师、营销员十五个职级。
4、非领导职务各系列与领导职务系列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一)比例设置原则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责任大小、管理幅度和对公司效益的关联程度,对职能处室和二级厂科室各职务系列职级设置不同比例,以增强工作人员竞争意识。
(二)设置比例1、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副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高级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数的50%。
二级厂科室一般不设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e0a1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28.png)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现将《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13日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的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一、设置名称与规格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二、职数比例1.市直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市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首次配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公务员晋升条例

公务员晋升条例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如何评定晋升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如何评定晋升
一般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晋升等,各地都会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来制定当地的工作晋升等标准和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的组织部门。
1、五级职员:
是指事业单位正处级别,根据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2、六级职员:
相当于公务员副处一般指的是同等条件下享受的待遇、政策、薪酬等。
就比如事业单位中技术职称中副高职称,待遇也和公务员中的副处差不多。
3、等级晋升条件:
(1)、现聘管理岗位九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
(2)、现聘管理岗位八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
(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
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4)、现聘管理岗位七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25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六级职员;
(5)、现聘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30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
(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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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处级非领导干部属区委管理干部。
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其推荐、考察、任命等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比例限额
第四条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本着合理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动态核定、逐步配备、分步到位的办法,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二)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全区处级领导干部编制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随市编办核定领导职
数的变化而变化,总数由区委统一掌握、通盘考虑。
各部门、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第三章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与其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调研员、副调研员一般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中产生,且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历年年度考核无不称职等次。
(三)业务工作能力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积极努力,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未出现重大失误。
(四)团结同志,大局意识强,群众威信较高,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无记名推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中,同意推荐率达80%以上。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晋升副调研员的,除具备第七、八条的条件和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上,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8年以上。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10年以上。
(三)担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15年以上。
(四)对于特别优秀的,其任下一级职务时间、年龄及文化
程度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可与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晋升副调研员的,任科级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合计必须满10年以上。
第十条晋升调研员的,除具备第七、八条的条件和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副处级领导干部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且任职满8年以上。
(二)任副调研员满15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其现任职级相当于或低于部队原任职级的,任职年限按照部队原任职级的任职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期限内或涉嫌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晋升。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工作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四条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工作,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第十五条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人选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
在每年年终目标考评中,对处级领导和非领导后备人选,在全区各部门、各街道进行全体干部无记名推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推荐人选年龄在45岁以上作为处级非领导后备人选。
(二)量化排名。
区委组织部按照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年终目标考评中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初步意见,并对推荐的人选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排名。
按照得分高低排序,优先考虑得分高者,得分相同的,优先考虑年龄大者。
按照排序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并向区委汇报。
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工作年限:工龄满1年计1分。
2、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1年计2分;称职的1年计1分;基本称职的1年扣1分。
3、任职情况:任正科级领导职务1年计2分,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1年计1.5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1年计1,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1年计0.5分。
4、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3分,省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1.5分;市级表彰奖励的一次计1分,区级表彰奖励的一次计0.5分;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计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一次计2分,二等功的一次计1.5分,三等功的一次计1分。
同年同一项奖励不累计计分,就高不就低。
省、市、区级是指:省、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
(三)考察。
根据区委意见,确定考察对象,并成立考察组,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特别是思想政治品德、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察,根据量化计分和考察情况,确定面试人选。
(四)结构化面试。
主要通过结构性试题和考官追问,与考生双向沟通,测试报考者认识水平、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决定。
区委组织部综合考虑量化计分情况、考察情况及面试成绩,提出拟任人选,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公示。
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人选,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予以任命。
第十六条科级干部晋升为副调研员的,一般应免去现任科级领导职务。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在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干部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搞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无原则、非组织活动,确保客观公正的评价、选拔干部。
第十八条在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干部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实施回避。
第十九条对经群众反映、组织核实不能正常参与单位日常工作、很好地履行公务员应有的职责,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组织考察的,取消任职资格,并视情做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受理在处级非领导干部选拔中的举报、反映、投诉,并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移交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