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修订稿)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市**区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以及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严格职数,总量控制原则;(6)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原则;(7)单位实绩与个人表现相结合,综合比选原则。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晋升的范围为区级机关、街道办事处在职在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的名称除组织部门沿用“组织员”,纪检(监察)机关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等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单位一律使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五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能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工作实绩;(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自我要求严格,社会形象好;(四)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六)身体健康。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原则上一年内该单位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一)在区委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二)班子运行跟踪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三)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或单位工作成效明显,工作经验得到市级以上全面推广的单位;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一)近三年,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的干部;(二)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2次及以上的干部;(三)参加抗震救灾、援藏、援外、援边干部援助期满,被考核组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四)其他作出突出贡献,对全区工作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干部。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四大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思考

关于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思考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关于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思考余建明铃摘要z海关实行的是国家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经过近20年实践,取得成效。
但现行职级晋升制度兼顾海关专业特点少,晋升手段所形成的激励机制有待加强3>与完善,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建议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须在国家公务员制度框架下,结合海关专业特点进行改革与完善,提出设计科学的职级晋升台阶、增加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的级别设置、启动海关专家制度、更广泛地引入竞争机制等设想,以更好地发挥职级晋升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海关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z海关公务员;职级z晋升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海关公务员有职务和级别两种身份,元0>论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职务都显现于公众,级别是隐性的,体现在工资上,同一领导职务的级别可能不同。
职级晋升指海关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提升,这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经过近20年的实践,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备的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这对调动海关人员工作积极性,形成和谐、竞争向上的人事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大量年轻人通过百里挑一的竞争进入海关队伍,矛盾日益突出。
一、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形成1949年新中国海关成立以后,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一直沿用国家行政干部的人事管理体制。
海关干部不同的身份、责任和待遇,以担任的行政职务相区别。
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海关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1987年起,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海关总署在全系统开展专业职务评审。
按照这一制度,海关人员除行政系列台阶即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厅(局)、厅(局)级等职务晋升外,还有专业技术台阶即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如关务员、助理关务监督、关务监督等。
当时的工资制度是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14日深人发[1994]10号)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顺利实施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深府[1994]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职位分类工作须严格限定在列入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且已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和“三定”工作的单位中进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深人社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5日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市外公务员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各级机关(含中央和省直属机关的驻深单位)的公务员(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员)调入本市机关单位(含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任综合管理类处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
第三条市外转任工作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外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外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转任人员审批。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的市外转任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处级职务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在市外机关担任同级或者以上领导职务;(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四)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外贸晋升制度原版

外贸晋升制度原版1. 目标:本文档的目的是明确和规范外贸晋升制度,为公司外贸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外贸晋升应根据员工的能力、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判,不得因个人关系或其他非专业因素影响晋升决策。
- 透明公开:晋升制度和评判标准应对所有员工公开,确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 激励导向:积极奖励和激励优秀外贸人员,提供晋升机会,激发其个人发展和努力的动力。
3. 晋升条件:- 工作经验:员工在外贸行业的工作经验应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
- 业绩表现:员工应在业务开拓、市场拓展、销售额和利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 专业技能:员工应具备外贸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 战略思维: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战略思维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推动公司外贸业务的发展。
4. 晋升程序:- 评估: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和个人素质,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评估。
- 推荐:评估通过的员工,将由直接上级提出晋升推荐,并提交至高级管理层审批。
- 审批:高级管理层对推荐的员工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晋升。
- 公示:晋升决定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后,通过内部通知向全公司公示。
5. 晋升福利:- 薪资调整:晋升的员工将享受相应的薪资调整,根据公司规定执行。
- 员工福利:晋升的员工将有资格享受公司提供的特定员工福利,如培训机会、健康保险等。
6. 晋升监督:- 外部评估:定期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晋升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公平性和有效性。
- 内部监察:建立晋升制度的监察机构,及时解决员工的投诉和纠纷。
> 注意:本文档为原版外贸晋升制度,如有调整或修改,须经公司高层批准和公示。
以上为外贸晋升制度原版,供参考使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深府[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吸引国(境)外高级专家来深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设置及其聘用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高级专家(以下简称国(境)外专家),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请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国(境)外专家。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国(境)外专家。
第四条国(境)外专家依照本办法和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国(境)外专家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共同负担。
寻聘费用由聘用单位负担。
第六条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规划、环保、建设、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岗位,聘请国(境)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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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和队伍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总署核定下达的职数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人选,择优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和副调研员,下同)。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为人正派,品德优良;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基本具备拟任职务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一贯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四)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主动,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群众认可度不低于2/3;
(五)自律意识较强,自我要求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8年没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近6年没有因承担领导责任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临近任职最高年龄,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
(二)现任副调研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第五条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主任科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二)现任主任科员,原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因到达任职最高年龄转任,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
第六条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专家型人才、后备干部,或多次为海关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关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群众公认的,经所在单位提名、关党组讨论,可列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人选。
第七条选拔工作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年龄计算标准为:上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31日;
下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
第八条选拔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组织民主推荐;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提名人选,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
提名人选民主推荐同意票必须超过2/3,并经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
(三)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的推荐意见,审核被提名人选资格条件,对调研员人选在关区各单位一把手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
(四)关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人事处在规定范围内组织考察。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