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内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指引
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在社会团体内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社会团体的宗旨是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社会团体遵循民主、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活动和组织。
第六条本社会团体的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组织管理事务。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任何时候修改或补充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所有。
第二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参加社会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有言论自由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但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宗旨的言论。
第十一条会员有通过选举产生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社会团体的权利,但应当通过适当渠道进行。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遵循组织纪律,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保护社会团体的名誉和形象,不得损害社会团体的利益。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为社会团体的发展贡献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活动安排和要求,不得擅自脱离社会团体的组织安排。
第三章社会团体的管理机构第十七条本社会团体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社会团体的领导机构组成,主要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有权对社会团体的组织工作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社会团体的活动规划和实施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会员意愿制定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活动计划应当在理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审议,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社会团体协会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团体协会的组织与管理,保证协会成员的权益,提高协会的运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协会所有会员,包括理事、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相关社会事务的发展,提倡正能量的传播。
第四条协会的运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五条协会指定下设以下部门:会员发展部、活动组织部、宣传推广部、财务部等。
第六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理事会员由协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普通会员须年满18岁,并且同意并认同协会宗旨,并提交入会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理事会员由全体会员推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协会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会员享有提出建议、参与协会事务、享受协会福利等权利。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积极参与协会活动,遵守协会规章制度。
第三章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协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等职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职位的任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会长负责协会整体工作的领导与统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组织与协调,财务总监负责协会财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协会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 会员发展部:负责招募新会员,审核入会申请,维护会员信息等。
2. 活动组织部:策划并组织各类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 宣传推广部:负责协会形象宣传及活动推广。
4. 财务部:管理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编制预算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组织运作与会议管理第十五条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协会会员大会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会长选举、预算审批、规章制度修改等。
第十七条协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协会的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协会理事会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工作总结、重大决策、部门协调等。
第十九条协会各部门应定期组织部门会议,讨论部门工作进展和问题,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社团的部门规章制度

社团的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社团部门的运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团的所有部门,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部门工作制度,并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一切工作,并对本部门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部门成员的管理和指导,保障部门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第六条社团设立各部门,包括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宣传部等。
第七条各部门应根据社团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调整部门设置和岗位设置。
第三章部门管理第九条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部门的运行负责。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部门成员开会,安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部门成员应服从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听从部门负责人的指导。
第十二条部门成员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得到同意。
第十三条部门成员应积极参加部门内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部门成员应遵守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团部门的形象。
第四章部门工作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社团的工作计划,开展具体的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做好团队合作。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部门成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部门成员应做到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部门成员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调岗处理。
第二十二条部门成员表现优秀的,部门负责人可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社团的所有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修改或补充,需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一、总则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为了更好地管理团体内部的事务,维护团体成员的权益,保障团体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社会团体成员,须严格遵守。
二、入团流程1. 申请入团意愿入团者需向团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入团的动机和理念。
2. 审核入团申请团体管理人员将对入团申请进行审核,判断申请者是否符合团体的定位和目标,并进行初步面试。
3. 入团批准经过审核的申请者将收到团体的入团批准通知,同时需缴纳一定的入团费用。
4. 入团宣誓入团者在正式加入团体之前,需进行入团宣誓,并承诺遵守团体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
三、权益与义务1. 权益团体成员享有平等参与团体决策、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参与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项目的权益。
2. 义务团体成员应积极参与团体活动,并按时出席例会、会议以及其他重要活动。
成员需遵守团体的纪律和规范,维护团体的声誉和利益。
四、团体活动1. 例会团体将定期召开例会,商讨重要事务,成员需按时参加并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2. 项目活动团体将组织各类项目活动,成员可自愿参与,并按照团体的要求和安排完成相关任务。
3. 外出交流团体可组织成员进行外出交流和学习,成员需服从组织安排,并严守团体形象,发扬团体的精神。
五、纪律与处分1. 纪律团体成员应遵守团体的基本纪律,不得损害团体的声誉和利益。
不得恶意诋毁他人,散布虚假信息,以及从事与团体目标背道而驰的行为。
2. 处分若有成员违反团体的规章制度,团体管理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时或永久除名等处理方式。
六、章程修改团体章程的修改需由团体负责人提出,并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章程的修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团体成员的基本权益。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根据团体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对于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可由团体管理人员进行解释和决策。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六项制度 示 范 文 本

邵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六项制度示范文本邵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六项制度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二、邵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旨在为邵阳市社会团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内文字为可选择内容,“〖〗”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邵阳市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本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
(一)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二)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固定资产(元以上)的添置及处理,大额资金(元以上)支出;(四)本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五)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六)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五条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第六条民主决策会议秘书处在会前通知,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决策事项须由与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条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
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重大考察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社会团体协会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协会的组织结构、管理运作,维护团体内部秩序,促进会员之间的良好关系,推动社会团体协会的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章会员管理1. 会员资格获取社会团体协会的会员资格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愿申请、推荐申请、邀请入会等。
申请入会的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相关背景或专业知识,并能接受并遵守社会团体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2. 会员权益与义务会员享有社会团体协会的各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决策、参与活动、资源优先利用等。
同时,会员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团体声誉、积极参与活动等。
3. 会员退出与除名会员若因个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决定退出社会团体协会,应向协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批准后正式退出。
会员因违反章程规定、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会被除名,但需经过协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
第三章组织架构1. 协会主席团协会主席团是社会团体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主席、副主席等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协会的发展方向、确定协会的工作计划、监督协会的日常运营等。
2. 秘书处秘书处是社会团体协会的运行支持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管理、会议组织、信息传递、内外联络等工作。
3. 分支机构根据社会团体协会的业务范围和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与协会主席团、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任务职责由协会主席团授权或分配。
第四章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社会团体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赞助款、捐赠款、活动收入等。
协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合法合规地获取资金。
2. 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协会应开展定期的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财务审计由专业机构或独立审计师进行,审核结果应向会员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 资金使用社会团体协会的资金使用应遵循合理、规范的原则,主要用于协会事务开支、活动组织、会员福利等方面。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机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分支机构、财务、人事、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规定,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第八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会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十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违反制度的责任和处理措施,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解释权和适用解释的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公布和宣传方式,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有效期和废止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适时性和动态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会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制度意识。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维护团体的正常运转,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团体全体成员,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章。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友爱、互助互助、和谐共事、健康成长。
本团体秉承团结友爱、公平公正、服务社会、合作共赢的价值观念,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团队和谐,提高成员素质。
第四条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各项活动,丰富会员的文化生活,推动社团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于会员和社会。
第五条本团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发扬团结协作、真诚互助的精神。
第六条本团体的工作方针是:努力提升组织效能,推动团结友爱,依法行事,开展公益活动,服务团员,促进团队共识。
第七条本团体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民主参与、依法管理、科学决策。
第八条本团体的监督机制包括:党委的领导、监事会的监督、成员的监督等形式,在民主监督下加强组织管理力度。
第九条本团体的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全体成员的决议和规章制度,管理团体日常事务。
第十条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节俭廉洁、用之有方。
第二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团体每名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成员不得有蔑视本团体的行为。
第十二条团体每名成员都有表达意见和建议的自由,有权利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并对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和要求。
第十三条团体每名成员有义务维护社会团体的稳定,保护团体的利益,爱护团体的财产。
第十四条团体每名成员有义务遵守团体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决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团体每名成员有权利参与团体的决策,选举产生团体领导机构,监督团体的工作和财务。
第十六条团体每名成员有权利对团体的各项事务提出建议和批评,有权利向监事会投诉,监督团体的管理。
第十七条团体每名成员有权利享受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获得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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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注: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第五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条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1.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2.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
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注:异地商会的副会长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没有常务理事会的,可以参照理事会人数。
)第十三条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
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
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
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
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注: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八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八)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七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注: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第三条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协会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第三条本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