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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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档案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人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完整、准确、系统;(三)安全、保密、便捷;(四)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基金管理人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档案的鉴定、整理、编纂和开发利用;(四)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子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五)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负责各自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公司级证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二)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文件,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会议材料等;(三)公司文书档案,如外发文件、外收文件、内部文件等;(四)与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二)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对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四)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可检索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存放,便于查找;(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档案泄露。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者应提供有效证件,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二)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注明查阅目的、时间、查阅内容等;(三)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损毁档案;(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档案查阅者反馈查阅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基金代销机构代销管理办法

基金代销机构代销管理办法

XX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代销合作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金销售及服务行为,落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含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代销机构遴选第四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募集的,应当对首次合作的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尽职调查并定期评估代销机构的运营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

第五条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基金代销机构除具备第五条约定的基金销售资格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二)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三)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基金销售业务团队和分管销售业务的高管,销售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销售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四)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五)建立了基金销售环节的一整套流程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回访确认等;(六)负责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基金销售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不存在利益冲突,公司有相应的业务隔离制度;(八)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妥善保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资料;(九)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每年可以选择由该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评估报告。

基金代销机构代销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基金代销机构代销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XX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代销合作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金销售及服务行为,落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私募投资类FOF基金)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代销机构遴选第三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募集的,应当对首次合作的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尽职调查并定期评估代销机构的运营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

第四条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服务机构。

第五条基金代销机构除具备第五条约定的基金销售资格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二)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三)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基金销售业务团队和分管销售业务的高管,销售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销售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四)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五)建立了基金销售环节的一整套流程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回访确认等;(六)负责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基金销售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不存在利益冲突,公司有相应的业务隔离制度;(八)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妥善保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资料;(九)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每年可以选择由该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评估报告。

私募基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私募基金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私募基金公司全部档案。

2. 每日被监管的数据交易量,包含私募基金公司所有经营范围内的数据。

3. 监管机构问询解答记录。

三、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安全和完整性。

2. 档案应当按照分类、整理、鉴定、利用和保管的原则管理。

3. 通过控制访问和使用企业数据的渠道,保持私募基金公司信息的机密性。

4. 建设私募基金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档案管理范围1. 公司管理文档:主要为公司组织结构架构、员工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文件等管理性文件。

2. 历史文献:公司行政及业务工作记录、合并后存入的公司档案。

3. 财务档案:列入会计工作程序中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资料。

4. 合同、协议:公司与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

5. 客户资料: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如客户签署的交易订单、反馈意见及历史交易记录等。

6. 异常情况档案:公司发生的各类异常情况投诉、意见反馈、重要事件记录等。

五、档案管理操作流程1. 档案归档私募基金公司在完成一段时间内的官方交易请求后,及时将相关文件,文件副本和交易记录整理并归入对应的客户文件中,期待及时进行审查,记录和归档处理的步骤。

2. 档案管理(1)档案接收:接收到私募基金公司员工或第三方来电或邮件时,对文件记录和验证后引导文件交给纪录管理部门。

(2)档案整理:在将文件分类和组织成为一个统一的系统后,将文件归入到每一个基金的项目文件中。

(3)审核和记录:在审核执行和验收后,纪录管理部门将档案数据添加到档案库。

(4)档案保管:私募基金公司应严格保管原始纸质文件,避免文件遗失,泄露,损毁等不利影响。

(5)需求审批:私募基金公司的所有行为都应明确记录并获取经过授权的人的签名和时间标记,以确保私募基金公司仅处理授权行为,并最终记录对交易的决定。

基金销售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客户资料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基金销售业务涉及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销售合同、业务记录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不得遗失、损毁或篡改。

2.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3. 保密性原则:对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4. 及时性原则:及时归档、整理、保存和销毁档案资料。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1.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证明、开户资料、投资记录、交易记录等。

2. 销售合同:包括基金销售协议、委托书、投资确认书等。

3. 业务记录:包括销售报告、客户咨询记录、市场分析报告等。

4. 内部管理资料:包括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培训资料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第五条档案归档:1. 档案资料应在业务完成后及时归档,归档前应进行整理、分类和编号。

2. 归档资料应包括原件、复印件、电子版等,并确保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第六条档案保管:1. 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档案室,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2. 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虫蛀等设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3.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时间、编号等顺序排列,方便查阅。

第七条档案查阅:1. 查阅档案资料需经授权,查阅者应填写查阅申请,说明查阅目的和用途。

2. 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3. 查阅完毕后,应将档案资料归还原位,并做好登记。

第八条档案销毁:1. 档案资料保存期满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 销毁档案资料前,应进行审核,确保无遗漏、无错误。

3. 销毁档案资料应采用碎纸机或焚烧等方式,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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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总行、各支行各自负责管理销售基金业务的业务记录凭证及客户资料。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三条基金销售业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1、基金销售业务纸质档案包括会计业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分户账、客户开销户资料及其他会计资料。

2、基金销售业务电子档案是指纸质档案的扫描影印件。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
第四条档案应依据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以及内容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索引,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五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
第六条总行和各支行应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会计档案管理员。

档案室应具备“五防”、“五无”的标准。

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无
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

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第七条基金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1月1日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资料保管期限为该账户销户后10年。

第九条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由总行协调处理。

机构合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机构保管。

机构关闭、撤销,会计档案由总行指定机构管理。

第五章档案的调(查)阅
第十条严格遵守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制度,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

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采用网络形式查阅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控制制度。

调(查)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涂改、圈划会计档案,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

各机构应对调(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签章,专门保管,以备查考,并做好相关的查阅记录。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一条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销毁会计档案机构的档案管理员会同财富管理中心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由总行分管理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由总行内审办公室清查、核对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报请审批(销毁清册、内审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作为附件);
(五)销毁会计档案联合、内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注明要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时间、档案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对会计凭证及附件要详细抄列凭证记载主要事项;采用磁盘或其他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还应注明保存介质的档案编号、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管期限届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三条各机构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定期修复,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完善,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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