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公司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模版
基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投资研究、风险管理、市场营销、运营管理等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高效、稳健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各部门,形成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对投资者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层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同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职责分明、权责一致。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二条公司业务流程应规范、透明,确保业务合规、高效。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合规审查等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应按照业务流程要求,履行职责,确保业务合规、高效。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组织架构、制度、流程、监督等方面。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有效性。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各类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加强财务管理。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审慎经营、风险防范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保护投资人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开展该类业务的券商、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等机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制定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稳健运营。
第五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充分考虑其经营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如实披露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投向风险可控、合规有效的领域和项目,避免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对象,切勿盲目跟风或胡乱选择。
第九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以不低于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公司股东的期望收益率。
第十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监督投资目标的运营情况,定期对相关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报告。
如有必要,应当及时进行项目调整,以保障投资回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承受度等因素,设置和评估风险容忍度和预警值,合理分配和配置风险管理资源。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中,应当遵循差异化投资、分散化投资、投资组合多元化等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化投资风险造成公司经营风险。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篇一: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基金销售方案模板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财富的积累,财富管理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基金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提高银行基金销售业绩,特制定以下销售方案。
二、销售目标1. 提高银行基金销售规模,实现年度销售目标。
2. 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客户忠诚度。
3. 培养一支专业、高效的基金销售团队。
三、销售策略1. 市场调研与分析(1)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分析市场趋势。
(2)挖掘潜在客户,制定针对性营销策略。
2. 产品策略(1)优化基金产品结构,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2)推出特色基金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3. 价格策略(1)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基金销售价格。
(2)推出优惠政策,吸引客户购买。
4. 推广策略(1)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多渠道宣传。
(2)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扩大品牌影响力。
5. 团队建设(1)加强销售团队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2)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团队活力。
四、销售实施1. 制定销售计划(1)明确销售目标、策略和措施。
(2)分配销售任务,明确责任。
2. 客户开发与维护(1)开展客户调查,了解客户需求。
(2)建立客户档案,实现精准营销。
3. 产品推广与销售(1)开展产品说明会、客户讲座等活动。
(2)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推广基金产品。
4. 销售数据监测与分析(1)定期收集销售数据,分析销售情况。
(2)针对销售数据,调整销售策略。
五、销售考核与激励1. 制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
2. 设立销售奖励机制,激励优秀员工。
3. 定期开展销售竞赛,激发团队斗志。
六、风险控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规销售。
2. 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降低销售风险。
3.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客户权益。
七、总结与改进1. 定期总结销售工作,查找不足。
2. 针对问题,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3. 不断提高销售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旨在为银行基金销售提供指导,以实现销售目标,提高客户满意度,培养专业销售团队。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加强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渠道费用:包括销售佣金、差额退佣、推广费用等。
2. 市场费用:包括广告宣传、会议费用、市场调研费用等。
3. 培训费用:包括销售人员培训、销售团队建设等。
4. 其他费用:包括客户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用等。
第四条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销售费用合理、合规、有效。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费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责任与要求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设立销售费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销售费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规范销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明确销售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限额,严禁违规使用或超额使用销售费用。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核算和报备制度,及时记录和汇总销售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审批制度,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费用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将销售费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销售费用的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费用的控制,严禁将销售费用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的审批制度,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审批。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的监控系统,及时掌握销售费用的使用情况和趋势,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进行销售费用的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司基金的管理制度

公司基金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基金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基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基金是指由公司从利润中划拨出来,用于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改善员工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基金应当依法合规、积极发挥作用、确保安全可靠、保障合理使用。
第四条公司基金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五条公司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公司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做好基金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基金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员工和社会的沟通交流。
第八条公司基金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二章公司基金的来源和用途第九条公司基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捐赠款、资产处置收益等。
第十条公司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一)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投资与生产相关的设备、技术、人才等;(二)改善员工福利,提高员工生活水平,增加员工福利待遇等;(三)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支持教育、环保、慈善等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需求,经过合理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效益优先、风险可控、合规合法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员工和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司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公司基金的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公司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部门等。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基金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和审批基金管理政策和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部门是公司基金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具体编制和实施公司基金的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基金管理政策和计划;(二)审议和批准公司基金的使用计划;(三)监督和评估公司基金的使用效果。
证券基金销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销售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基金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基金销售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证券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信经营,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销售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五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基金业务许可证;(二)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二)从业人员培训;(三)从业人员考核;(四)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五)从业人员离职、解聘手续。
第八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四)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证券基金销售活动管理第九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证券基金产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销售活动;(二)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三)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四)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五)不得泄露投资者信息;(六)不得从事与证券基金销售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证券基金产品,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以下信息:(一)证券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二)证券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三)证券基金产品的收益预期;(四)证券基金产品的费用及费用结构;(五)证券基金产品的投资期限;(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职责管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职责管理制度模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职责管理制度模板一、前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主要针对高净值人士、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开展投资管理。
作为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公司,如何规范内部管理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发展中必须重视和加强的方面之一。
本文将详细阐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部门职责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部门职责管理,实现各部门工作的协同配合,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所有部门,包括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法律事务部、运营管理部等各个职能部门。
四、部门职责1、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公司的核心部门,主要负责私募基金各项投资管理业务,包括投资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投资决策的执行、投后管理等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编制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计划和投资决策,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
(2)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
(3)实施投资决策,监督投资风险,及时跟踪投资标的的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
(4)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投后管理方案,确保投资项目的健康发展。
2、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是公司的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为投资管理部提供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科学有效。
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风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定期对投资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2)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投资决策的风险监测和跟踪,及时提出风险预警。
(3)监督和评估公司的风险暴露度及其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及风险管理方案。
(4)建立风险信息数据库,为公司决策提供综合性的风险分析报告。
3、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的合规性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合规监督和法律事务管理,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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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业务运行,促进各项业务流程标准化,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实现合规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xx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开展”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开户、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理顾关系管理、基金推介、预约、签约缴款、投资冷静期、存续管理、清算兑付、增值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各分支网点及驻点机构所有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的员工,公募基金业务除外。
第二章业务开展范围
第四条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户:包括线上开户、柜台开户、客户信息修改、相似客户合并,完成客户账户开立、完善多资产账户合并;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包括特定对象确定、合格投资者确认;
(三)理顾关系管理:包括理顾关系分类、权限、确认和转移原则;
(四)基金推介:客户在完成特定对象确定后,理财顾问向客户推介明泽所募集基金的环节;
(五)预约:包括客户自助预约、理财顾问协助客户预约;
(六)签约缴款:预约成功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完成合同签署、缴纳认购款、合同提交审核等行为;
(七)投资冷静期:“私募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完成基金的认购款项缴纳后即进入投资冷静期,冷静期为24小时,非私募基金不涉及该业务;
(八)存续管理:产品成立后发布成立公告、发放产品确认书、完善存续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净值、定期不定期报告、召开投资者会议、基金经理人座谈等行为);
(九)清算兑付:包括产品开放期分红派息、份额赎回、合同到期兑付;
(十)增值服务:包括身份规划、置业服务、高端教育、生活提醒、积分商城、线下活动等。
第三章业务开展指引履行规则
第五条每项业务范围均已经制定标准的业务指引,详情请查阅附件。
第六条每项业务开展《指引》中适用范围内的部门和员工,需遵循一致性原则,严格按照指引中的要求,向客户介绍并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客户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附件一至附件十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指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指引由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