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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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基金销售公司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模版

xx-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业务运行,促进各项业务流程标准化,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实现合规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xx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开展”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开户、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理顾关系管理、基金推介、预约、签约缴款、投资冷静期、存续管理、清算兑付、增值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各分支网点及驻点机构所有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的员工,公募基金业务除外。
第二章业务开展范围第四条业务范围包括:(一)开户:包括线上开户、柜台开户、客户信息修改、相似客户合并,完成客户账户开立、完善多资产账户合并;(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包括特定对象确定、合格投资者确认;(三)理顾关系管理:包括理顾关系分类、权限、确认和转移原则;(四)基金推介:客户在完成特定对象确定后,理财顾问向客户推介明泽所募集基金的环节;(五)预约:包括客户自助预约、理财顾问协助客户预约;(六)签约缴款:预约成功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完成合同签署、缴纳认购款、合同提交审核等行为;(七)投资冷静期:“私募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完成基金的认购款项缴纳后即进入投资冷静期,冷静期为24小时,非私募基金不涉及该业务;(八)存续管理:产品成立后发布成立公告、发放产品确认书、完善存续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净值、定期不定期报告、召开投资者会议、基金经理人座谈等行为);(九)清算兑付:包括产品开放期分红派息、份额赎回、合同到期兑付;(十)增值服务:包括身份规划、置业服务、高端教育、生活提醒、积分商城、线下活动等。
第三章业务开展指引履行规则第五条每项业务范围均已经制定标准的业务指引,详情请查阅附件。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模版 (2)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金融机构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行机构、个人投资者的基金销售业务。
第三条组织架构与职责各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支行反洗钱工作,并明文确定本支行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及成员名单、职责分工、以及所辖营业网点的反洗钱职责,并应报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掌握要点第四条基金账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一)为个人或机构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二)要求客户提供和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三)柜台人员要认真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核对开户申请书上的客户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客户姓名、联系电话等。
客户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应与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所载信息一致,并登记有效。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年检有限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四)柜台人员要认真审核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证件,要求柜台人员要认真审核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证件,要求必须进入公安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证信息,并在“二代鉴别仪”进行身份证验证,并对验证的记录进行提取并按月装订备查。
(五)个人投资者需输入正确的资金账户密码。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该业务可能会给我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促进我行代理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xx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行政法规、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销行为是指我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活动。
代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开展营销宣传、推介,办理开户、销户等帐户业务,购买(参与)、赎回(退出)等交易业务,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按实现形式划分,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包括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及其它形式。
从产品起点上是指上述形式中起点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代销金融产品。
第四条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
法律上,我行对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的责任,对因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信用、市场等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营业部、理财中心等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第三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内部管理规定,让投资者享有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合规体系,提供充足的资讯,制定投资顾问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保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操作。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指导投资者理性、审慎投资,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选择适合自己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章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严格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并进行授权、分级管理,明确销售权限、费用结构、销售奖励机制等,保证销售人员实行合规、公正、有效的销售服务。
第七条银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实物出资、持仓凭证交付的原则,不得以虚拟方式销售。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之前,全面评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销售的产品适合投资者。
如果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合某些投资者,银行应当明确告知投资人,并建议其选择其他资产。
第九条银行对已经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实施持续监督,进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适的调整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的交易明细、份额净值、历史业绩、份额赎回等信息,不得隐瞒或不提供、误导或误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合规控制第十一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当围绕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方面展开。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基金销售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流程,确保合规运作。
第十四条为保证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规性,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确保业务的合规运作。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本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行为管理。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销售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因素,向其推荐适当的基金产品。
...
第十八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基金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有的有关基金销售管理规定不再适用。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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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5)
第三章业务规则 (9)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
第五章风险管理 (11)
第六章账户管理 (12)
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
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
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
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
第十四章附则 (19)
附件: (19)
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
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
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
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
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
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
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
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
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
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
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代理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由银行、券商为销售人进行代理销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直接销售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渠道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收取基金销售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两类:交易类业务与非交易类业务。
(一)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者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
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分红方式变更、转换、转托管等;
(二)非交易类业务:指只与客户资料、账户状态有关,而不会导致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登记、撤销、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资料变更、非交易过户等。
第五条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集中运作。
(一)统一组织:总行统一组织、推广、指导和管理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
(二)授权经营:申请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网点需经总行审批;
(三)分级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按总行、营业网点(支行)两级管理;
(四)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销售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机构和销售网点。
本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