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五篇)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____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内容。
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第七条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贯彻落实本规定;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公布行业价格监督电话;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
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
家电维修业管理制度

家电维修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维修服务、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第四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维修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六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做好消费者故障排查、维修、售后服务等工作,确保家电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做好服务改进工作。
第二章维修服务第九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和服务效果。
第十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提供准确的故障诊断和价格报价,不得隐瞒故障信息或乱收费。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维修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作业,确保安全和可靠。
第十二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提供维修服务保修期,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和故障排查记录,方便以后维修和查询。
第三章售后服务第十四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解答消费者疑问并提供维修建议。
第十五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及时响应消费者售后服务请求,积极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为消费者提供定期保养、检测等售后服务,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档案,跟踪服务情况并提供服务改进建议。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家电维修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维修质量。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服务范围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网络通信设备、智能家居设备等的维修服务。
3.服务内容
(1)为消费者提供故障诊断、维修及保养服务;
(2)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3)提供设备安全检测服务。
4.维修资质
维修服务机构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具备维修设备、技术服务能力,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5.服务流程
(1)消费者故障报修;
(2)服务机构接受报修,并安排维修人员核实故障;
(3)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方案及费用预估;
(4)消费者同意后,维修服务开始;
(5)完成维修后,提供售后服务及保修期。
6.消费者权益保障
(1)维修服务机构应提供明确的维修方案及费用预估;
(2)维修过程中如遇到更换零部件等情况,需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同意;
(3)完工后提供明确的维修报告及保修服务。
7.违规处理
对违反维修服务管理办法的维修服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8.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
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
家电维修管理制度(4篇)

家电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维修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电维修管理制度是家电维修部门的维修工作组织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三条家电维修管理制度适用于家电维修部门内的所有维修人员。
第四条家电维修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职责、维修操作、安全防护和工作纪律等内容。
第五条维修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提高维修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条维修人员的职责包括接待、登记、评估、维修和反馈等环节。
第二条接待时,维修人员应热情、礼貌地接待客户,了解家电故障情况,并登记详细信息。
第三条登记时,维修人员应记录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家电品牌、型号、故障描述等信息。
第四条评估时,维修人员应根据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对家电故障进行初步判断,并给客户提供维修方案和报价。
第五条维修时,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使用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反馈时,维修人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维修情况和维修结果,并提醒客户注意使用和保养。
第三章维修操作第一条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应遵循以下操作规范:(一)维修人员应仔细阅读家电的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熟悉维修流程和维修方法。
(二)维修人员应戴上相应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三)维修人员应按照维修手册的要求,正确使用维修工具和设备。
(四)维修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维修人员应认真记录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做到事后追踪和总结。
第二条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维修人员应先检查家电的电源是否正常,避免电源故障对维修造成影响。
(二)维修人员应仔细检查家电的线路和连接件,确保连接良好。
(三)维修人员应检查家电的各个部件和配件,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和配件。
(四)维修人员应对维修过程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条在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维修人员应将维修工具和设备归位,并进行清洁和消毒。
2024年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

2024年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环保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维修服务。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家电维修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保证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应当积极推广科技进步和绿色环保理念,提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维修方式,降低二次污染风险。
第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维修服务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维修服务机构管理第八条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维修人员的权责和行为规范,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以及技术人员,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维修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第三章维修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家电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知识储备,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能从事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家电维修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家电维修人员应当做到勤奋工作,及时响应维修请求,提供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家电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和消费者财产的安全。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一、前言为了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管理,提高家电修理业的技术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
三、主要内容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申请与审批1.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申请1.1.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营业执照的申请和备案。
1.1.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在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1.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1.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审批1.2.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批准。
1.2.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合格后进行批准。
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2.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制度。
2.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备齐相关资质证书和技术人员证书。
2.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
3. 客户服务3.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客户权益保护的责任,依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3.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对家电维修服务工程进行详细记录,将记录妥善保管,以备需要时查阅。
3.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实行服务保障制度,包括质量保障、价格保障、时限保障等。
4.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规定4.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员工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4.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员工考核,合格者发放相关证书。
4.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对员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进行保障,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7号《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
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4篇)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家电维修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
第二章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五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企业或组织的培训,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做到尊重客户,礼貌待人,定期对客户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第三章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管理第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法注册登记,具备相关资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可控。
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整改。
第四章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合法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服务质量提升。
第十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广泛宣传维修知识,提高公众的维修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五章家电维修服务质量保障第十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家电维修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服务质量达标。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模版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家电维修服务业指在家电使用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家电维修企业、维修技师等。
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应依法依规经营,提供合格的家电维修服务,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技术水平,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家电维修技师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职业道德,服从企业管理,积极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加大技术投入,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升维修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管,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认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要求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营。
第十条家电维修技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家电维修技师应熟悉家电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维修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客户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第十四条家电维修技师应做好个人工作记录,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确保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提供合格的维修部件,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家电维修技师应严格按照维修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过程进行检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家电维修技师应具备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能够解决常见的故障和问题。
第十九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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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12-06-09
【实施日期】2012-08-01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
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
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协会应当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备案工作,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