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宁夏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质量监督水平,根据水利部、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作实际,水利厅组织对《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18年6月29日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不断改进质量监督行为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是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均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一)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国务院、地方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四)工程的批复文件、合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等。
第五条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
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2023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2023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宁水保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2023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宁水保发〔2023〕9号各市、县(区)水务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公、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赋予的职责。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源头管控工作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对接发改、交通、农业、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底数、建设单位情况,采取清单制管理,设立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台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源头管控工作机制。
及时向本辖区内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告知应履行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责任、义务和法规政策,提高各行各业、各类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意识,督促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法人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积极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做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工作,从源头管控生产建设行为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
二、持续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聚焦“是否造成水土流失、是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已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要充分利用无人机、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等技术手段,采取现场检查、“互联网+”、建立监管动态台账等多种方式,实施精准监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2024-2025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关键之年,为全面构建生态保护大格局,打造绿色生态宝地,推动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现就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谋划,高质量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各市、县(区)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准确把握水土流失系统性、综合性治理内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结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学谋划水土保持项目,充分发挥水土保持治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把我区打造成绿色生态宝地,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新宁夏贡献水土保持力量。
二、扎实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各市、县(区)要根据自治区水利、发改等部门编制印发的《宁夏2024—2025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宁夏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十四五”实施方案》以及《黄土高原地区中型以上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4-2028年)》,结合全区小流域划分成果,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各类工程规模、数量、投资标准、报告编写及设计资质条件等,均依据水利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宁水保发〔2021〕16号)、宁夏“十四五”淤地坝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前期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3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3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3.07•【字号】宁水建运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3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宁水建运发〔2023〕5号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宁夏水投集团、宁夏水发集团、银川中铁水务集团、宁西供水公司: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水建设函〔2023〕15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库溢洪道等水利设施汛前检查工作的通知》(宁水安监发〔2023〕1号)安排,为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扛起政治责任做好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是水利部门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呈现趋多趋频趋强趋广态势,暴雨洪涝灾害的突发性、极端性、反常性越来越明显,突破历史记录,颠覆传统认知的洪水灾害事件频繁出现。
当前我区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繁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形势严峻复杂,各单位(部门)要坚持极限思维、底线思维,建立健全“三个体系”,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对所属工程项目安全度汛工作的检查指导,全力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二、强化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压紧压实项目法人首要责任、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扎实开展本次安全度汛工作。
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一是完善责任体系。
要督促项目法人承担起安全度汛工作的首要责任,将度汛责任压实到各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度汛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好主体责任,要确保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宁水保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水保发〔2022〕15号各市、县(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2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21〕17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包括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园)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产建设项目和生态清洁小流域,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三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县(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以下简称示范)的申请申报、审核推荐、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示范应充分体现我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特点和成效,以及不同区域典型性、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注重理念、机制、模式和技术创新,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范围内示范创建的组织、审核、推荐、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施工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目前,我区已进入主汛期、水利工程建设黄金期和水利工程运行高峰期,受暴雨、洪水等影响,各类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条件复杂,水利安全生产任务非常繁重。
极端恶劣天气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同时,天气炎热,雨水增多,空气潮湿,涵洞、管道、阀井等有限空间极易产生、积蓄有毒有害气体。
为切实加强近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水利厅决定立即在全区水利系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级水务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狠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保持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水务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水利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水利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力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级水务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安全生产巡查、联合检查等措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水利重要工程设施、在建工程、险工险段、危险化学品、机关与科研试验及学校等重点部位,从严从实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坚决筑牢防线,守住底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水投集团、水发集团、银川中铁水务集团:为切实做好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堤防、水闸、水库大坝等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堤防水闸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运管函2024〔123〕号)要求和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汛前检查部署,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颠覆传统认知的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水利工程安全度汛面临重大考验。
堤防、水闸、水库工程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和堤防、水闸、水库大坝安全度汛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准备,抓细抓实堤防水闸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坚决守住工程安全底线。
确保实现“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目标。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堤防、水闸、水库运行管理要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督促工程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于在建水利工程,堤防、水闸、水库大坝管护主体责任不落实或不明确的,尽快落实有关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确保工程运行有人管、管护责任有人负,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规范开展运行管理工作,从责任落实、监测预警、工程调度、巡查防守、险情处置、转移避险等环节,全过程落实工程安全度汛措施,为在建水利工程,堤防、水闸、水库大坝安全度汛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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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档案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市场主体类别
申报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制
目录
一、申请人信用信息档案申请函
二、市场主体申报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四、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五、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七、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八、注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九、企业简介
十、企业人员名单
十一、注册执业人员汇总表
十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汇总表
十三、近五年工程业绩
十四、企业代表工程
十五、自有设备清单
十六、其他附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执业资格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证件复印件、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近6个月)、企业IS9000质量控制体系认证、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以及相关制度、企业近五年履约项目清单、近三年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证明、代表性工程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等。
★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仅国家许可的市场主体提供)
信用信息档案申请函
宁夏水利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建管〔2004〕415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等法规文件,我单位现向你厅提出从业信用信息档案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请审查。
在申报期间,你厅可通过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询查审查所需信息或要求其补充审查所需相关资料,我单位将主动配合你厅的审查工作,包括通过我方业务对象,了解我单位从业活动有关情况和信用情况。
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你厅对我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宁夏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接受你厅及相关部门的处罚。
特此申请。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表1
企业申报情况
表2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表3
企业基本情况
表4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表5
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表6
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表7
执业注册人员基本情况表
表8
企业简介
表9
企业人员名单
执业注册人员汇总表
16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汇总表(仅施工企业填报)
表12
近5年水利工程业绩
注:“主要内容”为合同约定的建设范围和内容;
“质量评定”为之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评价意见,需附质量监督机构证明;
19
“实施成效”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服务的评价意见(附证明),分“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20
表13
企业代表工程情况
说明:可另续页
表14
企业自有设备清单
注:此表所填设备为功率在5千瓦以上的施工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