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诉讼中侵权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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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虚假诉讼罪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对法庭进行欺骗,以达到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属于恶意滥诉的一种,损害了司法公正、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有必要加强虚假诉讼罪的研究和应用。

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指故意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等。

诉讼参与人的故意是该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同时在法律解释中也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具备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特征,因此可以认为,该罪的故意必须包括了上述要素。

虚假诉讼罪的客体是指被其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诉讼对手、法庭等。

对于诉讼对手而言,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会直接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重视对诉讼对手的保护。

而对于法庭而言,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会破坏司法公正,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与司法机关应严格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加强对司法的维护。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或者伪证,以达到个人不正当利益。

其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必要条件,而提供虚假或者伪证则是虚假诉讼罪的典型表现,因此在判断虚假诉讼罪是否成立时应进行综合考虑。

虚假诉讼罪是认定犯罪的人民法院的权利,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重视事实查明工作,要全面梳理证据,加强对证人、鉴定意见等的审查;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运用证据规则、排除非法证据、保护权利等程序;三、进行合适的量刑,将惩处虚假诉讼罪和保护社会秩序有机结合起来。

虚假诉讼罪的应用可以减少恶意滥诉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加强社会秩序的稳定。

当法律与社会发展需要变化时,也应对虚假诉讼罪在适用标准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无论如何,加强虚假诉讼罪的研究与应用,都有利于推进以真诉为主,实现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秩序。

虚假诉讼研究报告论文

虚假诉讼研究报告论文

虚假诉讼研究报告论文标题:虚假诉讼研究报告摘要: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采取欺骗性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扩大损失或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通过对虚假诉讼的定义、特征、成因和对社会的影响进行分析,旨在提醒人们重视虚假诉讼的问题,并促进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

一、定义和特征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错误陈述事实、隐瞒真相、故意伪造证据等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

虚假诉讼的特征包括悖离事实、损害他人利益、故意欺骗等。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虚假诉讼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法律知识不足、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利益驱使、道德缺失等。

此外,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完善也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影响虚假诉讼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秩序破坏:虚假诉讼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2. 声誉受损: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的信任建设。

3. 资源浪费:虚假诉讼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增加了司法负担。

4. 司法效率降低:虚假诉讼导致司法程序过程冗长,降低了司法效率。

四、应对虚假诉讼的措施为了有效应对虚假诉讼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知识水平,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宣传教育,增强对虚假诉讼的警惕性。

3. 改进司法程序:简化繁琐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虚假诉讼的产生。

4. 引入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结论: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行为。

要有效应对虚假诉讼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改进司法程序,并引入调解机制,以减少虚假诉讼的产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摘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堪称证券市场最大的毒瘤。

本文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为主线,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实际,深入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

并通过对各国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立法的考察,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和思考。

关键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引言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上多发的侵权行为之一,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实为必要。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一个基点是民事责任优先。

最高院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诉讼实践层面对证券民事侵权诉讼程序有了一定的突破,解决了一些实体和程序问题,但关于证券诉讼的若干技术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成为证券诉讼深入的瓶颈。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得仍然不具体全面。

一、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交易有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因虚假陈述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

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属于违约责任的争论。

从证券立法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证券交易行为突破了以往的以合同法理论为基础的相对交易模式,尤其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中,更多的表现为纯粹的交易价格配对模式。

因此单纯运用合同理论,不能涵盖所有的责任主体,且无法将矛头指向直接责任人。

所以应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中的一类,且其本身已具有一般侵权责任的特征。

民事虚假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及思考的应用

民事虚假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及思考的应用

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孙立军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

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同时,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避又涉及到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相冲突等问题。

广义上以诉讼欺诈所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可把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

而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欺诈,则更多应从诈取裁判的欺诈角度考虑。

民事虚假诉讼亦可称民事诉讼欺诈,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处罚,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约制。

另外,法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X围均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又持否定态度。

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非常低,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不成功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

于是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企图从中获利。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问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

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展开论述。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即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确定损害是否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是否存在因果连锁关系。

最后,需要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损害赔偿、利益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未能获得预期的利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心理上的痛苦与精神伤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主要由侵权方承担。

侵权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方。

在确定侵权方时,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除了侵权方,民事诉讼中还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况。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共同侵权中,每个侵权方都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某些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等。

三、赔偿责任的限制与解除赔偿责任是有一定限制和解除条件的。

首先,赔偿责任通常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赔偿责任还受到损害减轻义务和违约金的限制。

损害减轻义务是指被侵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力减轻损害的扩大程度。

违约金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解除。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取消赔偿要求,或者对侵权方给予宽恕。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虚假诉讼罪是指以编造的、虚造的、歪曲的事实或证据起诉、反诉或提出不实的陈述,故意误导或欺骗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损害他人或国家机关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侵犯了司法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受到惩处的一种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旦发生,必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一、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要涉及到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

故意是指诉讼人知道自己提出的起诉状或其他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是虚假的,或者被告知后明知是虚假的而故意起诉或故意坚持。

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虚假诉讼罪中主要是指直接故意。

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比较丰富,包括虚假的诉讼主张、虚构的原因、虚造的证据、歪曲的事实、故意损害国家机关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客观方面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虚假诉讼主张,即起诉或反诉时提出的要求或诉讼主张是虚假的;虚构原因,即故意编造与诉讼事项有关的原因、情节或其他情况;虚造证据,即伪造的证言、文件、证据材料等用以证明虚假诉讼主张的真实性;歪曲事实,即对与诉讼有关的事实进行歪曲、隐瞒或虚构;损害国家机关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即通过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或国家机关造成实际损害。

二、虚假诉讼罪与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罪构成后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处罚的量刑通常包括罚款、拘役、徒刑等,惩罚力度较重,因此一定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三、虚假诉讼罪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人起诉B公司破坏他人名誉权案根据B公司提出的证据,某人并无受到名誉侵犯,其所提出的起诉主张全部是虚假的。

经法院调查核实后,发现某人起诉B公司是出于经济目的,系虚假陈述以达到敲诈勒索之目的。

因某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被判处刑罚。

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0ci et yf叁箜!圭塾金三!!!竺!旦旦盛篓莲蓬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叶家红摘要虚假诉讼作为司法实践中所谓“智者的法律游戏”,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直接挑战,若不予以高度重视并完善解决对策,将造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解构性侵害。

本丈从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出发,提出在我国现有的民事制度的框架内构建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增加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经济风险,调动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与虚假诉讼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的目的。

关键词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一03l一02一、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畦分析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变民事诉讼当事人“无奈提起诉讼”为行为人“刻意制造诉讼”,对民事诉讼制度产生解构性侵害,是对整个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直接挑战。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类似这样的“虚假诉讼”正逐年递增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据不完全统汁,截至2008年5月份,浙江省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其中民营经济发达的台州、温州地区更是高发地区。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侵害了司法秩序。

在实践中的危害性,主要还体现为对无辜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从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目的指向看,包括他人(包括国家)财产性利益的非法索取、自身法定义务的非法免除、自身权益的非法扩大三种情形。

其中第一种情形直接钏‘对的是第三方的财产性利益;第二种情形虽然不能称之为直接钊‘对第三方利益,但间接造成了第三方的利益损失;第三种情形“自身权益的非法扩大”比较特殊,从表面看行为人不引‘对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往往是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秩序的一种侵害,如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虚假诉讼案件等。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一、引言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提起的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虚假诉讼问题愈发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给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以提升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与危害当前,民事虚假诉讼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占比较大,其中以债务追讨、离婚财产分割、房产纠纷等案件最为突出。

这些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此外,虚假诉讼的频繁发生也暴露出我国司法监督机制的不足,需要加强和完善。

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严重性,加强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其次,检察监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通过加强检察监督,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四、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检察监督在遏制民事虚假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虚假诉讼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2.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主要依靠审查起诉、抗诉等手段进行监督,缺乏其他有效的监督手段。

3. 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

由于民事案件涉及范围广泛,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难以全面覆盖。

五、完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措施:1. 加强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严格审查起诉、抗诉等环节,确保法律制裁到位。

2. 拓展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应探索更多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引入大数据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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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Feb.,2013第31卷第1期JOURNAL OF SOCI AL SCIENCE OF JIA MUSI UNIVERSI TY Vol.31 No.1虚假民事诉讼中侵权赔偿问题研究丁兆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 要]作为民事司法实践中 智者法律游戏 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降低了民事诉讼的性能与效用,对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了重大损害,动摇了司法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而且还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为解决虚假民事诉讼问题做了一些新的规定。

本文从解构虚假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出发,探讨了在侵权法领域建构虚假民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的设想,提高虚假诉讼行为人违法成本,以期达到能预防与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的目的。

[关键词]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3)01-0053-04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日益突出,不断引起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虚假民事诉讼不一般而言,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或减少其应承担的债务,或不当地获取其它利益,目的是让对方当事人或不知情的案外人利益受损,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因此,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应给予严厉打击。

而基于文章篇幅所限,本文不探讨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在刑事方面规制问题,本文主要从侵权法角度阐析如何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规制。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界定与类型(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界定。

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概述,有学者称之为 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 [1];有学者称之为 欺骗裁判所而取得胜诉的判决,并依据该判决的效果,相对人不得已提供财物的情形 [2];有学者认为其为 双方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的利益,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外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行为 [3]。

虽然虚假民事诉讼有不同的陈述,但其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从司法机关层面解读,2008年12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将其定义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关于虚假民事诉讼阐述并非盖全,虚假民事诉讼应从广义与狭义角度进行阐述。

广义的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所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

狭义的虚假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或财产权益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达成调解或和解,使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或受到侵害的非法行为。

(二)类型。

笔者认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为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或不知情的案外人。

从案件类型上分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认定重点防范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有民间借贷、离婚、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拆迁区划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6类案件。

2010年9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 关于处理虚假诉讼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要求各级法院对借款、离婚、确认物权等11类民事案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确属虚假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行为者从重处罚。

2011年9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联合制定 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 认为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上述地方性的指导意见可以得出,虚假民事诉讼类型主要集中在涉财案件中,虚假诉讼者行为目的主要在于谋取不正利益。

因此建立虚假民事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来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调动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与虚假诉讼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二来增加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风险,同时也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必要完善。

[4]二、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法律规制现状我国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刑事立法对于虚假民事[收稿日期]2012-12-21[作者简介]丁兆增(1975-),男,福建古田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诉讼行为都没有明确的专门规定。

立法缺失是导致民事虚假诉讼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民事立法领域,我国现有的 民法通则 、 侵权责任法 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对虚假民事诉讼没有做出任何法律规定,也没有将其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给予规制,这导致了受害的对方当事人或被侵权的第三人缺乏司法救济渠道,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而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 刑法 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亦无具体的刑事罪名处理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者。

刑法 第六章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中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其中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刑法中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不能对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行为者进行刑事处罚。

虽然我国一些地方法院有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只能是针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相关人员,而无法对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加以制裁。

虽我国目前并无针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有专门立法的规制,但现行的一些法律与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参照适用解决虚假民事诉讼行为问题,经笔者统计,主要法律规定如下: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规制虚假诉讼的新规定主要有两个条文,分别是第112条与第113条,分别规定了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民事诉讼法有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制裁包括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具体应以何罪名处罚,也未专门规定虚假民事诉讼侵权赔偿问题。

行政诉讼法 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民法通则 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婚姻法 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合同法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刑法 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对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对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尘埃,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碍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虚假民事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研究虽然地方各地法院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处理不尽相同,亦无统一标准遵循。

但笔者认为刑事追究与强制性措施属于国家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处罚,而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更应有合法便捷的救济途径,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故应完善民事侵权体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与一般的诈骗行为相比,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一旦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事先合谋或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诱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裁定,必将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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