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移民若干法律问题初探——以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引入
多民族互嵌式易地扶贫搬迁社区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实践

多民族互嵌式易地扶贫搬迁社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实践作者:黄菡薇陈宇佳胡文兰来源:《民族学刊》2023年第09期DOI:10.3969/j.issn.1674-9391.2023.09.003[摘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当前党的民族工作主线,全国各地经实践得出大量成功经验。
但由于地理、人口、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没有微观层面关于社区(村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探索。
本文以贵州阿妹戚托小镇为案例,分析多民族互嵌式易地扶贫搬迁社区(村落)中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提炼这一类型社区(村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中的普遍模式,以期为其他社区(村落)提供参考。
阿妹戚托小镇是贵州省第一个实现整乡搬迁的易地扶贫社区,又是民族互嵌式社区,同时还是国家级旅游景区,这三重属性几乎能包含所有社区(村落)的特点,同时也决定了它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过程中有一些独特的经验和实践逻辑:一是重视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实,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政治基础;二是转变救济式扶贫为“易地扶贫搬迁+”模式,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物质条件;三是坚持实现空间互嵌到情感互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情感认同。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阿妹戚托小镇;民族互嵌;易地扶贫搬迁;实践逻辑中图分类号:C95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23)09-0018-08基金项目:贵州省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贵州‘文旅+’多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路径研究”(21GZYB3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黄菡薇(1991-),女,布依族,贵州清镇人,新发展理念与多党合作高端智库研究员,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族理论与政策、南方民族历史文化;陈宇佳(1993-),女,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开放大学教师,研究方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讯作者:胡文兰(1986-),女,布依族,贵州安顺人,贵州民族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南方民族社会文化。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

!"!!年#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23+14560+)-)17,+89*:3+5::;+3<5&:3=7!>)63,->635+65?83=3)+"第@A 卷第!期B )-'@ACD )'!8)3!E"'@AFA G H I 3::+'EFJ!K "LAM'!"!!'"!'""!收稿日期!!"!EK"AK EL C 基金项目!!"EA 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EAcR $EJ""#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视域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C 作者简介!宋才发!EAL@&"'湖北省武穴市人%法学博士'二级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法学研究)C 本文引用格式!宋才发I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I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A !!",EJN !FI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宋才发!贵州民族大学C 法学院'贵阳CLL""!L "摘要!*民法典+是一部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绿色原则为基本指引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已成为中国!E 世纪的时代主题'确立绿色原则体系是民法典的使命担当#绿色原则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点#确立了新时代的价值判断准则#为私益与公益奠立了双重保护原则'绿色原则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民法依据#规范了义务约定和强制使用路径#绿色法定义务是对合同制度的创新与调整#侵权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拓展了权利救济空间'*民法典+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的路径是)绿色原则为生态环境诉讼提供制度基础#为侵权责任制度全面实施提供法治保障#为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供损害赔偿依据#是推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的司法保障'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生态环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R A!@CCC 文献标志码!$CCC 文章编号!EFJ!K "LAM "!"!!#"!K ""EJK 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一部以绿色原则为指引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E +的基础性法律)推行低碳(环保(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已成为!E 世纪中国的时代主题)-民法典.作为公民(社会组织权利保障与行为方式塑造的基本法'把绿色条款载入其中使之成为#绿色原则$'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发展)把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不仅在我国民法立法史上是首次'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也是首创)一 民法典 关于绿色原则的基本内涵"一#确立绿色原则体系是民法典的使命担当传统民法理论是工业文明时代的产物'它始终坚持#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理念'存在着人与自然关系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A卷紧张的内在缺陷'是导致现代生态环境危机的理论根源和制度根源)要创制契合生态文明发展要求的绿色原则'就必须摆脱有碍于生态文明建设条条框框的束缚'从思想观念上克服传统民法理论的内生性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在#序言$中强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在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中'#绿色发展$凸显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意义)-民法典.依据-宪法.规定'不仅把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作为基本价值追求'而且把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人格利益属性纳入民法保护体系的范畴)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所指的#自然$'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自然'构成了人与自然之间互融互通的生命共同体)-民法典.采纳和延续了-民法总则.这一和谐共生的理念和立法原则)如果单纯从#全面节约资源$ #社会成本最小化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视角理解和适用绿色原则*@+'是有违或背离立法初衷的过度解读) -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实质上从立法上明确了#绿色原则$是民事活动领域的基本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有利于构建生态文明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严格来说'-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并不存在#两个原则$抑或#双重面向$的解释空间)因为这里所论及的#资源$'理应理解为生态系统构成要素'具有直接环境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的意蕴)-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体系'既是-民法典.在新时代的使命担当'也体现中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民法典.绿色原则体系'从法律上确立了人与自然新的价值判断标准'蕴含着科学完整的生态价值理念)它强调要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安全的关系'从#节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个方面确立民事领域#私益$和#公益$双重保护机制)-民法典.绿色原则体系和功能机制为我国新时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框定了环境权益的民法保护范围'为民生领域实现#节约利用资源$#物尽其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民法依据)二 绿色原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绿色原则是贯穿-民法典.始终的一条主线)-民法典.所涵盖的全部内容'是对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真实记载和科学表达'承载着厚重而深刻的时代烙印)作为母法和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民法典.绿色原则确立了根本遵循和立法依据)-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是贯彻落实-宪法.战略目标的必然选择'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价值判断性的义务性规范)我国是一个有超E#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得好'人人都是受益者%保护得不好'人人都是受害者%漠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抑或放松警觉'也可能成为意料不到的危害者)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公益免受人为的损害'广大民众有权力(有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或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诉讼$请求)从诉讼分类来说'生态环境诉讼是一种典型的公益诉讼)我国诉讼程序法规定'#原告能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取决于原告能否找到支撑这些诉讼请求的请求权规范)如果没有请求权规范'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当然也就无法得到法官的赞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L+这条规定实质上构成了绿色适用规则的基础'绿色原则因之而成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点)绿色原则是一条贯穿于-民法典.始终的主线'使-环境保护法.条款与-民法典.绿色条款相辅相成'直接体现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三 绿色原则确立了新时代的价值判断准则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L+-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把绿色义务单列为第三第!期宋才发)*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款'从合同法体系看'它实质上是履行合同的绿色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在性质上为法定义务*F+)必须深刻认识到#-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条款'并没有触及合同法的核心制度'不管是绿色附随义务(旧物回收义务还是绿色包装义务'在合同法中都仅具有附属性甚至边缘性地位'而合同效力规则(合同解释规则等相对更核心的合同法制度中并未体现绿色原则的要求'与合同法绿色化的制度设想仍有差距)$*J+-民法典.绿色附随义务'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进一步扩展'其扩展范围适用于与资源环境有关的合同'体现了绿色原则对合同履行活动的约束'是新时代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导向'从事实上确立了新时代的价值判断准则*M+)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是经济活动过于频繁(对有限资源过度利用的#副产品$'这种严重后果#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下难以完全消除'只能进行利益衡量'不能走向两个极端'既不能过于强调1环境优先2'也不能过于强调1经济优先2$*A+)民法典以宪法规定为根本遵循(以绿色原则为具体指引'以相关环境资源法律为配套'构建民法典绿色条款规则和价值判断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各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价值性判断的指导性和义务性规范$*E"+'它能够从法律源头上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坚守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四 绿色原则为私益与公益奠立双重保护原则-民法典.#物权编$的绿色制度'具有直接保护环境私益和间接保障环境公益的双重功能)对前者来说'-民法典.从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则上为环境私益提供了多层次的法律保护)#对后者来说'-民法典.通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重申和用益物权行使的环保约束'为环境公益保障提供正(反两方面激励*EE+$)在环境私益法律保障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八至二百九十六条'对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质排放等相邻关系做出规定'确立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的底线*E!+)在环境公益法律保障方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二百二十四条和二百二十五条等'#确认并扩展了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并重申1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了根基$*E@+)-民法典.从保护稀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出发'在尊重民事主体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对某些合同行为进行必要的#绿色干预$)这种#绿色干预$完全是基于环境公共利益考量的'即使是合同自由和契约自由'也要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制约)相对于民法体系中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这些体现个人本位和价值追求的基本原则而言'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本质上是一个超越个人本位'从社会本位出发的(兼顾公益和私益双重保护的法律原则)它从立法上明晰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指引-民法典.各分则以专门法的方式确立了环境生态领域特殊侵权行为规则和侵权行为制度的内涵)譬如'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农村土地!主要指耕地"既是发展农业生产(#把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里$极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也是农民群众修建住宅和其他生活设施不可或缺的土地资源'必须像爱护眼珠子一样珍惜每一寸土地)所以'-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L+-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业主修建建筑物应当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土地利用人不得违反-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擅自把用于种粮的承包土地改为非农建设用地%依法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必须合理使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履行节约使用土地资源(自觉保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A卷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政府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不得违背绿色原则规定侵害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准确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不仅需要通过各种物权制度充分实现物的效用'促进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还要保证物的利用符合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避免在物的利用过程中损害自然资源利益(生态环境利益和他人生态环境权益)$*E#+二 民法典 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一 绿色原则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民法依据#原则$与#规则$在基本涵义上是有根本区别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原则$蕴含着某种或多种价值取向)譬如'民事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具有价值宣示(补充说理和规范补充三大基本功能)#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其司法适用的实效性主要体现在功能实效性上)$*EL+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的公益性既体现为受益主体的公共性'又体现为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因而往往成为阻挠和#排除原告利益$的理由)*EF+这种从基层法院暴露和反映出来的观点与做法'严格来说'其做法是欠妥当的'其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排除原告利益$的做法'在本质上会动摇人们对其自身权利基础的正确认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规定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民法依据)要确保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良性运行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就需要构建对原告必要和合理的诉讼支持制度)比如'诉讼费用可以一部分由国家负担'另一部分由社会分担)即'诉讼费用的主要部分由国家公共财政负担'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社会保险分担当事人的费用'同时依法免除原告的诉讼负担并分散诉讼风险)*#+建立和完善私人原告胜诉奖励机制'包括公益诉讼基金与保险制度(费用减免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体系'是保障和维护生态环境公益得以实现的有效举措)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需要从立法上设置相关的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EJ+-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保护法律也在各自的法律文本中做出了相类似的激励规定)当下迫切需要把这些散落在各种法律文本中的奖励制度和实施机制延伸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当中去'同时还需要从制度保障和法律体系上设置和健全侵害责任追究机制'凡属于私人起诉主体遭受被告方打击报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救济)二 绿色原则规范义务约定和强制使用路径在节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双重任务下'-民法典.对合同关系的规范要求和法律约束力主要是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实现的'这就需要把强制性规定引入合同领域)有关合同绿色义务'既可以经过当事人约定而成为约定义务'也可以通过法定义务方式来实现)以约定方式促进合同绿色义务的实现'符合合同法的未来发展方向'约定绿色义务是当事人合作以保护环境(落实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途径)对合同绿色义务的约定可以排除司法裁量'直接确定履行标准以及违反的责任)*EM+民法上当事人的合同绿色义务规范'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的强制性体现出来)由于裁判机关是以行为规范作为其裁判标准的'故行为规范在逻辑上同时为裁判规范)*EA+合同绿色条款尽管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内容'但可以在具体情形中经过合理性权衡'使之成为可操作的义务*M+)实现物尽其用既是-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的宗旨'也是法律对物的使用者的义务约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第!期宋才发)*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L+在法律缺乏相应具体规范的时候'人民法院和法官在穷尽规则的前提下'才能把-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审判中直接类推适用'即'-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只能作为法官裁判说理的补充依据'而不能单独作为司法审判依据予以适用)三 绿色法定义务是对合同制度的创新与调整-民法典.#合同编$有关绿色条款的规定'事实上带来了绿色硬约束和尊重意思自治之间的冲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彼此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强调和突出的是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坚持和体现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而-民法典.的绿色条款突出和体现的是公法价值'对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合同'从法律效力上予以否定性的价值评价)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指出,#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察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反绿色规定的合同一概无效)-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L+该法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绿色法定义务'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体现绿色环保的包装方式)当合同执行进入终止阶段后'还必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L+)-民法典.的这条法律规定'正是基于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传统合同制度做出的创新与调整'以法律规定的硬约束方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在合同#附随义务$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L+的规定)绿色#附随义务$规定'实际上突破了传统合同的相对性'不再只是限定于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凡参与其中的民事主体只要违反了绿色规定的'就要承担恢复生态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四 侵权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拓展了权利救济空间新中国成立以来陆续出台的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做出规范的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所使用的定义'即#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被(动物(微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E+-民法典.把生态环境损害纳入民法救济范畴'通过立法的方式促使环境公共利益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保护对象'这是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规定'#在权利救济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具体体现为,引入生态破坏责任以扩张权利救济范围%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拓深权利救济程度%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为1绿色诉讼2确立请求权基础'通过规定衔接条款以拓展权利救济方式)$*!!+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L+受害人还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实行#修复优先$的环境治理理念'可以说#生态环境损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A卷害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典的新亮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L+这里所论及的#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利用私法机制实现本应由公法担当惩罚与威慑目的的特殊惩罚制度'是一种旨在惩罚准犯罪行为的私法制度$)*!L+其目的和功能指向公法'实施方式和实施程序又偏向于私法*!F+)这既是对传统侵权法理的更新和制度创新'又是对绿色原则要求的严格落实'具有实现大规模生态环境侵权救济的功能)-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E世纪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成果'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造性的法律制度*!!+)三 民法典 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的路径一 绿色原则为生态环境诉讼提供制度基础-民法典.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旗帜鲜明地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具有明确的社会导向性和倾向性)绿色原则扩展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民法典绿色原则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法奠定了制度基础'完善了环境私益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责任体系)由于生态环境损害属于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往往不容易认定哪个人或哪些人就是#被侵权人$'故需要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使请求权)归纳起来'在我国能够行使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权的主体有四大类,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法律规定的机关*!J+%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J+%三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J+%四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受国务院委托代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M+为了遏制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民法典.提高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代价'以列第七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形式'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实行#零容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作为环境侵权的具体类型'规定了侵权行为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制度基础*!A+)从法律区分的视角看'有关民法典基本原则类型的划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区别,一是#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之间的区别*@"+%二是#体制原则$与#限制原则$之间的区别*@E+)从法律适用的视角看'#体制原则$与#限制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规范作用的方式和规范作用的范围上)绿色原则属于体制限制性原则'从体制原则视角看'#体制性原则是民法的立身之本'体现民法的永恒追求'对所宣示价值的保障和实现没有止境'其功能从使违反者遭受不利后果的1反面禁止2到使遵守者获得倾斜保护的1正向激励2'是一种1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的设计)在法律作用范围上'几乎适用于一切民事领域'具有所谓1效力贯彻始终性2)$*@"+从环境司法实践视角看'在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
水库移民个人总结

水库移民个人总结近年来国家对水库移民问题越来越重视,国内学者对水库移民的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深入。
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水库移民个人总结吧!水库移民个人总结篇【1】(一)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方面1、大力推动省级示范点项目建设。
根据年初安排部署,我州两个省级示范点是:贞丰县者相镇小桥流水人家布依风情小镇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和兴义市东峰林布依山寨旅游扶贫生态移民项目。
贞丰县者相镇小桥流水人家布依风情小镇安置点。
搬迁安置730户3370人,为省级示范点。
目前,工程《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省移民局组织的技术审查,正按州级评审意见对文本进行修改,近期可下达批复文件。
项目已到位资金3000万元,完成土地征用1200亩,工程于6月18日下午正式启动进场施工,已初步完成路网清表、挖运、填方等工作,210套住房已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兴义市东峰林布依山寨旅游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搬迁安置580户2146人。
该点原为省级示范点,但因安置点内涉及医院、养殖场等附属设施的迁建,工作难度大,难以在短期内完成迁建任务,同时,该点未确定招商引资方案,没有确定施工方,安置点未实质性动工,综合多方面因素,该安置点暂不具备示范建设的作用,为避免对我州20xx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尤其是省级示范点工程建设的进度造成影响,经向省、州请示,该安置点已取消作为20xx年省级示范点进行打造。
目前,已落实土地4000余亩,省移民局已下达工程《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正按州级评审意见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养殖场和医院等附属物拆迁方案已通过市政府审查,正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招商引资方案已经市政府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目前,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及确定施工方。
2、大力推动州级示范点项目建设。
我州两个州级示范点是:兴仁县城南街道办杨泗屯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和义龙鲁屯镇七一村马鞍山扶贫生态移民项目。
兴仁县城南街道办杨泗屯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搬迁安置1000户4000人,批复总投资3.2亿元,原为州级示范点,因兴义市东峰林布依山寨旅游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省级示范点调整,该点已升格为省级示范点进行打造。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方案贵州省最新生态移民搬迁政策全文一、书记县长挂帅,解决部门合作发力问题为做好全县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田阳县小城镇开发建设和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指挥部,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担任总指挥长,县政协主席担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县城建组及相关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高规格配置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搬迁户核准工作组、征地拆迁规划建设工作组等五个专门工作组,明确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负总责,负责抓好全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
落实田阳县恒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田州镇老乡家园”项目业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良好工作格局,合力破解项目推进中问题节点:部门合力编制项目规划、方案。
依照上级要求,我县较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2014—2020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并由县小城镇开发建设和扶贫生态移民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城移办)牵头组织发改、住建、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材料收集、修编、审核等工作,确保项目规划、方案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
规划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部门合力落实项目选址、征地补偿问题。
“老乡家园”项目启动以来,各部门各司其职,合力解决项目选址、征地问题,其中国土局具体负责项目用地报批、修规工作;住建局具体负责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财政局具体负责落实征地补偿款;田州镇政府及拆迁办具体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通过各部门通力合作,项目经三个月的紧张工作完成项目选址、征地补偿工作,于2015年12月31日顺利开工建设。
部门合力整合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除建设安置住宅楼外,我县通过整合交通、国土、住建、教体、人社、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卫生、文广、电力等部门涉农项目资金和各项扶贫资金,依照现代化小区模式同步推进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搬得出 留得住 能致富——铜仁市万山区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实践与思考

见》,年 内拟资.  ̄2 o o o ) z , 小老板。
当代贵 州/ WWW. D D C P C . C N 2 0 1 3 年5 月上/ 第1 3 期
电视 、报刊 、网络 和区 、乡 、村 的政 置不搞 从 农村 搬到 农村 ,不 搞散 户 零 储存 、专 人专 管 、专 款专 用 ,严 禁挤 务 公开 栏 ,以 及干 部进村 入 户 等多种 星安 置 、插花 安置 ,不 搞单 户独 院 建 占挪 用 ,按工 程进 度拨 付资 金 ,并加 形 式 ,广 泛宣 传移 民工 程 的重大 意义 设 ,在群 众 自愿 同意 的基础 上 ,按 照 强审 计监 督 ,确保 资金 使用 安全 、高
着 眼长 远 、功 在 当代 、惠及子 孙 的 民 技术院校 )。 围 ,孤寡 、智 障 等丧失 劳动 能 力的搬 工 程 实 施 以 来 , 万 山 区 按 照 移 迁 群体 ,由政 府统 一 集中供 养 ;移民 心工 程 ;既是 一项 经 济工作 ,又 是一 城 镇化 、工 业化 、农 业产 可 享受 各种特 色 产业扶 持 优惠政 策 , 项 政 治任 务 ,更是 一次 重大 机遇 。按 民搬 迁与 “ 照铜 仁市 委 、市政 府提 出 的 “ 居住 有 业化 同步 发 展”相 结合 的方 式 ,以实 同时享 受迁 入地 的各 项惠 农补 贴 ;对 4 0 5 0 ”人 员采取 公 益性 岗位 安排 就 改善、致富有路子、就业有岗位 、迁 施农 村 危房 改造 、易地移 民搬 迁 、地 “ 出能稳 定 ”的总 体要 求 ,万 山区 以产 质 灾害搬 迁 等项 目为载 体 ,搬 迁居 民 业等 途径 ,确 保每 户移 民家庭 有 一个 6 4 8 户 ,2 8 6 2 7 人 。其中 ,生态 移民搬 固定收入的岗位。 业 扶贫 为主 线 ,以整 合 资源 为保 障 , 7 宣传 动 员到位 。充分 利 用会 议 、 5 1 户2 5 0 0 入。 重 点实 施 “ 五个 一 ”工程 ( 每 户 一保 迁 6
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管理,明确验收责任,标准验收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到达阶段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包括导(截)流阶段验收和蓄水验收(含分期蓄水、下闸蓄水)。
移民安置工作全部完毕后,应进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在阶段验收之前,应按验收条件进行分类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均应在移民安置自验和移民安置初验通过的根底上进行。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文件;(三)工程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四)移民安置监视评估报告、移民资金财务审计报告、稽查报告等。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用地手续办理、农村移民安置、移民安置手续办理、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立、库底清理、环境保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库岸失稳处理、库区社会稳定情况、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省级移民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视。
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九条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其下闸蓄水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初验由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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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生态移民若干法律问题初探——以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引入Exploration Into Legal Issues On Ecological Migrants——Based On The Helping-the-poor And Ecological Migrants Project Of Guizhou Province吴纪树(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内容摘要:2012年贵州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但是,这一涉及200万人利益的重大举措却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机制。
在法理基础上,生态移民具有诸多合理成分。
它体现对于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并拥有丰富的实践材料。
但是,现实法律体系极度缺乏,尤其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生态移民 人权 正义 生态伦理 法律体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1-1233/D(2013)02-24-03贵州是全国贫困人口最多的省份,政府曾采取多种措施实施扶贫,但成效并不显著。
这一方面是因为以往纯粹物质输入式的救助无法调动群众致富的积极性,反而造就了不少靠着国家救济过日子的“懒汉”;另一方面是由于贵州贫困地区特殊的自然环境造成的贫困事实。
“在贵州,至今仍有数以百万计的贫困群众,生活在深山区、石山区和石漠化严重地区。
在脆弱的喀斯特生态之中,由于自然、历史、人为等原因,导致自然环境恶劣,不少地方贫困群众处于无树、无草、无水、无耕地的境地,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吃粮难、饮水难、行路难、用电难、入学难,就医难,生产生活条件极为艰难”。
①贵州省根据多年的扶贫经验总结,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发现,在这些地区实施“就地扶贫”的策略,不仅扶贫投入大、难度大,而且收效甚微。
2012年5月,贵州省启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决定将不适宜“就地扶贫”、不适宜生活居住的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群众搬迁出来,从而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的“帽子”。
根据贵州省政府相关政策,计划到2020年搬迁35万户、150万人;2012年7月,在贵州省召开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推进大会”上,决定在原有的150万移民规模基础上再增加50万人,并积极开展相关的摸底、调查与核实工作。
由此,贵州省开始了声势浩大的扶贫生态移民。
我们对这一政策性的举动首先是要给予充分肯定的,但是,在通观该移民工程的材料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与我国其他地区的生态移民工程存在共同的缺陷,即缺乏法律的保障。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和环境下,一项涉及200万人生存的政策安排没有法律的支撑,我们很难想象生态移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本文正是基于与此相关法律问题的考量,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一个保障贵州省生态移民权益保障的框架性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生态移民的范畴界定移民,简而言之就是人口迁移,可以是地区之间的,也可以是国家之间的。
但是,迄今为止,对生态移民的内涵界定未能达致统一,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通观各家观点,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能够得到承认:第一,恢复或者重建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是生态移民的主观动因。
因此,才谓之生态移民。
这些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往往因为人们的过渡使用,导致生态严重失衡,最典型的就是贵州麻山地区的“石质荒漠化”(简称“石漠化”)。
为了能够改善“石漠化”地区的生态环境,将当地居民迁出至其他生态环境较好的地方是不错选择,因为“石漠化”的出现一方面有自然形成,更多的则是人为破坏环境造成的。
第二,被破坏的生态已经难以维系人的基本生产、生活是生态移民的客观限制。
正如前述,这些地区几近没有植被、水源、耕地等维持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已经是这些地区的奢望。
基于这样的限制,只有迁移才能从根本上脱离窘境。
更细致一点,从扶贫角度来看,只有将这些地区的群众迁移至生态环境较好的地方,才能确保其基本的生存需要,此亦是不得已而为之。
当然,除了生态遭受破坏导致生态移民的因素之外,还有政策性的生态移民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例如,为维护三峡流域的生态环境展开的百万三峡大移民)。
因此,综合上面的论述,本文初步拟定生态移民(也称为环境移民)是指:居住在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极其脆弱等恶劣的自然条件致使人类无法在此生存的地区或者政策性生态环境收稿日期:2113-01-03作者简介:吴纪树(1987-),男,汉族,重庆万州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① 唐福敬:《为“最大的民生”急行军——我省启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观察”》,载《当代贵州》2012年第16期。
・25・保护的地区的,迁徙至其他地区的人口及人口迁移活动。
因而,生态移民的概念不仅表征人口迁移的特点,更重要的是指向整个人口迁移的人类活动上。
二、生态移民的法理基础无论是从生态移民的目的还是动因来看,虽然大多数生态移民是在政府主导下展开的,但它之所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必然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
实际上,生态移民并不是我国首创,从20个世纪80年代开始,欧洲的格鲁吉亚、俄罗斯,亚洲的柬埔寨、尼泊尔、巴基斯坦,非洲的埃塞俄比亚、苏丹以及澳洲、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实践了生态移民,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②本文认为,生态移民的法理基础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态移民是基本人权的保障。
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人权首先是道德权利范畴的概念。
在米尔恩看来,人权是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权利③,从而成为普遍道德权利的架构基础和最低检验标准。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自然与政治权利不同,但它们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国家产生之后,尤其在今天,“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是政府治理的社会”,政府的“社会责任”要求他们在维护和增进共同体利益(此应指人民共同体)中发挥作用,并在发生冲突时让社会利益优先于私人和局部的利益。
④生态移民的初衷和归宿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可以说是基于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考量作出的抉择,是政府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生存诉求的重要体现。
第二,生态移民是社会正义的追求。
正义是一切社会不断追寻的价值目标,自亚里士多德正义理念诞生以来,正义已经成为衡量一项社会制度合理性的最终标准。
生态移民是现实阶段政府为了扶贫或者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性制度,其根本上的法理基础就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当下社会和人的正义需求。
如果按照亚氏的正义划分理论,那么生态移民应当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
分配正义的辩论往往集中在保障手段的数量,以及保证这些手段的分配得到执行所需要的国家干预程度”。
⑤因而,生态移民也是国家干预财产分配的手段之一,其在本质上体现着分配正义的价值蕴含。
通过这一手段将原本无资源可资生存的群众迁移到足够保证生产、生活的地区,不仅是政府对于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更重要的是实现基本的社会正义要求。
第三,生态移民是生态伦理的要求。
纵观环境法的发展历史,由起初的以人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转向后来的非人类中心的环境伦理观。
但是,此两种环境伦理观都有共同的缺陷,要么走向了“人”的极端,要么走向了“环境”的极端,从而没有能够关顾二者之间的调和与互动。
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它们都不能成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
因此,环境立法存在着伦理困境,必须重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
从和谐社会构建的视角出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强调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在探索实践中找到的唯一一条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
⑥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要满足后代人的需求。
生态移民工程一方面是基于人的生存考虑,同时在另一方面也基于生态环境的考虑,从而在保障人的生存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实现了社会发展的互动和价值,而不至于像前两种环境伦理观那样总是有所偏颇。
总之,生态移民的举措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我国的具体贯彻与落实。
第四,生态移民是丰富实践的展现。
虽然生态移民在最初是人的主观创造,但是总结国内外的经验,贵州省实施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并非毫无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空中楼阁”。
如前所述,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生态移民的先例,在我国,生态移民也并非首次。
众所周知的重庆三峡大移民其实质就是生态移民,除此之外,我国内蒙古牧区生态移民、三江源生态移民、宁夏中部生态移民等都是很好的例证。
从这些先例中,贵州省政府不仅看到了它们的一些先进做法和经验,同时也充分发现其间存在的诸多不足,并以此为根据制定相对科学及符合贵州省情的实施方案。
因此,把握丰富的实践资料,并对它们整理、研究之后做出的决策才是比较科学的决策。
尽管我国现阶段生态移民的实践仍然属于探索阶段,但在总结国内外生态移民先例经验的基础上,现今的生态移民工程是渐趋科学的,这样的理念来源于现实,也才经得起现实的检验。
三、生态移民的法律体系建构截至目前,我国生态移民已经取得了许多值得肯定的成绩。
但是,无论是过去还是当下,生态移民政策始终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广大生态移民的合法权益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足够保障。
但是,建构一套生态移民的法律体系是确保生态移民取得成功的坚实后盾。
因此,令人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制生态移民的法律,地方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因此,必须全方位的建构生态移民的法律体系。
生态移民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是凭空臆想的,它的合理性是取决于生态移民工程的现实需要。
构建生态移民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基于生态移民群体利益的特殊考量,同时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法律本身的内在规定性来制定法律。
从这样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生态移民的法律体系建构不仅要迎合生态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也要将它有机融入我国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
更因此,要将生态移民的所有层面、环节、权利、利益、主体、客体等因素尽可能全面照顾进入到法治体系。
然而,正如前述我国生态移民法律保障体系整体呈现匮乏之势。
对于生态移民权益的保障来说,这是相当遗憾的,而对于生态移民权益保障体系的构建来说,反倒是一个契机或者说提供了它足够发挥的空间。
对生态移民法律体系建构进行框架性的初步探讨,主要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生态移民的基本法。
在我国,生态移民已经不是应用于某一个地方或者地区的政策了,在祖国的大江南北均有它的实践例证,生态移民已经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
但是,至今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部规范和指导全国生态移民的法律出台。
笔者认为,当一个法律需求成为一项国家性的普遍需求时,制定一部规范这一领域的基本法律是必要的。
现在我国生态移民的窘境是,国家层面没有一部基本法,从而致使地方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也没有相关的地方性立法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