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浙水建[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0〕10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71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浙治工发〔2009〕1号),保证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建〔2009〕47号)的要求,结合前阶段各地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标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检查,查找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推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通过督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督查方式本次督查由省水利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六个督查组进行督查。
各督查组牵头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和各水利工程2010年度汛安排,会同驻厅监察室、政法处、计划处、水政处(水政总队)、财务处、围垦局、水资源水保处(节水办)、质监中心等单位,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各水利工程进行督查,具体负责各自的督查工作。
三、督查范围和内容本次督查的范围为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求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始终将工程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狠抓落实。
201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以来,我省在加快推进水利建设的同时,稳步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连续多年在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中位列前茅,并涌现出了曹娥江大闸、杭州三堡排涝等一大批优质工程。
水利工程在应对历次洪水、台风和高温干旱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保障了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粮食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当前水利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全省正在奋力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但水利工程建设中仍不时出现质量问题,历次的稽察、检查和“千人万项”服务发现还存在对工程质量重视不够、前期工作深度不足、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着力打造优质精品工程,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经得起历史检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精细化设计,提供真实可靠、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认真开展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浙水办建〔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2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各在建、已建水利工程单位,督促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要进一步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4〕13号)、《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切实做好专项督查,是落实《通知》中“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
要根据《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3号)要求,我厅于6月份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下半年我厅还将组织两批次督查工作。
各地应按照专项督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督查。
三、抓好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结合《通知》中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抓好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责任状评比、微信助力安全月和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有效提高全体水利职工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市要进一步按照《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要求,积极开展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延期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对属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

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也面临着一系列突出问题,如项目管理不规范、施工质量问题、环境保护不到位等,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4年我单位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下面我将对此工作进行总结。
一、组织协调工作我们成立了由领导小组、工作组和各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治理排查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并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确保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宣传,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培训班和推送宣传材料等。
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增强了各方对突出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加强监督执法我们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改力度。
同时,加强了对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了对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的监管和评估。
同时,加大了对施工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了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优化环境保护措施我们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加强了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同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投入,确保了水利工程建设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六、加强项目管理和政策支持我们加强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政策支持,建立了项目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了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我们积极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了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化和标准化。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浙财农〔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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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按照《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建〔2009〕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水利系统按阶段目标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目的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切实做好全省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省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自查范围根据《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省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全部应当进行自查。
三、自查内容本次自查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规划审批方面着重自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
(二)招标投标活动方面着重自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虚假合同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稽察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12月7日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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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20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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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
自查自纠报告格式
一、总体评价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对工程建设管理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评价,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组织保障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部门的落实,保障措施等情况。
二是组织自查自纠。
逐项排查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明确问题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时限和要求。
三是问题整改。
自查自纠过程中,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是其他典型做法经验。
三、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
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按照要求形成问题台账,梳理自查自纠发现了多少个问题,从前期工作、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进度合同管理、重要阶段验收等方面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整改措施进行评价,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四、问题与建议
五、下步工作安排
报告要包含以上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6 —
附件3
—7 —
备注: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对检查内容提出具体问题;
2.问题整改未完成填写说明原因;
3.责任问题清单参照此表填写。
—8 —
附件4
××市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整顿工作总结
报告格式
一、总体评价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对建设管理专项整顿工作评价,是否按要求完成,客观评价主要成效。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组织保障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部门的落实,保障措施等情况。
二是组织自查自纠。
逐项排查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明确问题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时限和要求,自查自纠报告并按要求报备情况。
三是分类推进整改。
根据问题整改清单,督促项目法人推进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难点的突出问题整改实施逐项销号。
四是严肃责任追究。
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专项整顿的主要成果
一是自查自纠完成情况。
工程共计**项,完成排查**项,提交自查报告**份,发现问题**个。
其中前期工作**个、抓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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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质量安全管理**个、进度合同管理**个、重要阶段验收**个。
二是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问题整改清单,督促逐项完成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目前,已完成问题整改**个,其前期工作**个、抓紧管理**个、质量安全管理**个、进度合同管理**个、重要阶段验收**个。
三是责任追究情况。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累计追究责任单位**个,责任人**人;对市场主体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合同、信用和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责任追究,累计追究责任单位**个,责任人**人。
四是其他典型成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下步工作安排
报告要包含以上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抄送:水利部建设司、太湖流域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20年4月9日印发—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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