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为促进与大县内生猪调出的发展,提高农民在养殖业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一)奖励资金管理的主体为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二)申报主体在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符合大县养殖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或者单位,并取得登记档案。
(三)申报主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开发并完善技术设备,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生猪调出企业在经营年度完成了调出指标,且调出的生猪的品质达到大县有关标准要求。
二、奖励资金的来源(一)大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奖励资金。
(二)大县内企业及单位捐赠的资金。
(三)其他可以用于奖励计划的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材料(一)申报主体的登记档案;(二)完成调出指标并获得调出生猪品质达标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为实施本办法而准备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四、申报奖励资金的申请方式(一)申报主体须向广大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主体应当将提出的申请材料和资金报告等文件统一以交材料方式递交到大县农业局。
(三)大县农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对合格的申报主体给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的分配(一)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申报主体的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分配。
(二)优秀申报主体将按照不同的调出指标和调出品质获得更高的奖励。
六、奖励资金的审核责任(一)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
(二)大县农业局负责对申报主体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数额。
(三)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指定的账号。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家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各省(区、市)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财政部每年根据生猪和牛羊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分块资金额度。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
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
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第六条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
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
奖励资金对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
第七条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
第八条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过去三年分县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存栏量等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确定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及资金分配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于15日内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同时,应于15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以财农整指(2020)34号文,为县下达了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2015年修订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精神,结合当前生猪养殖实际,对2020-2021年奖励资金制定如下使用方案: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作为生猪养殖大县,要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在加快生猪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增强生猪养殖场户抵御市场和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能力,加大对生猪产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支持力度,促进生猪产业与农村生态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我县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保证我县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扩大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用途根据财建(2015]778号规定,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实际,为切实做好生猪保险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决定将县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将县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生猪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重点支持除臭设备、吸污车购置、卡顶资全亚枚按昭右关文件更求讲行分配、分配方安加下。
(一)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
(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除臭设备奖励(37万元)、吸污车奖励(70万元)。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生猪保险1、保险公司条件牧计财字(2019)11号文件规定的8家保险公司。
2、补贴标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24号)文件中规定: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6%。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efa8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03.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14日财建[2007]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
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附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第四条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第五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我县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347万元。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77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XX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资金资金(第一批)的通知》(X财指(经)〔20XX〕14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着力推进适度规模和标准养殖为重点,以促进生猪生产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我县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支持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调动生猪生产积极性,引导规模养猪户发展生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障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资金使用原则(一)县级主管原则。
对上级安排给我县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畜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规定,编制相关方案并报省财政备案;结合本县实际,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直接拨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不得用于部门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支出,不得重复用于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已扶持项目。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财政、畜牧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林牧场、社区,要大力宣传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场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励先进原则。
坚持以奖代补,奖励资金要向规模较大、设施较为完善、防疫严格及管理规范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倾斜,从而发挥奖励资金在生猪生产中的引导性作用,确保奖励资金在使用后取得实际成效。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生猪生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3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含省、市级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级财政部门、畜牧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资金,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畜牧部门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河北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冀财建[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建[2007]22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畜牧主管局: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本地实施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编制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结合我省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含50头)或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纯种猪扩繁场、二元母猪繁殖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国家直接分配到县(市、区),按属地化管理,实施县(市、区)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级财政部门、畜牧(或农业)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农村养殖国家补贴

农村养殖国家补贴2023农村养猪补贴政策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元。
2、生猪养殖规模2023头到2999头的,补贴60万元。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头到1999头的,补贴40万元。
4、生猪养殖规模500头到999头的,补贴20万元。
2023生猪养殖补贴政策1、良种工程项目:良种工程项目属于《规划》中提出的几大重点工程与政策之一,项目计划突出“育、保、测、繁”四大环节,着力提升育种创新、种质资源保护、品种测定和制种能力,改善育种科研、生产设施、疫病防控、种业监管等基础设施条件。
在完成该项目的同时,农业部还计划实行良种补贴政策。
2、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施行已经有一段时间,早在2023年财政部即印发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进行了更新修订。
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3、标准化养殖项目:标准化养殖项目计划在生猪主产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包括节水设施、节料设备、清粪设施、漏逢地板等改造,实施自动化环境控制等。
同时,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试点,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
4、生猪育种补助:生猪育种补助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联合育种,对生产性能测定、遗传物质交流、遗传评估、大数据平台建设给予补贴。
并设立全基因组选择育种科技专项,支持构建全基因组选择育种参考群体,制定基因组育种综合选择指数,为企业开展全基因组选择育种搭建平台。
5、生猪养殖保险:生猪养殖保险政策施行已经有一段时间,早在2023年就已经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23〕22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53号),在其中明确规划推出多项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就有一项“母猪政策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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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主安排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第七条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
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
(四)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
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
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对自主安排的切块资金,要商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抓紧制定分配方案,尽快落实到具体的县;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
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