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统一管理离退休工作人员的政策,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生活质量,也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离退休工作人员广泛存在于各种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其离退休后的生活和待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
为了完善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国务院历经多次修改,于2004年10月发布了《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该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和具体方法,并强调了相关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离退休工作人员应当享有与在职工作人员相同的权益。
这包括了医疗、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其他生活待遇等方面。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上有针对性地调整,确保他们在离退休后仍能贡献自己的力量,并能够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
其次,对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评价应当公正、客观、科学。
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工作实绩、综合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综合考量,确保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公正。
第三,对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关爱应包括精神上、物质上的方面。
离退休工作人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工作,对于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来讲,是功勋良多。
他们在工作之余也需要相应的关怀和慰问,以令其再次感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支持和关注。
最后,离退休工作人员的保障需要保持与时俱进。
政策需要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政策的进步与趋势,进行调整、完善。
对于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相关福利、保障等措施,也应当通过相应机构的鼓励和推动,向优秀者倾向,及时调整的福利待遇、福利政策等。
离退休工作人员相对年龄较大,他们是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一份子,经过了长时间的工作,是有一定权益和物质基础的。
对于这一群体的管理和保障,不仅能解决个体的生活问题,更能彰显社会对于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爱。
是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退休人员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原则。
实行离休与退休的分类管理,分别落实离休与退休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坚持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保障离退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局人事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二)组织开展本局机关离退人员的政治学习、健康休养、文化体育等集体活动,优化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三)承办落实相关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离退人员政治待遇第五条离退人员按在职同级干部政治待遇不变,保障其学习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不定期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和本单位、本系统事业发展现状。
第六条加强离休党支部建设,定期召集离退休党员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七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订阅报刊等学习资料。
第八条实行离退休人员例会制度,每年结合重大节日组织召开四次例会,由人事处负责召集,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文件,报告全局工作情况,交流思想,听取老同志有关意见和建议,布置有关工作。
第四章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第九条按规定及时调整离退休工资、各种补贴津贴,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条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医保有关政策,离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全部进入医保范围,局按时给付由单位负担的医保金额。
按规定组织离退休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探视和慰问。
第十二条组织春节走访慰问离退人员家庭,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生活十分困难的,及时联系协调帮助解决。
第十三条搞好离退休干部活动室建设,添置和更新必要的设施和文化娱乐用品。
第十四条离退休人员外出看病或其它急事需用车时,优先予以安排落实。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相关推荐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为做好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治丧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的自身情况,制定以下的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的相关资料!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1一、离退休干部去世,丧事从简,原则上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二、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由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其原所在司(厅、局)派人,到家中慰问,向家属介绍有关治丧规定,并听取家属意见,协商善后事宜。
三、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成立治丧委员会。
成员由委领导及办公厅、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负责人组成,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治丧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离退休前担任实职的正司级干部的遗体告别仪式,按照分管业务工作委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委领导、其他委领导的顺序,由办公厅负责协调委领导参加遗体告别。
五、司局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去世,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家属,实行包干使用。
丧葬补助费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六、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由宣传教育司负责协调,在人民日报和中国人口报上发消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2第一条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第二条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第三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职责任务第四条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离退休人员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返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返聘工作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返聘条件第四条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2.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原岗位或新岗位的工作。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4.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三章返聘程序第五条返聘程序包括:1. 岗位需求分析:由用人部门提出返聘需求,并说明理由。
2. 资格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返聘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3. 面试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进行面试和技能考核。
4. 健康检查:通过面试考核的离退休人员需进行健康检查。
5. 返聘审批: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和健康检查报告,提出返聘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
6. 签订返聘合同:经批准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与单位签订返聘合同。
第四章返聘合同第六条返聘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 返聘岗位及职责。
2. 返聘期限。
3. 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七条离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参照在职员工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考核应与其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相一致,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对于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一、引言离退休干部是我们党宝贵的财富,他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合理管理和保障离退休干部的权益,确保他们过上安定、幸福的晚年生活,制定《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制度、权益保障及服务保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制度是确保干部退休后能够有序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
根据《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离退休干部管理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任何干部无论职位、级别或退休时间长短,都应受到平等的待遇和管理。
2. 多部门协同原则:各级政府、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管理离退休干部的事务。
3. 民主原则:离退休干部管理应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广泛听取干部的意见和需求,积极回应他们提出的合理诉求。
4. 透明原则: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相关政策和规定应及时向他们宣传,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三、离退休干部的权益保障离退休干部的权益保障是保证他们晚年生活稳定和满意的关键。
根据《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应严格履行以下权益保障措施:1. 经济保障:离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其退休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障待遇应按时足额发给,确保他们的经济收入稳定。
2. 精神关怀:政府和社会应组织开展关爱离退休干部的活动,如组织文体活动、提供心理咨询等,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尊重。
3. 社会地位保障:离退休干部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各级政府和组织应优先考虑离退休干部的兴趣和需求,在各个领域给予他们适当支持和优待。
四、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是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他们需求的重要方面。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服务保障措施:1. 医疗保障:离退休干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政府应完善退休干部医疗保障体系,确保他们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报销。
2. 文化教育:各级政府和组织应加大对离退休干部文化教育的投入,提供各类学习机会,满足他们继续学习和提升自我素养的需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做好哪些管理呢?对于事业单位的退休员工的管理要哪些铭文规定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方式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方式:(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促进他们的健康、安全和幸福,提高其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包括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登记和档案管理1.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应由各部门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离退休时间、电话等信息,并建立档案。
2. 离退休人员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便于随时查阅。
3. 离退休人员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登记在档案中,如健康状况、居住地址变更、家庭成员变动等。
四、离退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离退休人员有依法领取养老金的权利,本单位应依法及时发放养老金。
2. 离退休人员有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如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 离退休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4. 离退休人员有参与本单位相关活动的权利,如文体活动、座谈会等。
五、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管理1. 本单位应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
2. 本单位应建立健康档案,记录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和诊疗情况。
3. 本单位应提供健康教育服务,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健康意识。
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关怀1. 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关爱活动,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和心理需求。
2. 本单位应建立离退休人员互助团体,促进他们之间的交流和帮助。
3. 本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休闲场所、医疗点等。
七、离退休人员的安全管理1. 本单位应加强离退休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2. 本单位应定期检查离退休人员的居住环境,排除安全隐患。
3. 本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保障离退休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八、离退休人员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本单位应建立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评估制度,定期评估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效果。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离退休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因此,离退休工作部门及人员要努力做到:1、敬业爱岗,以热情周到地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为中心,以让离退休老同志满意为标准,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难,落实政策,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
2、认真落实>,积极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宣传离退休老同志为电力事业所做的贡献和他们的优良品质,宣传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
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3、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工作。
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要做到认真研究,件件有回音。
对来访的离退休老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百问不厌,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
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不能办的事,要解释清楚。
4、为老同志服务要全心全意、满腔热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贴心人。
努力创造条件,拓展活动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5、坚持定期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电力事业改革、发展的情况,为电力事业建设出谋献策。
6、要坚持经常、有计划地适时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走访慰问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去抓。
新年、“十、一”,对离退休老同志普遍慰问,发慰问品或慰问金。
离退休老同志住院后,由离退休工作部门代表工区领导前去探视,其探望费用为50--100元。
7、离退休职工去世后,要前往职工家中慰问,并协助办理善后事宜。
对家属提出的不附和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丧事过程中的各种迷信活动,要进行教育制止。
认真按政策规定落实抚恤金、丧葬费、遗留问题等。
8、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中共湖北省XX工业局党组织鄂X发68号文执行,即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每人每年15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离)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离)休条件
(一)离休条件:建国前(截止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离职休养。
(二)退休的条件:除少数高级专家、女性高级专家、个别女处级干部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干部及年满50岁的工人;
2.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延缓离、退休时间的条件:
1.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2.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六十周岁退(离)休;
3.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女处级干部,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四)省管干部离退休管理权限在省委组织部,由省统一管理。
二、退(离)休人员的待遇
(一)政治待遇:
1.离休干部发给国务院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干部、工人发给由人事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2.按照上级规定的文件阅读、传达发放范围要求,让退(离)休人员和同级在职人员一样阅读、收听、收看。
3. 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编入一个党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二)生活待遇:
1.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月基本退(离)休费构成和以月计发的各项补助构成项目,按月如数发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2. 离休干部按照规定用车。
厅局级、县处级和一般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保证用车,如学校车辆不便,可乘出租车费用报销。
退休人员急诊尽量保证用车,如学校车辆不便,乘出租车费用自理。
3.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健康休养待遇,并继续享受我校同级在职人员同样的困难补助等非工作性福利待遇。
(三)其他待遇
1.离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
(1)医疗费。
在指定公费医疗就诊医院看病、住院,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在本校医务所看病,免交医药费。
(2)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这笔经费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
(3)离休干部体检费。
离休干部的体检,每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统一在公费医疗项下支付。
(4)探亲路费。
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旅差费开支标准,仅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出国探亲者,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5)购置病残工具费。
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得,可酌情补助。
(6)纪念品。
干部离休后,可赠送适用的纪念品,价值在130元以内。
2.退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
⑴医疗待遇。
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⑵退休干部活动经费。
用于活动场所建设和必要其他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
3. 退(离)休干部病故后,按规定享有丧葬费,其家属享有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等费用。
4.以上各项费用,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混用。
(四)退休工人的其他待遇,因无明文规定参照退休干部执行。
三、办理退(离)休的程序
(一)人事处提前一个月通知到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
(二)人事处将符合退(离)休离退休条件的人员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经学校研究需延缓退休年龄者报上级机关审批。
(三)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当月办理移交等离职和退(离)休手续。
(四)人事处通知财务从退(离)休的下月起执行退(离)休工资标准。
四、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一)凡离开太原地区的同志须向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或分管退(离)休的同志)请假。
(二)退(离)休同志应关心国家大事和学校的发展,发扬革命的优良传统,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全校职工树立榜样。
(三)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按时交纳党费。
(四)老龄工作委员会和人事处要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予以照顾。
及时了解她们的所思所想,做好释疑解难和上门服务工作,对她们生活中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给予解决;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类活动;努力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