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方案条件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一)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把食品安全的问题放在了突出的位置。
而食盐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其质量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因此,为了保证市面上食盐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已经颁布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对食盐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1. 生产场所的要求生产场所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必须经过质量检测和环境检测审核。
同时,生产场所必须要在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符合一系列要求,包括卫生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等。
2. 生产设备的要求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要充分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符合质量标准,能够确保食盐的纯度。
3. 生产工艺的要求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包括原料的来源、员工的培训、生产的环境等多个方面。
同时,生产厂家必须采用科学的生产工艺,确保食盐的纯度和品质。
4. 质量控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每个环节进行全面跟踪和监测,包括原料的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和运输等环节。
企业必须要建立质量保障部门,并且要准确核实产品的质量标准,确保食盐的品质不受任何污染。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规范管理1. 生产标准批发企业必须明确食盐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认证证书,对供应商的食盐进行排查和检测。
企业必须要按照标准管理和操作,对供应商出售的食盐进行质量把关,确保食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必要的危害。
2. 库房管理批发企业必须要进行场地的整齐清洁,加强储存食盐的防潮防尘措施,对食盐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测和排查。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食盐配送制度,确保食盐能够及时到达客户手中。
3. 客户服务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并实行有效的客户服务制度,随时可以回应客户的投诉和建议。
企业需要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服务,并且建立反映客户需求的机制,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 改 革方 案精 神
、
、
,
认真 落 实 创 新
,
、
协调 绿
、
限制
,
改 革食 盐 定 价 机 制 和 工 业 盐 管 理 鼓
一
色 开 放 共享 发 展 理 念 以 确 保 全 省 食 盐质 量 安 全 和 供 应 安 全 为 核 心 在 坚 持食 盐 专 营
,
励 盐业 企 业 自 主 经 营 产 销
,
一
总 体 要 求 设 建 立 全省 食 盐 储 备 体 系 拓 宽 碘 盐 供 应
)
一
(
指导思 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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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面 贯彻 党 的 十 八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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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 道 保 障 食 盐 质 量 实 现科学 补 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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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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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六 中 全 会 和 盐业 体
释放 市 场 活力 取 消 食 盐 产 销 区 域
,
一
体
政 策 修 订 完善 我 省 盐 业规 章 制 度 和 政 策 措
,
化 合作 或 兼 并 重 组 鼓 励 食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施 加 快 建设 标 准体 系 建 立 健 全 监 管 制 度
, ,
,
之 间 整 合 重 组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进 人 食 盐生 产
盐 业 体制 改 革
省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江 苏省
盐 业 体制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苏 政发
〔
20 1 7
〕
21
号
各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各 委办 厅 局 省各 直 扃 单位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方案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方案为有效保障全省食盐质量安全,规范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我省食盐监管职责分工,现就做好我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发〔2016〕52号)要求,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食盐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增强行业监督,提升企业自律,不断规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经营行为,建立完善食盐质量安全体系、信用体系和追溯体系,全力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有效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实施步骤(一)筹备启动阶段(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
省药监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规财处、行政审批、法监处为成员单位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事处,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为工作人员。
制定方案后,启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开展相关培训,组建审核专家库等。
(二)申请办理阶段(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企业填写《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附件1),提出申请,省局按规定组织审核。
审核不符合的,应限期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发证公示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公示本省获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名单。
(四)动态管理阶段(2019年1月以后,长期坚持)。
依据“三定”职责分工,加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动态管理。
未获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停止食盐批发。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是贯彻全国、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规范我省食盐经营行为,提高食盐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特别是机构组建期间,要确保平稳衔接,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详解宣贯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内容教育ppt课件

办法》中,并未对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办理要求和程序加以明确规定,给食盐 特此申明,本PPT作品由远近及若素 FHX+LHJ制 作的原 创作品 ,欢迎 你付费 下载使 用。未 经本人 许可, 不得向 第三方 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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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能力、设备设施、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对企业开展食盐生产批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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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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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前言
2023年底,全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证书将全部到期。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 改革要求,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做好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到期换发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修 订发布了《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管理 办法》)。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全文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全文盐业体制改革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资源的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划。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应体制改革。
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盐储备,强化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规范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系。
(2)基本原则。
强调盐的安全性。
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条件标准化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
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化,通过并购不断做强做大,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整体规划。
确保用盐安全与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遵守盐法。
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依法治理。
2 、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3)完善定点制盐体系。
不再批准增设定点制盐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
鼓励盐业生产和批发企业产销结合。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盐业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连锁特许经营体系。
坚持批发特许经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地,不再批准增设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鼓励国有盐业批发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在保持国家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进行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五)完善盐业专业监管体系。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实施方案条件

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为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统称定点企业)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范条件。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三)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四)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10年以上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七)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
(三)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6日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盐产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储存、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
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食盐储备管理工作,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督促其落实储备计划;统一调度食盐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对食盐储备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履行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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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
为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统称定点企业)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范条件。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三)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四)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应当有10年以上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七)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
(三)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六)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三、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
(一)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日晒盐工艺除外);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四、质量管理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的相关要求。
(三)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盐应当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五、信用和储备管理
(一)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二)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
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三)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六、监督管理
(一)定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证书审核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证书,并给予警告,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定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盐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定点企业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证书审核管理过程中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立即纠正,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定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吊销企业证书。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
1. 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
2. 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承包生产加工食盐的;
3. 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和设备设施生产加工食盐的。
(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企业有关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建立“黑名单”,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六)盐业主管部门应将有涉嫌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定点企业移交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七)盐业协会应组织定点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盐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