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土保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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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3【实施日期】2015.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

遵义市汇川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承担单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编制单位:贵州安泰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一二年四月1 项目概况1.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遵义市汇川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建设单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3)建设地点: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板桥镇4)建设性质:土地整理5)建设规模:5230.62亩。

1.2 工程简况1.2.1土地平整1)田块归并项目区大部分区域的水田坡度在0°~8°之间,为达到机械化生产,对项目区零星地块的水田进行平整。

平整设计中,按“等高不等宽,大弯随弯,小弯取直”的原则,沿等高线修成水平梯田,并实行机械开挖,扩大田块面积,平整后耕作层厚度不小于15cm。

以格田化形式进行平整,开发成高标准农田。

2)翻耕项目区地块经过平整后,为达到适宜农作物生长的要求,需对整理后的耕地进行翻耕,其翻耕深度不低于15cm(机械翻耕)。

3)筑坎为规范地块,进行水土保持,便于耕种和承包到户,根据项目区的土质、材料情况,主要考虑修筑田坎,修筑田坎根据不同的地块高差来设计坎高。

1.2.2农田水利工程1)灌溉工程布局根据农田承包自主经营的条件,村组要求以村组为集体的行政体制、灌溉工程以组为单位和田块关系来布置。

在项目区内,除了农办对项目区布置一些灌溉沟渠之外。

本次规划新建灌溉农渠4条,总长为1405..5m,规格分别为0.25m×0.25m 、0.3m×0.3m 和0.5m×0.6m砼沟渠。

改建农渠8条,总长3545.5m,规格分别为0.25m×0.25m 、0.3m ×0.3m和0.5m×0.6m砼沟渠,并与项目区内原有沟渠和农办布置沟渠相连接,使整个灌溉系统呈网状覆盖整个项目区,形成田间自流灌溉体系。

(新建农渠和改建农渠位置和设计规格见设计图册。

)2)生产道边沟和田间道边沟布局现对项目区域布置沟渠,在沿新建生产道和新建田间道修建生产道边沟和田间道边沟与原有沟渠连接。

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标准与方法

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标准与方法

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标准与方法顾再柯;杨光檄;李勇;陈康;刘瑞禄;兰安军;吕涛【摘要】贵州省在水利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的指导下,借鉴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的先进技术和相关研究成果,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划分标准和方法,并运用ArcGIS软件分析统计处理数据,以乡镇为单元,将全省划分为8个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12个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为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期刊名称】《中国水土保持》【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4页(P37-40)【关键词】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分标准;划分方法;贵州省【作者】顾再柯;杨光檄;李勇;陈康;刘瑞禄;兰安军;吕涛【作者单位】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贵州贵阳550002;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贵州贵阳550002;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贵州贵阳550002;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贵州贵阳550002;贵州省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研究中心,贵州贵阳550002;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550001;贵州省水利厅,贵州贵阳5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1571991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199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根据以上规定,1998年12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告了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黔府发〔1998〕52号),按流域水系划分乌江流域,南、北盘江流域,赤水河流域,牛栏江、横江、舞阳河流域,锦江流域为重点治理区,都柳江、红水河、沅江、清水江流域为重点预防保护区,南、北盘江中上游,乌江上游、中游为重点监督区。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21年)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21年)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方案编报、监督检查、监测监理、补偿费征收和设施验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信息化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第六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水利部相关规定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有能力的可自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进行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有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资源环境、概预算或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府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0日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全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占用耕地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采取工程措施,对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应剥尽剥”原则,尽可能即剥即用。

占用耕地的单位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建立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研究

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研究

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研究王小琳;兰安军;刘发勇【摘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是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成效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探究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空间分布,参照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导则,结合贵州省水土流失类型及特点,建立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的指标体系,以乡镇为划分基本单元,利用ArcGIS空间叠加分析模型,进行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研究结果显示: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面积132485.10km2,占贵州省总面积75.20%.其中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面积37718.90km2,占贵州省总面积21.41%;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面积94766.20km2,占贵州省总面积53.79%.【期刊名称】《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6(034)001【总页数】6页(P8-13)【关键词】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贵州省【作者】王小琳;兰安军;刘发勇【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贵州贵阳 550001;贵州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贵州贵阳 550001;贵州师范大学中国南方喀斯特研究院,贵州贵阳 5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157.1水土流失是全球性的严重环境问题,是生态破坏的主要形式。

严重的水土流失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定是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中明确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高防治水土流失成效的重要途径。

根据我国第二次遥感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水土流失总面积356万km2。

其中,水蚀面积165万km2,风蚀面积191万km2。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刻不容缓[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不再保留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明确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两区”),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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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贵州省水利厅每三至五年发布一次,主要向全社会通报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制定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指导,让全社会了解和关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珍惜、保护水土资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我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999年,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

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我厅相应地组织开展了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2000年立项开展了全省石漠化遥感调查课题研究。

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基本查清了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和石漠化现状。

本《公告》为我省首次发布,内容包括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效益等。

全省水土流失现状我省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主要发生在陡坡耕地、荒山荒坡、沟道、疏残幼林地、部分乔木纯林地等地类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开发建设项目区。

据2000年完成的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我省水土流失总面积为73179.01km2,占土地总面积的41.54%。

不同强度等级水土流失面积分别为:轻度水土流失面积41415.30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22424.44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8016.86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1322.41km2。

全省年土壤流失量25215.38万t,年均土壤侵蚀模数1432t/(km2·a)。

按流域划分,我省境内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为51646.82km2,占其土地总面积的44.62%,其中轻度水土流失面积为28574.68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15538.02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6418.62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1116.50km2。

珠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为21532.19 km2,占其土地总面积的35.64%,其中轻度水土流失面积12841.62 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6886.42 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1598.24 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205.91 km2。

从水土流失分布状况来看,西部、西北部及东北部流失最严重,强度等级以上的水土流失主要分布在这一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50%的县(市、区)有18个;中部、东部地区次之,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一般在30%~50%之间;南部、东南部地区主要为轻度流失,流失面积一般在20%左右。

贵州省应用遥感技术调查土壤侵蚀面积统计表(2000年)单位:km2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全面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998年,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发[1998]52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按流域水系划分如下:重点治理区:包括乌江流域,南、北盘江流域,赤水河流域,牛栏江、横江、氵舞 阳河流域、锦江流域等。

该区以治理水土流失为主,实行全面规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在实施重点治理的同时做好预防监督和保护工作。

重点监督区:包括南、北盘江中上游,乌江上游,乌江中游的贵阳市、黔南州所涉县(市、区)等。

该区以防止因采矿、修路、建厂、采石、取土等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为主,在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为新的水土流失。

重点预防保护区:包括都柳江、红水河、沅江、清水江流域等植被较好的地区。

该区以保持自然植被,防止乱砍滥伐和陡坡垦殖为主,制定有关管护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局部地区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泥沙淤积,降低了水利工程效益水土流失产生的大量泥沙随降雨所形成的地表径流流入河道、渠道、水库和山塘,造成河道、渠道泥沙淤积,山塘、水库库容减少,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利设施调蓄功能。

泥沙逐步淤积河道,阻碍行洪泥沙淤积,水利工程效益降低土壤涵养水源功能下降,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水土流失改变了土壤理化性质,降低了土壤涵养水源的功能,使得干旱时有发生,造成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表层土壤营养成份大量流失,土地生产能力下降水土流失造成表层土壤营养成份随着土壤一并流失,土壤越来越贫瘠,土地生产能力下降。

生态环境失调,自然灾害频繁,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土流失的发生破坏了本来就脆弱的生态环境,导致灾害性天气增多,滑坡、泥石流、洪涝灾害等频繁发生,冲毁农田、房屋,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表土流失,基岩裸露,呈现“石漠化”喀斯特地区土被不连续,土层浅薄。

水土流失的发生使得地表土壤大量流失,基岩逐渐裸露,最终导致土地“石漠化”。

据2000年我厅组织开展的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现状遥感调查结果,全省石漠化面积为35920 km2,占土地总面积的20.39%,其中轻度石漠化面积为22733 km2,中度石漠化面积为10518 km2,强度以上石漠化面积2669 km2。

另外,尚有43714 km2的土地有潜在石漠化趋势。

从空间分布看,石漠化多集中分布在我省喀斯特较发育的南部和西部,以六盘水、黔西南、黔南、安顺、毕节所占面积最多,呈现西南部重,东北部轻的特点。

从县级行政单元分布来看,全省除赤水、榕江、从江、雷山、剑河五县(市)无明显石漠化外,其余都有明显的石漠化现象,轻度以上石漠化面积占土地总面积20%以上的石漠化县(市、区)有41个。

贵州省石漠化县分布表耕地逐年减少,石漠化凸现石漠化致贫作用显著,全省50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有39个分布在石漠化地区。

全省水土保持成效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以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通过全省各级水利水保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在综合治理、预防监督以及监测预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综合治理自1989年以来,国家先后在我省实施了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以及水土保持面上治理等综合治理工程。

至2004年底,全省共完成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22230.15km2,其中修建坡改梯235.49万亩,营造水保林1046.64万亩,种植经果林330.57 万亩,种草185.03万亩,封禁治理938.88万亩,实施保土耕作597.92万亩,整修塘堰186座,修建谷坊4216座,拦沙坝991座,蓄水池10720口,截排水沟1941.27千米,沉沙凼8796个。

共投入资金83767.19万元,其中中央投资48423.68万元,地方配套35343.51万元。

共完成土石方量28361.54万方,总投工28892.78万个。

通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区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促进了增产增收,为山区群众脱贫致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预防监督1、法规体系建设(1)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并颁布实施。

(2)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联合发布了《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执法机构建设我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体系由省、市(州、地)、县、乡、村5级构成。

省级水土保持执法机构1个,有7名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市(州、地)级水土保持执法机构9个,有35名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县级水土保持执法机构88个,有522名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各乡(镇)、村都明确了水土保持管护员。

3、执法情况及效果至2004年止,全省各级水利水保部门累计审批21594个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接到水土保持案件举报753件,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通过调查发现水土保持案件277件,共计1030件,县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立案和查处了1030件。

地区一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17件水土保持案件进行了复议。

通过对全社会开展形势多样的宣传和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了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许多建设单位从过去被动接受水保部门检查,转变为主动到水保部门要求检查指导,建设单位积极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正逐年上升。

三监测预报我省已先后完成了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和贵州喀斯特石漠化现状遥感调查工作,查清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现状,为全省水土流失以及石漠化的综合防治提供了基本的决策依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以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为中心,贵阳、遵义、安顺、毕节、六盘水、黔东南、铜仁、黔南和黔西南等9个市(州、地)水土保持监测分站及其所属综合典型监测点为基本构架的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信息系统,为今后及时发布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建立了基本的信息平台。

四基本经验1、坚持治理与执法并重,执法与监督并举,依法行政,强化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保护现有的林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大规模的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坚决制止边治理、边破坏现象发生,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坚持成功的水土保持治理技术路线,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与农业耕作措施优化配置,治坡与治沟并重,建立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

3、充分发挥大自然生态自我修复能力,是搞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有力举措。

贵州降雨丰富,气候湿润,在停止或减少人为干扰的情况下,让自然修生养息,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组织和调节能力,植被恢复较快,实践证明,只要配套措施跟上,管护措施得力,效果十分显著,是尊重自然规律、因势利导、加快水土流失治理而又费省效宏的办法。

4、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治理与开发相结合,近期效益和远期效益相结合,治理水土流失与治穷致富相结合,全面保护、综合开发和高效利用水土资源,做到治理一方水土,改善一方环境,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群众,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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