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2020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样表)

编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项目名称: XXXXXXX
申报单位(盖章):XXXXXXX
申报时间:XXXXXXX
厦门市水利局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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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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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范围:在厦门市水土流失易发区内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本报告表。
2.随表附有“项目位置示意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3.本表由项目业主按要求填报,并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水土保持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
封面“编号”一栏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告知承诺”一栏,若无异议,盖单位公章,签法人名章,填写申报时间。
4.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测算,属于免征的项目,应标注免征。
5. 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按本表中的内容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6. 凡此表表达不清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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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4、水利部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公布)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测目的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和手段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2023年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流程

2023年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流程1验收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自主验收时间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水保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应在设计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或设计变更中予以明确,在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相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分期验收。
4.验收基本程序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5.报告书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6.报告表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7.编制机构要求除实行水土保持全过程咨询的生产建设项目外,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8.水土保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通常是水保报告表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9.验收组的专家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10.不合格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六)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6cc80dba1aa8114431d9be.png)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保[2009]187号)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测目的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2、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 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 50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 5~50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 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 5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及安全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黔府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一)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
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对水能资源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
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
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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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表“承诺(备案)内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双面打印。
征占地
面积(hm2)
挖填土石方总量(m³)
区域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如项目建设地点非开发区范围,则填写“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及网址:
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承诺(备案)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符合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附件1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水保承〔20〕号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授权名称
建设地点
[点式工程,应明确至乡(镇)村(组)或街道(社区),并填写经纬度;线性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所经过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3.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照承诺(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4.依法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元。
5.已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6.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机关报备。
7.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9.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接受承诺(备案)。
接受单位:
年月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