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
投资顾问工作制度

投资顾问工作制度背景投资顾问是一种专业职业,专门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管理投资组合。
为了确保投资顾问能够高效地履行职责,制定一套科学和规范的工作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投资顾问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工作时间投资顾问的工作时间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安排。
通常,在工作日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投资顾问应该全职在岗。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或调整工作时间,必须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获得批准。
工作职责投资顾问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市场情况和趋势,提供投资建议;2. 监控客户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及时做出调整;3. 与客户保持沟通和关系维护,解答客户疑问;4. 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保密义务作为投资顾问,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顾问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对于获得的客户信息,禁止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如发现有泄露行为,将会追究责任。
客户服务投资顾问应以客户利益为先,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在与客户沟通中,投资顾问应保持礼貌和专业,充分理解客户需求,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针对性的投资计划。
培训和研究投资市场在不断发展变化,作为投资顾问,持续研究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是必要的。
公司将提供相关培训机会和资源,投资顾问应积极参与培训活动,并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总结投资顾问工作制度是公司规范和管理投资顾问工作的重要手段。
投资顾问应遵守工作时间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客户隐私、提供优质客户服务,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通过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将有效提升投资顾问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更大的投资价值。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全体人员。
三、投资咨询业务规范1.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投资咨询部门,配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制定投资咨询业务流程,明确投资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期限等。
3.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4.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活动。
5.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四、投资咨询服务内容1.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1)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研究报告;(2)投资组合构建、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建议等;(3)投资风险提示、投资收益预测等;(4)投资教育、投资咨询培训等。
2.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
五、投资咨询业务管理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咨询业务的审批、监督、检查等环节。
2.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业务性质、规模、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3.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业务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咨询业务合规、稳健开展。
4.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业务及时整改。
六、投资咨询人员管理1.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2.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人员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人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处罚。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投顾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分析、预测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投顾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合理谨慎地提供投顾服务。
第二章业务许可和监管第四条从事投顾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二)具备与投顾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业务设施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投顾业务,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建议,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投资者;(二)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三)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风险承受能力等个人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投资建议;(四)利用内幕信息、市场操纵等非法手段获取投资收益;(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投顾业务进行全面监管,确保投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投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资者保护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投顾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明确告知投资者投顾服务的内容、范围、效果和风险。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投资建议,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投资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顾服务,有权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记录、收费标准等信息。
投顾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顾问服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员工及外聘专家。
第三条投资顾问服务是指本公司通过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投资策略研究、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投资顾问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诚信为本;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 专业规范,持续改进;4. 风险控制,稳健经营。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五条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包括:1. 投资咨询:为客户提供证券市场动态、行业分析、公司研究、投资策略等咨询服务;2. 投资策略研究:为客户量身定制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风险控制、收益预期等;3. 投资组合管理:根据客户需求,构建并管理投资组合,实现投资目标;4. 投资教育:普及证券投资知识,提高客户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5. 市场研究:对证券市场、行业、公司进行深入研究,为客户提供决策支持。
第六条投资顾问服务标准:1. 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耐心解答客户疑问;2. 服务质量:准确、及时、全面;3. 专业能力:具备扎实的证券投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 风险控制:严格遵循风险控制原则,确保客户资产安全;5. 沟通协作: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反馈投资动态。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七条客户接待:1. 员工应主动迎接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2. 员工应向客户介绍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风险提示;3. 员工应如实填写客户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投资咨询:1. 员工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投资咨询服务;2. 员工应向客户解释投资建议的依据和风险,确保客户充分了解;3. 员工应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投资情况,调整投资策略。
第九条投资策略研究:1. 员工应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开展投资策略研究;2. 员工应向客户汇报研究结论,并提出投资建议;3. 员工应跟踪投资策略实施情况,及时调整。
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业务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合规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独立的证券投资建议。
第二章人员资格与注册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4.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5.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执业行为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建议等服务;2. 指导客户进行证券投资,帮助客户制定投资策略;3. 监督客户投资行为,提醒客户风险;4. 提供市场动态、政策法规、公司信息等相关资讯;5. 参与公司内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2. 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客户信息;3. 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利益误导客户;4. 不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5. 接受公司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定期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在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客户损失或公司声誉受损的,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罚。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证券投顾资格1. 证券投顾应当具备国家相关资格认证,且经过证监会核准方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2. 证券投顾应当具备相关金融学、经济学、法律学等专业知识,并通过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
第三章证券投顾职责1. 证券投顾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
2. 证券投顾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3. 证券投顾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投资风险,并告知客户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四章客户管理1. 证券投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2. 证券投顾应当按照客户要求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并遵守客户的委托指令。
3. 证券投顾应当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投资管理1. 证券投顾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证券投顾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3. 证券投顾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投资策略,确保客户获得合理收益。
第六章风险管理1. 证券投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2. 证券投顾应当加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有效控制风险。
3. 证券投顾应当建立紧急应对机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有权对证券投顾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2. 证券投顾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3. 监管部门对证券投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处罚措施1. 对于违法违规的证券投顾,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
3.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证券投顾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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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四章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投资顾问日常管理第七章执业回避与隔离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九章公司网站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第十章业务培训第十一章服务费用第十二章客户回访第十三章客户投诉处理第十四章罚则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建立高素质投资顾问队伍,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投资顾问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职责:(一)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顾问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初审与网站公示,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做好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变更及年检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等活动进行审批,并向当地证监局报备。
(四)负责总部证券投资顾问的招聘规模,对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招聘计划进行管理和审批。
并对拟招聘的证券投资顾问进行初审。
(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和考核。
(六)为营业部进行业务推介举办的投资者报告会提供支持和配合。
负责协助营业部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介。
(七)负责制定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投资顾问协议。
(八)负责制定服务费用收取办法。
(九)负责客户回访及客户投诉工作。
第四条研发部职责:(一)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二)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三)协助客服中心对证券投资顾问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条营业部职责:(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证券投资顾问队伍。
各营业部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应与其服务方式和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负责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申请的提交和现场公示。
(三)负责本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任务指标制定、业绩考核以及薪酬的计算。
(四)负责本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考核,提出证券投资顾问续聘、解聘和升降级的初步意见。
(五)负责本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展业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督促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负责办理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工作。
(三)负责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相关信息。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公司及投资顾问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公司客服中心及各营业部应分别通过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向客户公示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第九条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时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见附件1),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第十条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见附件2),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二条公司及投资顾问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十三条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说明投资建议的合理依据和资讯来源。
依据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证券研究报告做出投资建议的,应当提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做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为他人抢先交易提供便利,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先于该客户进行相关证券交易。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示本公司的名称和业务资质、证券投资顾问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二)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
第十七条客服中心负责协助营业部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行为,不得以夸大、误导性语言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不得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第十八条客服中心或营业部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主办部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客服中心报备,由客户服务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向陕西证监局报备。
第十九条各营业部指定合规风控人员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进行检查;客服中心通过回访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管理,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客服中心和各营业部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各营业部及投顾人员应当建立投顾工作台账等业务档案,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详细记录留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做好下列信息揭示和风险提示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作夸大、误导性宣传;(二)充分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以及使用该工具或设备带来的风险,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者隐瞒;(三)充分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以及获得数据信息的时间;(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充分说明其工作原理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投资顾问应当遵守证券投资顾问执业操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一)对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服务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原则。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依据客户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客户推荐适当的投资产品和咨询服务。
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二)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三)明知客户的要求或拟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规范的,应予以拒绝,且应如实告知客户并提出改正建议。
(四)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五)应当积极参与公司举办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六)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并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竭诚完成客户委托的合法事项,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维护客户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一)公司投顾人员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二)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
(三)不得兼任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四)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公司及行业声誉。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四章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第二十四条参与面向公众的媒体证券活动是指参与由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面向投资者发表的证券投资咨询类文章、相关评论或者与媒体合作开展证券业务等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参与媒体活动的规定:(一)公司员工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各种证券活动。
公司投资顾问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可以以公司名义参与各类媒体组织的各种证券活动。
(二)公司及投资顾问人员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的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各种合法、合规的证券活动。
(三)投资顾问以公司名义参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证券活动之前必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征得公司的同意。
作为嘉宾,参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证券活动的人员需填写《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的申请表》(见附件3),获批后,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证券监管机构——陕西证监局报送备案材料。
作为作者,投资顾问可以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文章,但是投资顾问不得在媒体上作出关于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发表文章前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见附件4),通过公司OA系统报经公司批准。
同时还需要以公司名义与发表文章的媒体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后才能在媒体上发表文章。
当投资顾问的投资分析文章涉及到具体股票的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时,还需要提交公司合规部进行审核。
(四)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部门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合作时,事先应当通过签报征得公司的同意。
主办部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客服中心报备,由客服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陕西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本公司与合作单位双方的印鉴。
未经批准或审批报备手续未履行完毕之前,投资顾问不得参加任何媒体组织的任何证券活动。
(五)公司参与广播、电视节目时不得对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公司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宣传。
(六)投资顾问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公司、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