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非正常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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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期间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这个时间段,劳动合同效力终止。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就完成某项工作达成协议,一旦这项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自行失效。

这种合同一般都是短期合同。

本条第2款规定的“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

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在同时满足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要求赔偿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即如果劳动者不要经济赔偿,就要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

非全日制兼职劳动合同5篇

非全日制兼职劳动合同5篇

非全日制兼职劳动合同5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兼职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从事非全日制兼职工作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时间和地点1. 乙方的工作时间根据甲方的需要进行安排,灵活调整。

2. 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护甲方的财产和安全。

四、薪酬与支付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________元/小时,具体薪资根据甲方制定的薪酬制度进行调整。

2.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________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五、保险与福利1. 甲方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保障乙方在工作时间内的意外伤害。

2. 乙方享有甲方规定的兼职员工福利。

六、保密义务1. 乙方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2. 乙方离职后,仍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1. 如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2. 乙方在兼职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严重违约情况。

(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有关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3]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有关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模板(5篇)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模板(5篇)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模板甲方(用人单位):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乙方: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乙方在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工资报酬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____元/月。

试用期满后,甲方以下列第_____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1)计时工资。

工资为____元/月。

(2)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及时协商约定计件单价。

2、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____日。

乙方月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按法律法规执行。

3、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

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_____。

第五条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所从事工种的需要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卫生和生产操作规程,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乙方因工负伤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合同怎么签才合法有效

劳务合同怎么签才合法有效

劳务合同的合法有效签署方式引言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确保劳务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并采取正确的签署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务合同的合法有效签署方式,以帮助双方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合同签署的基本要求1.提供真实信息:劳务合同双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单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自愿签署:劳务合同签署应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进行,不存在强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

3.平等协商:双方在签署劳务合同前应进行平等、充分的协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合法内容:劳务合同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劳务合同的签署方式书面形式签署劳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签署,即以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书写劳务合同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确认。

1.纸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后,将劳务合同的内容书写在纸质合同上,同时双方当事人应亲自签署并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2.电子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劳务合同亦可采用电子形式签署。

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签署平台等方式确认劳务合同的内容,并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口头协议确认在实际劳动关系中,可能存在劳务合同未书面形式签署而通过口头协议确认的情况。

1.口头确认: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协商,在劳动关系实际发生时,明确约定劳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如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报酬等。

2.书面材料支持:为了确保口头协议的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来证明劳务合同的存在和约定,如工作通知书、工资记录单、转账凭证等。

特殊情况的劳务合同签署未成年人的劳务合同签署未成年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但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必须已满16周岁,年龄不满18周岁。

2.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务分析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务分析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务分析2015-01-31审判研究作者|徐传洋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非典型劳动关系相比一般劳动关系,呈现出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它很难用法律条文直接、全面予以描述。

文章阐述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六类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分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实体法和程序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一切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问题。

现实中,非典型劳动关系相比一般劳动关系,呈现出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它很难用法律条文直接、全面予以描述。

由于确认难度较大,此类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相对处于模糊化和边缘化的状态,因此更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整理分析。

一、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法乃劳动关系之法,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定义劳动关系的: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定义表明劳动关系包含四个要件:劳动者须为单位成员;劳动者须在单位的管理之下;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为劳动者支付报酬。

从四个要件之中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特征。

[1]应该说,前两个要件更能体现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前两个要件是对劳动关系人身性特征的说明,劳动者在单位的管理下劳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或实际用工行为建立的。

后两个要件是关于劳动关系财产性特征方面的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非典型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非标准劳动关系、非正规劳动关系以及特殊劳动关系等,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等多个方面不同于传统固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

如果我们非要给非典型劳动关系归纳一下特征,董保华教授在《论非标准劳动关系》中提出的将劳动关系的“三分”和“三合”作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征的观点比较恰当。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5.06•【字号】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施行日期】200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外地在渝企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并以小时计酬,在每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周、月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50%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计酬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与履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四、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其用人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本人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

五、用人单位(包括一个以上使用同一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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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非正常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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