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民事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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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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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将xxx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实及理由:
xxx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现由于被告xx拒不承认、偿还借款,且下落不明,申请人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特恳请贵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并准许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呈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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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简易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或其他适用条件,采用简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诉讼的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满足当事人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金额较小、争议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时选择简易程序提起诉讼,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维持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速度快: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的特点。

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着眼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2. 简易审判:简易程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以事实为导向,不过多纠缠于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简捷的审查。

3. 简化操作: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办案手续简化,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和程序操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司法公正。

4. 结果一次定生效:简易程序下,一审判决书即为终审判决,不再设上诉程序。

在普通程序中,即使是一审胜诉,被告方还可以上诉,导致案件时间拉长,但简易程序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1. 立案阶段: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立案。

2. 送达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否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权。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解释证据。

4. 庭审阶段: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质证等。

5. 审理终结: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审判决。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1. 民间借贷纠纷:如小额借款合同、赊销合同等。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是什么?一、审理前的准备。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二、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三、宣判与送达。

在许多不了解诉讼程序的人心中,民事诉讼是一个耗费时间和精力却很难达到理想效果的纠纷解决程序。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于某些案情复杂的民事纠纷,法院必须通过确凿的证据理清案件事实,确实会比较繁琐。

但是对于案情简单等满足特殊条件的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

▲一、简易程序是什么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

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二)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三)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四)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五)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六)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七)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三、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启动(一)依职权启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二)当事人提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经法院同意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应该在开庭前提出,并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注意:当事人只能将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得将简易程序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只能是法院依职权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四、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的六类案件(一)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二)劳务合同纠纷(注意区别于劳动合同)(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该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该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该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对此,过去的司法解释中曾有明确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其写⼊法律,有利于从更⾼的⽴法层⾯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强调转为普通程序应当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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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该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种情况:
⼀是当事⼈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是因当事⼈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内难以审结;
三是⽆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但代表⼀类案件,可能影响⼤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产⽣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当事⼈就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的,应当将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以书⾯形式通知双⽅当事⼈。

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法院⽴案的次⽇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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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会进入到开庭审理,并且最终作出判决的结果。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有就是代理人是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这样才有利于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会进入到开庭审理,并且最终作出判决的结果。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9-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用。

2.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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