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企业养老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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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详细流程

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详细流程

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详细流程
1、申报材料准备。

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职工退休申报表》《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审核表》以及职工个人档案等。

2、社保缴纳情况审核。

单位需确保个人社保账户到账后,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3、填写表格。

提前了解并填写《退休申报表》和《医疗保险审核表》。

4、现场办理。

需提前取号,并在指定窗口递交相关材料,如档案等。

5、医保审核。

办理完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后,需到医保窗口提交材料并办理相关盖章手续。

6、退休证打印。

办理完成后,可以在自助机打印退休证。

7、档案移交。

携带所有资料和公章,到退休人员所在社区办理相关手续。

8、退休金发放。

退休手续办理成功后,社保单位会自动停缴,公积金需要手动办理停缴。

9、社保转移和激活社保卡。

办理退休手续后,需将社保转移到退休地,并到银行激活社保卡。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4.06•【字号】冀劳[1998]4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各市、县劳动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及部队企业: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中人”过渡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财办[2017]3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的通知(黑财办〔2017〕35号)省直各单位: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顺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按照“渠道清楚、方法简明、不重不漏”和尽量避免资金重复往来划拨的原则,现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部门事项的操作办法及工作流程如下:一、操作中需明晰的相关事宜(一)改革准备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自制度改革时点起至正式实施改革时点之间为改革准备期。

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改革准备期的截止时点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9月30日(各单位实际准备期结算截止时间、开始缴费和省社保局发放统筹内项目养老金时间,以经省社保局确认时间为准,下同)。

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单位不再发放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改由省社保局发放。

各单位主管部门分两个时间段分别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提出申请,下同),财政部门依据各部门申请对应两个时间段分别操作:一是改革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二是2017年10月至12月制度实施后。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 等,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 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劳动部的统一规定模式建 立。
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记入,每年结算一次。并定期将上一年企 业和职工缴费情况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形式向职工公布。
十五、从军队复员转业到企业的人员,从进入企业的当月起,按本人缴费工 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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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其个人帐户储存 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 中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正常调整 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 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十一、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计算办法为: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 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从企业缴费中划入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应缴费金额)〕。
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以后,按规定在个人帐户中予以补记。
十二、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时再接续缴纳。职工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 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连续计息。
二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 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企业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 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 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参保登记 .. (6)第三章申报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征缴管理 (30)第五章账户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第六章关系转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待遇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待遇支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退管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第十章基金财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第十一章统计信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业务规程,是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试行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

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提出切实的工作措施,尽快统一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检查标准等统一、规范。

三、鉴于目前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仍存在较大差异,统一和规范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选择两个以上城市(地级以上)作为试运行城市,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试行范围。

四、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你们指定专人负责了解、记录试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们。

联系人:养老保险处吕建设闫丽仙基金管理处张英辉电话:(010)84222665、84220718传真: (010)84222731电子邮件地址: yanlixia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单位养老保险网上操作流程

单位养老保险网上操作流程

单位养老保险网上操作流程1.首先,在你的浏览器中输入单位养老保险网址。

First, enter the website of unit pension insurance in your browser.2.点击登录按钮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Click the login button and enter your username and password.3.选择“养老保险”选项,然后点击“网上操作”。

Choose the "pension insurance" option and then click "online operation".4.在网上操作页面上,选择你要进行的操作,比如缴纳保费或者查询账户余额。

On the online operation page, choose the operation you want to perform, such as paying premiums or checking account balance.5.如果是缴纳保费,点击相应的选项并输入缴费金额和付款方式。

If it is to pay premiums, click the corresponding option and enter the payment amount and method.6.确认缴费信息并点击确认按钮。

Confirm the payment information and click theconfirmation button.7.如果是查询账户余额,点击相应的选项并输入账户信息。

If it is to check the account balance, click the corresponding option and enter the account information.8.系统会显示你的账户余额和近期的交易记录。

甘肃政务服务缴纳单位养老保险流程

甘肃政务服务缴纳单位养老保险流程

甘肃政务服务缴纳单位养老保险流程1.申请人可以在甘肃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查询养老保险的规定和流程。

Applicants can check the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for paying old-age insurance on the Gansu Provincial Government Service Center website.2.申请人需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

Applicants need to prepare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from their units.3.在网上申请后,申请人需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前往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

After applying online, applicants need to prepare all necessary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and go to the local social insurance bureau to handle the old-age insurance.4.申请人需要填写养老保险的申请表格,并交验所有的文件和材料。

Applicants need to fill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old-age insurance and verify all documents and materials.5.在社会保险局,申请人需要进行个人身份验证和资格审核。

At the social insurance bureau, applicants need to undergo personal identity verification and qualification review.6.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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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须知时间:2010-1-14 11:20:52 信息来源:访问量为:452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凡是符合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条件的企业,必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直企业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㈠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㈢《税务登记证》副本;
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㈤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经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上述㈠项证件,除携带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A4纸)一套,作为存档资料备查。

省直企业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和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成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况时,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报告;
(二)注销通知书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有关法律文书、有关部门的注销证明等;
(三)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消的有关文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度验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每年3-6月进行年度验证工作并同步进行下一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参保单位需填写《省直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工商年检资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三)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职工工资发放表的原件;
(四)企业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5年,到期办理换证手续。

申报缴费
企业职工本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最高不超过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在社保年度内不变。

省直企业处每月1日至5日办理没有人员变更的企业缴费申报业务,每月6日至15日办理有人员变更的企业缴费申报业务。

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加业务,需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省劳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及经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
(二)职工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转业、退伍军人证明;
(四)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转出地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减少业务,需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退休
1.《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或养老保险手册)。

(二)转出
1.解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与转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转移基金的,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户名、开户银行、帐号;
3.《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或养老保险手册)。

从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包括在省内各市县间、省级企业间与各市企业间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在办理跨省转移及企业与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间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

(三)停保
1.失踪、服刑、工伤1-4级、参军、上学(全日制研究生)、调入未参保机关或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或养老保险手册)。

(四)退保
1.农民工退保,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2.在职人员出国定居,提供《出境登记卡》(原件和翻译件)及户口注销证明;
3.在职人员死亡,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4.《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或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参保单位应及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参保单位如未能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延误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支付。

填写《辽宁省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及《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卡》,并提供的以下相关证件及资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二)一寸彩色近照两张;
(三)职工档案;
(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企业职工自然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五)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提供本人签字的特殊工种公示卡;
(六)病退人员需提供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致残鉴定结论通知书》。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参保单位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办理遗属新增,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簿或身份证件;
(二)与死者关系证明
(三)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来源证明。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供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殡葬死亡证)或派出所盖章的复印件,办理终止养老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审批,领取丧葬费、救济费。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待遇调整工作,按统一格式上报相关数据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审批表》;
(二)《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明细表》及电子版本。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资格验证
企业领取新增离退休人员及遗属银行卡业务时,需携带《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卡》。

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养老金存折(或银行卡)消磁或丢失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原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主动向银行说明变更养老金帐户原因。

省直企业处对已办结退休审批手续、首次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发放省社保局统一印制的《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管理证》,并进行首次认证。

《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管理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

参保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年度验证工作,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管理证》;
㈡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㈢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当地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生存认定证明和当地有关部门盖章的《退休人员(遗属)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定表》。

在规定时间内,本人(除重病患者外)不能按时到指定地点验证、异地居住人员未提供认定证明材料的,省直处按规定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核实确认后办理停发或补发手续。

省直拨款
参保单位需办理拨款业务的,应于每月1日至15日,持相关手续申报办理拨款业务,出具审核后待遇核定表,填写《辽宁省省直企业个人帐户保险基金拨款专用收据》、《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拨款专用收据》,到财务处办理转款。

如果单位尚未建立社保账户,那么请看:(供参考,请再打电话咨询,号码:12333)
公司办理社会保险都需要哪些材料?
参保登记地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社保中心)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登记执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5、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6、员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员工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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