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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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合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总承包合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总承包合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总承包合同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承担的总承包合同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应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五条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应包括变更申请、变更评估、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变更跟踪和变更归档等环节。

二、变更申请第六条工程变更申请应由项目经理或者其授权人员提出,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变更的原因和目的;2. 工程变更的内容和范围;3. 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影响;4. 工程变更的预计费用和工期影响;5. 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和风险评估;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 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 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 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影响;4. 变更的预计费用和工期影响;5. 变更的实施方案和风险评估。

三、变更审批第九条工程变更审批应按照项目管理的层级关系进行,由项目经理或者其授权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条工程变更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合理;2. 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3. 控制变更费用和工期影响;4. 防范变更风险。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审批应在变更申请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变更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实施应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确保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组织解决。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 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影响;2. 变更费用和工期影响的实际情况;3. 变更风险的控制情况;4. 变更实施的经验教训。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原则,尊重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坚持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绿色低碳、环境友好原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统筹协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和综合效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信息公开和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技术审查、质量检验、安全监测等机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合法、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坚持立项前、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前等不同时段的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合理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经过完整的程序,包括变更需求的形成、变更方案的制定、技术评审、技术协调、审查批准、变更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等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设立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建立变更档案,对变更过程、变更方案、变更结果等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落实主体责任、产生效益责任、安全质量责任等制度,全方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变更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指导和支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一、工程变更管理的意义1.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管理可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对工程方案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提高工程效率:及时调整工程方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工程重复和浪费,提高工程实施的效率。

3.降低工程成本:通过工程变更管理,可以及时调整工程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从而降低工程的总成本。

4.优化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工程方案可以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延误和问题,有助于优化施工进度,确保工期的完成。

二、工程变更管理的流程1.变更的发起:变更的发起可以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业主代表等相关人员提出。

变更的发起应包括提出变更的原因、影响分析、变更内容、变更后工期和成本等信息。

2.审核评估:审核评估环节由相关技术人员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变更后工期、成本、质量等的影响分析和评估。

3.变更的批准:审议评估结果后,由项目经理或相关领导对变更进行批准。

批准应包括批准变更的内容、变更工期和变更成本等信息。

4.变更的实施:变更的实施由项目团队进行具体操作。

实施过程中,应对变更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严格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操作。

5.变更的记录:变更的记录包括变更的原因、过程、结果等信息。

变更记录应被保存,并随时提供给相关人员进行查阅。

三、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办法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常见的一些相关办法如下:1.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确保变更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2.成立变更评估委员会:为了提高变更评估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可成立变更评估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对变更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3.加强变更管理与项目管理的衔接:变更管理与项目管理密切相关,应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确保变更管理能够与项目进度和成本管理相匹配。

4.健全变更管理的文件和记录:建立健全的工程变更管理文件和记录,包括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变更审批文件等,以备核查和审计。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
本办法。

2. 合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变更内容明确、程序合法、责任分明。

第二条变更原因
1. 工程设计变更:因规划调整、设计优化等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

2. 施工条件变更:现场条件、材料供应、法律法规变化等影响施工的条件变更。

3. 其他变更:双方认为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变更程序
1. 提出变更: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2. 变更协商:双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就变更的内容、造价、
工期等达成一致。

3. 签订变更协议: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并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

4. 履行变更:按照变更协议执行新的合同条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条变更造价
1. 变更造价应根据变更内容的实质影响,由双方协商确定或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
构评估。

2. 变更增加的费用应由提出变更一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五条变更工期
1. 合同变更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新的工期。

2. 因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除非另有约定,一般不得作为违约责任追究的理由。

第六条争议解决
1. 合同变更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同双方共同拥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简称《变更管理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管理规范。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施工许可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过程中,因设计、材料、施工是与等多种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原有施工许可设定的要求进行调整的情况。

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2.1 变更申请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的具体内容影响变更的相关技术和安全风险分析工程变更的施工方案。

2.2 变更审查对变更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对变更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针对变更可能引起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2.3 变更批复批复的变更内容对变更的施工要求变更后的施工许可文件。

三、变更风险管理措施工程变更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和影响,为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3.1 风险评估在进行工程变更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对变更后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质量风险、环境风险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2 变更计划工程变更应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明确变更的工时、工序和责任人,确保变更过程中的变量可控。

3.3 变更记录和验收对工程变更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进行记录,确保变更的可追溯性,同时进行变更的验收,确认变更的结果符合要求。

四、违规处理警告罚款暂停施工许可证暂停工程施工撤销施工许可证追究法律责任等。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发生的工程变更案件,按照原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结束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变更的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推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规范发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建设单位对工程提出新要求、出现设计错误、外部环境条件产生变化等,可对工程进行必要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项目内容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审批权限第三条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合同明确的有效施工图纸发生的实质内容变化而引起的变更。

现场签证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除有效施工图纸以外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未包含或清单虽包含但数量不明确的、需要施工现场通过签证予以确认的其它工作内容而引起的变更。

第四条为便于管理,按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金额大小,工程变更分为:(一)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造价影响在不超过10万元的变更;(二)重要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造价影响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200万元的变更;(三)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造价影响超过200万元的变更。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现场代表,是工程项目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控制、审核工程变更。

第六条一般工程变更提交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重要工程变更,提交分管副总审核后,总经理批准执行;重大工程变更,总经理还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设计变更第七条工程项目应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公司提出,但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公司负责人员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申请单,同时应随附变更文件提交监理单位和公司项目负责人审核。

变更文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二)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施工错误或其它原因。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变更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变更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文件、设计方案的修改、补充等;(二)施工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顺序、施工进度等的调整;(三)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条款、合同价款、工程量、工程期限等的修改;(四)其他变更: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事项的调整。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确有必要进行变更,且变更后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二)变更方案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三)变更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四)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工程变更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重大工程变更应当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做好变更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工程变更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执行单位应当做好变更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变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2. 安全可靠:变更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3. 经济合理:变更应充分考虑投资效益,尽量减少损失;4. 科学有序:变更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确保变更实施有序进行。

第二章变更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变更范围包括:1. 设计变更:对施工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设计文件的修改;2. 施工变更:因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进行的调整;3. 监理变更: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提出的调整建议。

第五条建筑工程项目变更分类:1. 必要变更: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确需进行的变更;2. 非必要变更:因管理不善、施工错误等原因,非必须进行的变更;3. 重大变更:涉及工程安全、使用功能、投资规模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第三章变更程序第六条变更申请与审批:1. 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影响及解决方案;2. 审批程序:项目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审批意见。

第七条变更实施:1. 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明确变更内容、实施时间、责任单位等;2. 实施过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变更方案执行,确保变更质量;3. 监督检查:项目管理部门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变更符合要求。

第四章变更费用与工期第八条变更费用:1. 变更费用应根据变更原因、内容、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2. 变更费用应在变更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变更单位负责支付。

第九条变更工期:1. 变更工期应在不影响工程总工期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2. 变更工期调整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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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工程设计变更,即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二)由非施工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增减和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估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
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调整材料价格致使工程造价增减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审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工程变更的日常管理工作。

涉及规划调整的,组织市建设规划局参加联审小组工作;涉及建筑工程主体建筑、结构调整的,组织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参加联审小组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确需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先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确认,再由建设单位研究后按规定程序报
批,获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严禁先实施后补签工程变更联系单。

对涉及工程规模、等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设计变更,或新增少量建设内容的,应先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和投资估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审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论证,经初审同意后,再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按规定程序报批。

新增建设内容较多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设计变更,其图纸应先按国家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再报批。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由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由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工程量、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先由建设单位对增加工程造价金额进行合理估价,再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内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
累计)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发改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以及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减少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审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

(四)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联审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通过后再报市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审定。

(五)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联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再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六)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或在此基础上工程造价金额每增加300万元及以上的,均需上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七)累计变更后项目投资额超过批准投资概算10%以
上或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概算还需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文件时,应按要求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说明;
(二)工程变更联系单;
(三)重大设计变更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五)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以施工合同规定计价的分项预算文件。

第十条工程变更批准后,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达到原合同数金额10%以上或变更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签订补充协议,并送主管机关备存。

因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符合招标发包规定的应当通过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尽量明确材料、设备规格,原则上不设暂估价。

在招标时已设立暂估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市场调查,再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对单项材料、设备累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该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等级,先由建设单位确定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备案。

(二)对单项材料、设备累计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
20万元)以上的该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等级,由建设单位报联审小组确定。

(三)暂定材料、设备的采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可委托中介机构按施工合同规定进行估价。

工程变更获批后若结算价超过估价在10%以上,且在原工程变更批准机构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该审批机构重新确认审批;超出原工程变更批准机构权限范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联系单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批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不予拨付变更增加的资金。

第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在工程变更中存在特殊情况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因简化审批程序而一次性审批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台州市级及以上审批的项目涉及变更的,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论证的,论证费用在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增加投资、拆分变更项
目、报少建多等规避报批手续的,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或其他纪律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因设计单位、工程咨询等单位过失导致项目建安投资概算超10% 以上且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200 万元以上的,由联审小组作为不良记录备案(两年内不得消除记录),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委)通报。

第二十条本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应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之一写入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同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7〕214号)停止执行。

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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