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供应站点安全管理的 通知201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豫建[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1〕52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设定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认真执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辖区内正在经营的燃气企业和分销站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敦促其尽快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通过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及已取得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企业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发证机关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许可证。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范军付郭歌舞联系电话:0371-68080856 69523920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盐政规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天然气、轻烃混合燃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燃气管道示踪线、警示带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燃气管理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盐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按照盐发[2005]5号《关于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意见(试行)》中的建设管理划分范围,分别由市和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
成都市能源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

成都市能源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能源发[2011]14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能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11.02
【实施日期】201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能源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
通知
(成能源发〔2011〕149号)
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建城发〔2011〕4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气源保障,保证燃气供应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大力加强与气源单位的协调沟通,争取气源单位的支持,并力争计划外供气增量;要及时向气源单位通报需求信息,按旬落实气源指标,确保气源供应;
要抓好运行调度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储气调峰设施,缓解用气高峰时的供需矛盾。
各液化气企业要提前完成冬季液化气气源的组织、运输和供应计划;要加大力量多渠道组织气源,保证市场供应;要平衡好库存与销售,避免市场供应大起大落。
各CNG加气站要按照公交车、出租车优先供应原则,确保公交车、。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公告

公告鉴于近年来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频发,为了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特发布以下公告:一、餐饮场所需严格执行燃气使用安全规范1.1 餐饮场所应该在购物燃气设施时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在安装前向消防部门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安装并投入使用。
1.2 燃气设施的使用、维护、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建立设施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1.3 餐饮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燃气操作规程,并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燃气使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1.4 燃气施工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坚决杜绝私接私改、私拉私通现象,不得擅自更改燃气设施的使用相关参数和设置。
1.5 严禁商家在燃气设施使用过程中出现泄漏现象,若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并报警,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1.6 对于严重违反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的餐饮场所,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许可证。
二、加强燃气设施管理和监测2.1 餐饮场所应当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其有效性。
2.2 燃气设施应设置监控系统,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报警处理。
2.3 燃气罐等储存设施应远离明火、热源,并在储存过程中定期检查其安全状态。
2.4 餐饮场所应建立台账,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每天开启关闭情况、每月用气量等。
三、加强应急预案和演练3.1 餐饮场所应制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员工掌握逃生和急救知识。
3.2 应急预案中应包括燃气泄漏、火灾等突发状况的处理流程和相应措施,确保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3.3 餐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备不时之需。
四、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4.1 餐饮场所负责人应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4.2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进行严厉惩处,并督促其整改完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市城镇燃气事业加快发展,全市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已达400万户,燃气气化率近90%。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时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对于发展全市城镇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城镇燃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组织得力、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济政办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燃气已成为基础性能源,城镇燃气服务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使用规模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但燃气易燃易爆,影响安全的因素十分复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极易引发突发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创新管理,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城镇燃气安全运行。
二、加强监管,全面规范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一)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行为。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经有相应审查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
城镇燃气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而配套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该项目的城镇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项目(燃气管理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约定或市、县(市)政府规定的项目除外),由特许经营者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组织实施;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
(二)严格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要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管理,促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逐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重组、合并、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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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
我处在7月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市区部分燃气供应站点存在着:有违法倒气用的导气管、违章用电、混合经营、生火煮食、占道经营、短斤少称等严重违反《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为进一步做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切实加强供应站点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证照必须齐全方可经营,实行亮证经营,一点一证,复印无效。
二、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重要的燃气设施,供应站点门内外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同时必须搞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三、各种规章制度齐全,公布上墙并严格执行。
四、重、空、待检瓶必须分类存放,墙壁贴有重、空、待检瓶标志。
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必须设有检斤称、意见簿及处理记录簿。
六、必须配足有效的灭火器材,不得使用非防爆电源、电器,严禁供应站点超门槛经营。
七、燃气供应站点必须独立经营,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经营,严禁吃、住、烧在一起。
八、供应站点内无可燃物,不得在内抽烟、娱乐。
九、严禁超期和泄漏钢瓶投入运行。
十、经营人员必须掌握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会报警、会维修、会使用灭火器材。
十一、营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禁无证上岗。
十二、建立安全台帐,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十三、严禁丧失劳动能力和未成年人经营燃气。
十四、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不得向无证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十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排专职人员每天对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且必须在每月28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须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予以劝阻、制止;对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用气符合安全规定方可供气。
十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各燃气企业接通知后,对照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纠,未达到要求的要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