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
政府购买服范围审核办法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范围审核办法政策解读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政策解读一、工作背景1.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2.政府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的关系一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需要。
二是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科学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需要。
三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需要。
3.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政策解读1.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2.审核原则3.购买主体、承接主体4.政府购买服务范围5.政府购买服务目录6.政府购买服务的实现方式7.审核程序8.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工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02
【实施日期】201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
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194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2013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设、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刻
录机、视频展示台、触摸屏等;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额5万元以上)、学生课桌椅(由市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等;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不间断电源、显示终端设备及其他网络设备等;
(3)医疗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由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
政府采购、公益创投、直接委托三种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挑大梁

政府采购、公益创投、直接委托三种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挑大梁展开全文政府购买服务与社区建设研究背景与意义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达国家推进政府职能的变革,积极建设服务性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
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在不少领域,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成为了购买者和监督者。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的服务型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政府。
国家治理结构的重大变化,促使了政府职能、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政社互动的创新方式已经蔚然成风,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掀起了一阵高潮。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大潮中,社区建设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也呈现扩展趋势。
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区建设工作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社区建设工作主体在镇街道等基层政府,具体工作落实在以居委会、村委会为主体的社区组织。
社区建设工作包罗万象,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基层政府通过向有资助的社区组织、专业的机构购买服务,充分发挥了民间组织的优势,不仅提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让居民享受更专业的服务,也能够解决社区组织行政化,政府失灵等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也让社区建设从以政府为主导转化为政府和社会、社会组织的双向互动,从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随着苏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居民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多样化、差异化的要求也更明显,这些工作的落脚点在社区,政府做好这些工作的关键就是创新工作方式、加强政社互动,而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更好的落实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因此从社区建设的角度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和发展的路径具有很强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苏州高新区社区建设中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探索苏州市是经济发达城市、也是我国地级市中经济最强市,苏州高新区作为发达城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发达地区的一般特征,如经济发达、财政状况较好、居民总体受教育程度较高等特点。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08
•【字号】通政发[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对1983年至2007年底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目录附后),现予公布;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附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作者: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15年第02期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政策解读黄林煌引言: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很快异化成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主要手段,随着中央整治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题的深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逐步回归本源,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发展过程与主要政策进行分析,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该类业务的审计奠定政策基础。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承接主体提供的、用于解决其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过程中所需资金的各类信用业务。
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地方政府“借道”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异化成地方隐性债务,隐藏了巨大风险,在不到三年半的时间内,该业务就经历了发展、异化到叫停(清理和整改)、规范的过程,作为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对其发展过程做一个审视,为审计业务奠定政策基础。
1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正式启动政府购买服务。
随后国务院、财政部及相关部委以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则、制度、办法,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先后出台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和2015年新的《预算法》实施,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唯一合法举债方式是发行限额管理下的地方政府债券。
南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

规划编制服务
C9904
绿化养护服务
C9908
财务审计及绩效评价
C9909
票务代理服务
C99012
重大课题研究服务
C99013
调查、分析、咨询服务
C99014
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C99015
档案整理服务
C99016
信息化项目设计服务
D09001
重大项目检查验收服务
D09002
会议及重大活动服务
教育装备租赁服务
D01008
中小学学科活动课程开发服务
D01009
非公办教育机构管理服务
D01010
学前教育机构运营管理服务
D01011
职业教育机构运营管理服务
D01012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二、公共科技服务(D02)
D02001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D02002
产学研合作服务
D02003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管理服务
南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
类别及代码
政府采购品目
一、公共教育服务(D01)
D01001
校本教材印制服务
D01002
公共教育设施维护服务
D01003
公共教育学生基本保险服务
D01004
公共教育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
D0100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展出和推广服务
D01006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服务
D01007
D05004
艺术表演场馆服务
D05005
图书馆服务
D05006
博物馆服务
D05007
档案馆服务
D05008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